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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公告(六)

    各相关企业:按照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公布按照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工作安排,企业申报药品经济技术标信息已经专家评审,申投诉处理。现将经济技术标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二、报价解密、议价谈判相关事项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申报信息公开将于2026年7月13日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12号)举行。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请参与正式报价的企业,检查数字证书是否有效,务必按照时间安排进行报价解密。正式报价、解密的电脑设备尽量保持一致。报价解密时间:2026年7月13日8:30至9:30报价解密路径: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s://ypnew.hnsggzyjy.henan.gov.cn/),进入“医药采购系统—药品采购子系统—药品招标—带量招标采购-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项目,点击“带量采购药品报价/经济技术标申报”,按照要求解密。(二)信息公开当日,需按照拟中选规则二或拟中选规则三确认拟中选资格的企业,请相关企业联系人保持手机畅通,及时做好价格申报工作。拟中选规则二或拟中选规则三价格申报路径: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s://ypnew.hnsggzyjy.henan.gov.cn/),进入“医药采购系统—药品采购子系统—药品招标—带量招标采购-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项目,点击“带量采购药品报价/经济技术标申报”,按照要求进行报价。(三)信息公开当日,需进行议价谈判的企业,请相关联系人保持手机畅通。接到议价谈判通知的企业授权1名代表参加。被授权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采购文件附件),现场递交材料、签到入场。特此提醒。附件: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表.xls34种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办公室2026年7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天津市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核验与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和《市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5〕24号)要求,为充分发挥采购与医保审核结算联动效应,进一步规范定点医药机构采购行为,加强药品、医用耗材源头管控。现就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网上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核验与医保支付管理,推动开展“无网采不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数据核验范围纳入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用耗材,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品种全部纳入数据核验范围。二、数据核验方式对于已经实现追溯码扫码入库要求的西药、中成药,通过完善采购平台与医保支付系统的信息比对功能,实施“无码不付”。对于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医用耗材采取数据比对核验的方式推进,以发生费用当月的采购数据(或发生费用当月向前追溯5个月的采购数据平均值)与医保信息系统内该月份的发生数据比对,符合核验规则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符合核验规则的,整改合格后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整改不合格的,采取暂缓支付、审核拒付等处置措施。具体核验规则由医保经办机构、采购机构另行制定发布。根据药品追溯码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扫码工作推进情况,持续完善数据核验方式,最终实现按追溯码信息核验。三、工作安排按照先通报、后实施的方式,分批推进“无网采不支付”各环节工作举措实施。(一)通报核验结果(2026年6-7月)市医药采购中心按月开展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核验工作,含追溯码信息上传核验以及采购结算数据核验,首批发布2026年5月发生数据核验结果。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根据核验结果开展不规范网采行为整改。(二)分批启动处置1.核验处置过渡期。(2026年8-10月)根据不同级别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量,按照分批推进的原则,设置过渡期,逐月启动核验处置工作。自2026年8月起,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2026年7月的发生数据进行核验;自2026年9月起,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26年8月的发生数据进行核验;自2026年10月起,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2026年9月的发生数据进行核验,发生数据不符合核验规则的,在月结算中对该机构应结算的各项医保基金暂缓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网采工作,符合核验规则要求后进行拨付。2.全面核验处置。(2026年11月起)全面启动全市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的核验处置工作。其中,对于西药、中成药部分不符合核验规则的,采取审核拒付方式处置,同步建立容错机制,超过警戒值时对全部疑点数据核准后拒付。对于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用耗材发生数据不符合核验规则的,在月结算中对该机构应结算的各项医保基金暂缓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完成网采工作,符合核验规则要求后进行拨付。具体处置措施的实施与经办机构当期审核、支付工作同步推进。(三)暂停医保服务全市定点医药机构自2026年11月1日起,对追溯码信息或数据核验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实施暂缓支付方式处置,持续3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定点医药机构,实施暂停服务,待核验结果符合规则要求后次月可恢复医保服务。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医保局牵头核验与支付管理工作,充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和市医药采购平台,强化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在医保支付管理方面的深化应用。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有力抓好落实,确保“无网采不支付”工作取得实效。(二)规范采购行为。定点医药机构要充分认识“无网采不支付”的目的意义,加强自身采购行为管理,加快推进本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及时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上传采购信息,确保采购、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符合要求,保障医保基金支出安全。(三)稳妥有序推进。各经办机构、采购机构细化工作流程,完善本单位工作举措,加快完善数据共享,提高核验数据准确性。各区医保局加强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推动,督促定点医药机构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培训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核验有误的数据加强分析,对发现的涉嫌回流药耗、串换药耗等问题的,移交监督检查部门。                               市医保局办公室2026年6月21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天津市
  • 辽宁省7月份“企业接待日”时间表来啦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的沟通交流,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同时,搭建企业单位之间互相交流的平台,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建立并实施“企业及社会组织公开接待日”制度。  7月份“企业接待日”时间为:7月14日(星期二)14:00-17:00,地点为: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欢迎各企(事)业单位前来咨询。  企业接待日“小贴士”  一、设立目的  建立“企业及社会组织公开接待日制度”是辽宁省医保局《辽宁省医疗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二项措施》明确的便民利企重要举措之一,主要目的就是面向医保、医疗、医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每月确定一天为公开接待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提升办公效率,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畅通医保部门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的沟通交流及信息共享渠道。  二、接待内容  辽宁省医保局将在“企业接待日”活动中,重点围绕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较为关注、来访咨询频次较高的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及医药服务管理等业务,定期集中介绍有关政策措施实施情况,接受咨询,听取意见建议,解决服务对象普遍反映的问题。  三、时间地点  将每月第三周的周三为“企业接待日”(每月1日所在星期为第一周。接待日如逢节假日,向后顺延一周)。接待时间为下午14:00-17:00。地点设置在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  四、接待环节  一是由辽宁省医保局参加接待部门介绍近一阶段开展和推进的主要工作;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在接待日之前提出的咨询事项进行集中解答;三是对服务对象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接收各企(事)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  五、其他事宜  提倡各医药企业相关人员按照接待日安排集中来访或咨询。同时,辽宁省医保局原有电话、网络、邮箱等线上渠道继续开放,有临时或紧急咨询需求的,可继续通过原有方式进行沟通。

    医保准入 / 目录 辽宁省
  • 青海省关于调整部分医用耗材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部分医用耗材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降价变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7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青海省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现对健胃消食片等药品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从即日起执行。    附件:药品价格调整汇总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7月9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青海省
  • 云南7月10日起施行!云南医保支持生育政策再升级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文件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56号)要求,巩固提升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就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现行费率缴纳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将职工医保费率的0.5个百分点视为生育保险费率。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产假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其他生育医疗费按普通门诊或普通住院待遇保障,其中,普通住院实行按项目付费。生育津贴计发不区分生产方式、胎数、胎次,计发基数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天数为国家法定产假98天,即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新发布标准执行。二、提升产前检查费用保障水平单位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妊娠期间产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下同),经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按规定支付后,超出部分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待遇予以保障。定额补助限额内执行普通门诊起付线、报销比例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报销比例统一为50%,支付限额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合并保障,提高到每年1000元。三、完善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政策按照临床必需原则,区分顺产、剖宫产制定生育服务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生育服务包内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单病种包干标准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生育服务包内个人不承担费用。单病种包干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顺产4000元、剖宫产6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顺产3500元、剖宫产4500元。因危急重症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或涉及特需服务需求等原因超出生育服务包范围或诊疗费用超出包干标准,跨省住院分娩,以及系统网络等原因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直接结算的情况,不再执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实行按项目付费,参保人按普通住院待遇报销住院分娩费用。生育服务包根据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由省医保局牵头适时调整。四、规范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职工医保参保人生育并发症、合并症医疗费按规定从职工医保基金列支。五、优化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待遇政策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辅助生殖费用按规定即时结算,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职工医保参保人实施辅助生殖服务项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由职工医保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六、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深入推进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生育医疗费用即时报销。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后90天以上至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其中:每年10—12月份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的,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视同已缴纳,待遇享受期自出生之日至次年12月31日。七、强化参保人权益保障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税务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管和协同治理,加强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生育医疗服务,严厉查处欺诈骗保、套取生育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保障衔接,防止医保基金超范围重复支出。本通知自2026年7月10日起施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邮箱:jubao@nhsa.gov.cn。

    医保准入 / 支付 云南省
  • 辽宁省关于组织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四批增补)信息维护及配送关系建立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根据《关于做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信息已更新(详见附件),为保障中选结果顺利执行,组织相关企业对新增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进行信息维护并建立配送关系。我省定于2026年7月15日零时起执行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药品信息维护中心已根据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药品信息完成产品入库工作,请相关中选企业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ggzy.ln.gov.cn/yphc/),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选择“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点击“单位登录”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维护。产品“基础信息”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为准,“产品扩展及资质信息”需企业自行填报。二、配送关系建立以流水号为单位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每个流水号在每个地级市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操作方法:由中选生产企业先行发起,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点击“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登录入口”,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在“药品招标管理”模块中,选择“产品信息管理”-“集采产品填报配送企业”菜单,页面中显示需填报配送企业的全部品种。点击品种对应的【填报配送企业】按钮,进入配送企业填报页面,按页面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在截止时间前,企业可随时更改填报信息。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企业填报后,视同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选定的配送关系将自动生效,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三、时间安排药品信息维护和配送关系建立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24:00;四、咨询电话技术咨询电话:024-23447836业务咨询电话:024-23448115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附件: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第四批增补)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7月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辽宁省
  • 辽宁省7月份“企业接待日”时间表来啦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的沟通交流,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同时,搭建企业单位之间互相交流的平台,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建立并实施“企业及社会组织公开接待日”制度。7月份“企业接待日”时间为:7月14日(星期二)14:00-17:00,地点为: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欢迎各企(事)业单位前来咨询。企业接待日“小贴士”一、设立目的建立“企业及社会组织公开接待日制度”是辽宁省医保局《辽宁省医疗保障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二项措施》明确的便民利企重要举措之一,主要目的就是面向医保、医疗、医药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每月确定一天为公开接待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提升办公效率,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畅通医保部门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的沟通交流及信息共享渠道。二、接待内容辽宁省医保局将在“企业接待日”活动中,重点围绕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较为关注、来访咨询频次较高的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及医药服务管理等业务,定期集中介绍有关政策措施实施情况,接受咨询,听取意见建议,解决服务对象普遍反映的问题。三、时间地点将每月第三周的周三为“企业接待日”(每月1日所在星期为第一周。接待日如逢节假日,向后顺延一周)。接待时间为下午14:00-17:00。地点设置在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七楼会议室(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号)。四、接待环节一是由辽宁省医保局参加接待部门介绍近一阶段开展和推进的主要工作;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在接待日之前提出的咨询事项进行集中解答;三是对服务对象现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接收各企(事)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五、其他事宜提倡各医药企业相关人员按照接待日安排集中来访或咨询。同时,辽宁省医保局原有电话、网络、邮箱等线上渠道继续开放,有临时或紧急咨询需求的,可继续通过原有方式进行沟通。

    医保准入 / 国谈 辽宁省
  • 山西省关于执行省际联盟结构心脏病封堵等17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晋医保函〔2026〕51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省际联盟结构心脏病封堵等17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晋医保函〔2026〕51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精神,按照《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FDQLC-2025-1)》《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X-ZYZJ2025-01)》《省际联盟缝合线等 5 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24-HC2025-1)》《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GHDL-2026-1)》《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NGZJLC-2025-1)》《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LM-HCDL2025-1)》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执行相关集采中选结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本次落地执行的省际联盟集采和接续医用耗材产品有福建牵头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广西牵头中医针具类、辽宁牵头缝合线等5类、河南牵头冠脉介入球囊类、重庆牵头输尿管支架类、湖南牵头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京津冀“3+N”联盟留置针、硬脑(脊)膜补片、止血材料类、河南牵头通用介入、神经外科和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具体见附件1-10。  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依据各医疗机构报量及“中选产品选量”结果产生,由省药械采购中心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核定并组织完成省药械采购平台购销协议签订。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本次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采和接续中选结果自2026年7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采购周期具体见附件11。  执行期间采购周期如有调整或续约,将另行通知。  三、相关工作要求  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的监测通报,将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医保“两定”协议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  附件:1.结构心脏病封堵器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2.缝合线、注射器、泵用输液器、吸氧管、真空采血管等5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3.中医针具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4.冠脉介入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5.输尿管支架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6.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7.留置针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8.硬脑(脊)膜补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9.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10.通用介入类、神经外科类、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接续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11.本次落地执行集采和接续医用耗材采购周期山西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广东关于同步药品挂网数据的通知(20260703批次)

    各相关单位:深圳市药品采购交易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深圳交易平台)已将省内符合要求的挂网药品数据同步到挂网目录,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步范围 20260703批次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新增挂网药品(详见附件)。二、配送关系确立及三方合同签订 请相关生产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通过深圳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管理-配送关系管理(生产)-配送关系设置”中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请配送企业通过深圳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管理-配送关系管理(配送)-配送关系列表”中完成配送关系确认工作,对于超范围经营品种不得确认。请相关医药机构按照一品规选择一家配送企业的原则,从已确认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并签订合同。如有异议,可通过深圳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管理-申投诉管理-申投诉登记”中提交申投诉。三、其他请已在广东省新招采子系统注册并挂网产品的企业尽快在深圳交易平台上申请账号(账号申请网址https://trade.szggzy.com/ggzy/center/#/login)并开通业务。四、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55-36568999-4-3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深圳交易平台同步药品挂网数据目录(20260703批次).xlsx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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