2023各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物滥用百万人口新和严重的严重的百万人口百万人口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合肥2139436.0917.911028233021311淮北9651630.0134.6132581610415416亳州1972628.9162.515660423761015宿州16341029.3151.316469920981214蚌埠11331435.5102.91440514100162012阜阳15691137.175.6124361114814386淮南15601229.5146.01043611194101302滁州1640933.9118.5847582089378六安2037537.556.3949872564386马鞍山1935749.615.81168032693515芜湖2459236.3817.02559521272211宣城2790133.3129.75108414151624铜陵10971546.128.9632915160131613池州1834837.369.944271318012299安庆13811338.148.77442102505853黄山2149340.2311.23498618811281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丹东康信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7月26日-2023年07月26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存在问题无(长期停产)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丹东海华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16日—2023年08月16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存在问题无(长期停产)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包河大道曼迪新大厦/合肥市包河大道曼迪新大厦药品批发企业2023.8.17-8.18待整改后评定2安徽华源恒信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368号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院内/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368号安徽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院内药品批发企业2023.8.17-8.18不符合要求3安徽世仁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古井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城建集团中药材产业园C6栋/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古井大道与合欢路交叉口城建集团中药材产业园A7栋西侧一层二层药品批发企业2023.8.17-8.18待整改后评定4安徽阜阳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沙河路6号/阜阳市沙河路6号药品批发企业2023.8.17-8.18待整改后评定5安徽国顺药业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区辛桥路19号/阜阳市颍东区辛桥路19号药品批发企业2023.8.17-8.18待整改后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国药控股新疆阿勒泰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300230890846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茹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勒泰市市监处罚【2023】52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劣药碳酸钙D3颗粒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129.8元。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1129.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8处罚有效期:2023/12/15公示日期:2023/9/15公示截止期:2023/12/1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百草堂大药房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0202MA776QEM9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志刚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克独市监药处罚【2023】47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从重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9/15处罚有效期:2023/12/15公示日期:2023/9/15公示截止期:2023/12/15备注: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8月6日、2023年8月10日从***购入滑膜炎片10盒(批号:230329,生产厂家:通化金恺威药业有限公司)、金刚藤软胶囊10盒(批号:20220805,生产厂家:浙江爱生药业有限公司)、消炎利胆片10盒(批号:20230412,生产厂家: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阿莫西林胶囊10盒(批号:230214,生产厂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10盒(批号:230203,生产厂家:新疆银朵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货渠道正常且均为处方药,进货验收完毕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因个人录入时不够细心导致计算机系统中上述药品信息(批号、生产厂家)与实物不一致。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未审核打印处方便将上述阿莫西林胶囊2盒、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2盒、祖卡木颗粒1盒、滑膜炎片1盒、消炎利胆片2盒、金刚藤软胶囊1盒销售给顾客。2021年5月31日、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市宝芝源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6WR0F33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大于村一排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桂明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2023年8月14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芝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药店货架上摆放的9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生产企业: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27220701,生产日期:2022.07.30,有效期至:2024.07.29))进行检查;现场该公司提供的购进票据显示购进该批次药品共20盒,提供的10张处方显示药品销售数量共10盒,该药品实际已销售11盒,其中1盒销售时未向顾客索要处方,我局对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廉责改〔2023〕1 号),要求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津宁市监廉当罚〔2023〕 1 号)。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芝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药店货架上摆放的29盒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生产企业:遂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11221,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药品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时,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开机。现场该公司提供的该药品的购进票据显示购进该批次药品共30盒,药品销售登记表显示于2023年8月31日销售该批次药品1盒,但不能提供销售该药品时的处方。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9月1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日对该公司下达询问通知书(津宁市监廉询通〔2023〕1号),于2023年9月4日对该公司执业药师***进行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此案于2023年9月4日调查终结。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在天津耀德龙隆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订购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30盒,购进价格是4.25元/盒,已销售1盒,库存29盒。其中销售的1盒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药品的处方。2023年9月4日对该公司执业药师***进行询问调查,***承认其销售该药品时未凭处方销售。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不属于销售违法产品的情形,故本案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桂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业药师***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廉责改〔2023〕1号)复印件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廉当罚〔2023〕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第一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3.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执业药师***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发票复印件1份、我局现场拍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第二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2023年9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廉罚告〔2023〕11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1年内两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故给予从重处罚。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的要求予以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3年9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柳市监处罚〔2023〕89号案件名称柳州市柳南区都雅美甲用品商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Cuticle Revitalizer Oil Jasmine oil等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柳州市柳南区都雅美甲用品商行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2450204MA5M7FXA7K法定代表人姓名覃菊香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MIST CUSTOM FOUNDATION CUSHION、Cuticle Revitalizer Oil Jasmine oil、Cuticle Revitalizer Oil Rose oil和甲油胶(黑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甲油胶(黑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4.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履行期限2023年9月23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8日备注相关附件:柳市监处罚〔2023〕89号-柳州市柳南区都雅美甲用品商行(公示版).pdf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黄石港区品众口腔湖滨路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4DPNCJ7M根据第三方广告监测反馈、本局广告科移交的案件线索,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黄石港区品众口腔湖滨路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门店旁华莱士店铺招牌上方张贴的广告海报内容载明有“品众口腔”、“美丽人生从齿开始”、“专注口腔健康呵护口腔我们更专业”、“种植牙微创拔牙美容修复牙齿矫正”等图文字样。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对执法人员拍摄的取证照片打印件进行签字确认。2023年6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文号为(黄)医广〔2023〕第04-11-22号《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词)》《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图片)》(有效期为壹年,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止)和文号为(黄)医广〔2022〕第05-18-23号《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有效期为壹年,2022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本局于2023年7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8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内容,仅含有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诊疗科(项)目、联系电话。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不在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之中。当事人未对“品众口腔”、“美丽人生从齿开始”、“专注口腔健康呵护口腔我们更专业”、“种植牙微创拔牙美容修复牙齿矫正”等广告内容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广告审查审批。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通过鄂州市花湖诚艺广告图文工作室制作了上述广告海报,并将其张贴在门店旁华莱士店铺招牌上方。该处广告位置由当事人经营场所出租方免费提供,当事人未向其支付广告位费用,上述广告海报制作费用为530元,故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530元。2023年6月2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整改后的医疗广告照片,当事人已将涉案医疗广告进行撤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资质的书证;3.《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移交函》(2023年第11期)1份及附件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书证;4.《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医广〔2023〕第04-11-22号)《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词)》《湖北省医疗广告审查表(广告图片)》《黄石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黄)医广〔2022〕第05-18-23号)《黄石市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的书证;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6.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海报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事实的书证;7.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的陈述;8.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说明各1份,证明湖滨路86号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免费提供广告位的书证;9.《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涉案医疗广告制作费用的书证;10.《整改报告》1份及涉案广告位整改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广告已整改撤换的书证。2023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4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当事人通过店铺外墙体发布口腔健康呵护、种植牙、微创拔牙、牙齿矫正等内容的海报,宣传其门诊部相关诊疗项目的行为,属于发布医疗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6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8177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光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6号2023年3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分别在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24日、2022年8月12日、2022年11月30日、2023年2月25日、2023年3月3日生产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六批次共15201盒,总货值27561.8元,违法所得3754.4元。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24日和2022年8月12日)三个批次的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七份《检验报告》(NO.SP2214492、NO.SP2214405、NO:JQT22CC00203、NO.HZCY20230163、HZCY20231177、2023CIH0251、2023CKH0246)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云市监听告〔2023〕403号)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保存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C0312)4898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B2511)8288盒;三、没收违法所得3754.4元;四、罚款300000元。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我局减轻罚款。我局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受疫情影响经营较困难等因素,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政策精神,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要求保存留样产品和留样记录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C0312)4898盒,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批号为JFB2511)8288盒;三、没收违法所得3754.4元;四、罚款30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3349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元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32号当事人:广州市妆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377763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永兴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王元华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开始生产“GETBETTER 睫毛精华液”(批号:H0607H3、限用日期:20250606)3008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自检消耗2盒;出库销售3000盒,每盒收取费用0.6元的(包材由客户提供)。当事人的货值为2707.2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开始生产“CAVILLA 睫毛精华液”(批号:J0103H1、限用日期:20260102)4938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自检消耗2盒;出库销售4930盒,每盒收取费用0.55元(包材由客户提供)。当事人的货值为3703.5元,违法所得为2711.5元。当事人于2022年3月26日开始生产“CAVILLA睫毛精华液”(批号:26.03.2022、限用日期:25.03.2025)794盒。留样6盒,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了销毁;自检消耗了6盒;出库销售了782盒,每盒收取费用0.55元(包材由客户提供)。当事人的货值为595.5元,违法所得为430.1元。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检测出含有比马前列素,该成分为西药,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941.6元;二、处罚款85058.4元。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款17000元。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941.6元;三、处罚款102058.4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07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