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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关于公示部分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规定,现将8月申投诉后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9月12日-16日。如有异议,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国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申投诉事项选择【国采同通用名(2025年8月份)--申投诉处理结果】或【省级(联盟)集采同通用名(2025年8月份--申投诉处理结果】,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电话:0311-66906539附件: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9月11日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示表药品统一编码目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转换比最小包装单位生产企业投标企业拟挂网价(元/盒)质量层次XJ05ABA075A001010301828国采第五批同通用名(2025年8月份)-集采剂型-不限阿昔洛韦片0.1g40盒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科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4.25过评XC09BBA396E0010101841352022年河北省51个品种集采同通用名(2025年8月份)-集采剂型-不限氨氯地平贝那普利胶囊每粒含苯磺酸氨氯地平5mg(按C₂₀H₂₅ClN₂O₅计)与盐酸贝那普利10mg30盒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沐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74过评XG04BXZ059X001010102763京津冀“3+N”联动和集采药品同通用名(2025年8月份)-集采剂型-不限左卡尼汀口服溶液10ml:1g10盒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79.8过评XM01AEL283V006010184673京津冀“3+N”联动和集采药品同通用名(2025年8月份)-集采剂型-不限洛索洛芬钠凝胶贴膏每贴(14cm×10cm)含膏体10g,含洛索洛芬钠100mg(以按C₁₅H₁₇NaO₃计)3盒南京海纳制药有限公司湖南金圃医药科技有限公司68.97过评XN05AXP001A0100101043942024年河北牵头京津冀赣化药集采同通用名(2025年8月份)-集采剂型-不限帕利哌酮缓释片6mg14盒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42.02过评XN05AXP001A0100201043942024年河北牵头京津冀赣化药集采同通用名(2025年8月份)-集采剂型-不限帕利哌酮缓释片3mg14盒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19过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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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关于公示过评药品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经企业申投诉并经审核,现申诉后符合挂网药品公示。一、公示时间公示及受理企业申(投)诉时间:2025年9月11日至9月16日,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本次挂网结果的申(投)诉。二、申投诉路径企业可登录平台进入“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申(投)诉。通过“药品挂网管理-我的工作台-过评药品挂网-企业申投诉”选择“过评药品(2025年7月份--申投诉处理结果)”服务事项提交申(投)诉材料。反馈问题描述需准确详细,相关证明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晰可辨。公示无异议的药品,公示价格作为该药品在我省药采平台的挂网最高限价。企业被投诉资质造假或虚报价格,经核实后,取消该药品挂网资格。电话:0311-66906539附件:1.符合挂网条件药品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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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关于公示2025年8月拟新增共享挂网医用耗材产品名单的通知

    各申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医保发〔2024〕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规定,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8〕16号)、《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闽药采中心〔2024〕12号)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申报情况及提交的挂网申请,现将拟新增共享挂网的医用耗材产品予以公示,具体如下:一、拟新增挂网医用耗材产品公示查看方式相关产品详细信息请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进行查看。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共享结果管理”菜单→选择“共享结果挂网公示”→进行查看。公示时间:9月12日至9月18日。二、不符合挂网条件产品相关原因查看方式对于不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企业可于招采子系统中查看产品未挂网原因。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共享结果管理”菜单→选择“未挂网原因查询”→进行查看。三、申投诉方式对于本次拟新增挂网的医用耗材有异议的企业,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招采子系统“企业申诉”和“企业投诉”模块提交申投诉。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于“企业申诉”或“企业投诉”模块选择“新增共享挂网”事项进行申诉、投诉。四、价格存疑澄清方式本次部分拟新增挂网产品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存疑,请各申报企业于公示期内在招采子系统中查看是否有产品需进行价格存疑澄清,涉及的产品如未完成澄清则不予新增挂网。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中“价格存疑澄清”菜单→进行澄清。联系电话:0591-87279375QQ群:福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咨询群787360440(同一家企业仅支持一名操作人员入群)附件:2025年8月拟新增共享挂网医用耗材产品名单 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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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5〕16号)

    皖医保发〔2025〕16号各市、县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进一步做好就医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8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99号)要求,织密织牢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网,有效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更好维护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管理各级医保、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以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数据共享清单。县级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要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底数,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新调整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推送给同级医保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可即时推送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县级医保部门在收到名单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状态核查、身份标识,并向同级民政、农业农村部门反馈参保信息。在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时,部门联动做好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救助待遇、经办结算等事项一次性告知工作。市级医保部门向同级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必要信息。切实做好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按照省定分类监测预警标准和流程,省级医保部门及时向同级民政、农业农村部门推送新增达到监测标准人员信息。推动实现医保、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直接共享信息,加强救助帮扶信息反馈,实现闭环管理,推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严格控制信息查询权限,对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二、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健康权益对于患慢特病等确需多次住院的困难群众,医保部门要在医保信息系统予以标识,通过数据赋能实现精细化管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加强对困难群众住院就医情况的统计分析。对1年内住院3次以上的困难群众,市级医保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予以关注,协助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规范享受各项救助帮扶待遇。对1年内住院5次以上的困难群众,省级医保部门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予以关切,并指导属地及时核实。对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级医院多次住院的患者,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得到真实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三、规范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落细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兑现待遇。住院治疗期间因困难身份变动导致医疗救助待遇发生变动的救助对象,在一个住院周期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时间差造成救助对象在结算时未“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患者可申请手工结报。年度内,发生多种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变化的,待遇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年度报销额度按就高标准。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救助身份类型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次年起落实相应参保资助政策;未参保缴费的,实行随参随缴,落实参保资助政策。经反复动员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照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4〕6号)有关规定设置一定的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救助。自2026年起,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主要因重大疾病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身份认定前6个月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救助,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对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参保地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由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地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四、实施医疗救助单独定点管理各地要在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原则上,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每个地级市选取1—2家医院,每个县级行政区域选取1—2家医院,每个街道(乡镇)选取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均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各统筹地区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互认。因区划调整等原因,同一乡镇(街道)有两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均可纳入医疗救助定点,省属医院或驻地方军队医院不受定点数量限制,可择优纳入定点。可根据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需求,选择必需的专科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困难群众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各地可以适当方式提高对患者的医保支持。探索实施医疗救助定点药店管理,方便困难群众购药、降低费用负担。患有肾透析等特殊疾病的困难群众就医暂不受医疗救助定点限制,可继续按照各地现行政策进行保障。五、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支付管理推进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医院控制成本、优化流程、规范行为。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医保定点医院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将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收治救助对象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住院率、统筹地区外就诊率等纳入定点医院协议管理绩效评价范围,评价结果与医保预算总额结余留用、年终清算等挂钩。要重点关注产生高额费用的病例,每年对医院平均医疗费用、高额费用患者数量等数据进行定向发布。六、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合理有序就医要进一步发挥签约家庭医生、集中供养机构等的管理服务作用,引导困难群众优先在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2026年起,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在市域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或未经基层转诊到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救助支付的部分由患者先行结算,凭票据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到市域外临时异地就医应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原则上应选择就医地三级医保定点医院,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对自行外出就医、未规范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市域外三级以下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对于所患疾病符合转诊“白名单”病种的困难群众,简化优化转诊手续。困难群众罹患“省内大病无异地”试点疾病的,在试点医院就医,按现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七、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院实行重点监控,严禁以免费体检、免费就餐、免费接送、减免自付费用等名义或方式诱导、招揽、截留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就医。对个别医院以治疗名义给困难群众小病大治、有病乱治的过度诊疗、超量开药、重复开药、分解住院行为以及虚假住院、无病住院等情况,要坚决一查到底,并通报至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算。八、着力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1+3+N”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按照“政府支持一点,慈善帮扶一点,医院减免一点,患者出一点”的模式构建多元化救助格局,合力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就医负担。鼓励支持医疗救助对象按需参加商业健康保险,有条件的地市可通过村集体收入、慈善资金、医疗互助等方式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各级医保部门要积极对接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公益组织等部门和社会组织,引导其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内开展慈善救助和志愿活动。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医保信息平台等多种渠道积极主动发现特定疾病的困难群众,主动推送至有关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引导慈善资金提高使用效率。九、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医保、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协调解决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完善困难群众身份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做好就医服务管理,精准落实医保待遇,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各市医保部门要按程序确定本统筹地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完善协议管理,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费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9月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安徽省
  • 关于公布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部分在线产品价格投诉处理结果的通知 (2025年第二批)

    各相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投标企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部分在线产品,因价格等原因被投诉。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规定,经核查、公示等程序,即日起对未按要求填报全国最低价且不同意按规定降价的药品暂停平台在线交易(具体见附件)。附件:暂停在线交易产品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2025年9月10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浙江省
  • 山西关于开展药物涂层球囊类及泌尿类 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晋药招〔2025〕13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精神和省医疗保障局的工作安排,为摸清药物涂层球囊类及泌尿类医用耗材临床实际使用情况,现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涂层球囊类及泌尿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填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 1.药物涂层球囊类医用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冠状动脉药物涂层球囊、外周血管药物涂层球囊医用耗材。 2.泌尿类医用耗材: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泌尿系统球囊导管、泌尿扩张器、泌尿介入导丝、泌尿介入导管、泌尿取石网篮、泌尿介入鞘、软镜导管、输尿管成像导管、肾造瘘套件、肾造瘘引流导管、泌尿介入穿刺针医用耗材。 二、填报主体 2024全年、2025年上半年有使用药物涂层球囊类及泌尿类医用耗材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承诺遵守本次集采规定的前提下,按所在省(区、市)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 三、填报方式 本次历史采购数据填报采用医疗机构直报方式进行。各医疗机构通过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网址:https://tps.ylbz.tj.gov.cn:6443/baseModule/tps-local/b/#/login),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填报历史采购数据。 医疗机构汇总并填报本单位2024年、2025年上半年使用的药物涂层球囊类及泌尿类医用耗材历史采购数据(包括采购单价和对应采购量,具体到规格型号)。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和准确,各医疗机构提交历史采购数据时,须上传经医疗机构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双签字确认的盖章件。医疗机构完成填报后,由市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核,并提交省级审核。 四、时间安排 医疗机构历史采购数据填报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9月23日17时;市医疗保障局审核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17时。 五、其他事项 1、市医疗保障局和医疗机构的用户名密码沿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的原用户名密码信息,如需重置密码的,请联系各市医疗保障局重置。 2、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本次数据填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指定熟悉工作的人员填报采购数据,按规定时间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9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黑龙江关于挂网医用耗材价格联动的执行公告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按照《关于开展挂网医用耗材价格联动的公告》的具体工作要求,现将无申投诉医用耗材价格联动的产品价格予以执行,明细详见附件。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8月20日附件

    医保准入 / 物价 黑龙江省
  •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9月份医用耗材日常挂网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要求,我中心将组织开展医用耗材在我省平台日常挂网工作,现将挂网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挂网范围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表》一级分类中所有类别。二、申报时间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17日.三、申报程序1.生产企业、代理企业登录地址(https://ggfwhljybj.org.cn/hallst/web/hallEnter/#/index):2.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耗材招标管理”-“资质库管理”-“我的企业信息”先维护企业信息:3.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后,点击“我的耗材资质库”维护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等信息;4.完成企业耗材资质库信息维护后,点击“我的耗材库”维护拟申请挂网产品信息:5.完成产品信息维护后,点击“承诺制挂网管理”-“承诺制挂网申报”找到拟挂网产品相对应的目录进行申报及报价。产品申报及报价后点击“承诺制挂网报价”进行价格证明材料或我省3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使用推荐意见书的上传并关联到每一个产品上.三、上传内容1.有外省(自治区、直榕市)挂网(中标)价格的,需提供国内所有省份(自治区、直辂市)挂网(中标)最低价格(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执行价格)截图。2.无外省(自治区、直辂市)挂网(中标)价格的,需提供我省3家及以上三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使用推荐意见书。四、技术支持电话:0451-85975635、0451-85975682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9月10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黑龙江省
  • 云南曲靖市第七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扩围带量采购公告

    各相关企业:曲靖市联盟昭通市、楚雄州开展的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编号:QJJCHC202301,以下简称曲靖市第二批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已执行2年,为扩大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满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需求,按照省医保局安排部署,根据《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规程》(云医保〔2024〕89号)要求,现由曲靖市负责牵头全省组成采购联盟,对曲靖市第二批医用耗材集采的品种开展扩围带量采购工作,具体由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现邀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参加。一、采购主体联盟区域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二、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一)采购品种。本次采购品种为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一次性使用精密/微孔过滤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医用敷料、一次性使用雾化器、一次性使用体外引流袋等7种。企业申报的产品须已维护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具体采购品规目录及产品分组如下:序号品种名称规格说明1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单头含DEHP见附件3-1符合GB8368-2018标准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单头不含DEHP见附件3-2符合GB8368-2018标准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双头含DEHP见附件3-3符合GB8368-2018标准4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双头不含DEHP见附件3-4符合GB8368-2018标准5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见附件3-5符合YY 0286.3-2017标准,不含DEHP,避光范围:290nm-450nm6一次性使用精密/微孔过滤输液器见附件3-6符合YY 0286.1-2019标准,不含DEHP,过滤器孔径φ1.2um-5um7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见附件3-7符合GB18671-2009标准8医用敷料留置针敷贴医用透明敷料≥6*7CM符合YY/T0148-2006、YY/T0471.4-2004、YY/T0471.2-2004标准9医用敷料输液贴一次性使用无菌敷贴≥4*7CM符合YY/T0148-2006、YY/T0471.4-2004、YY/T0471.2-2004标准10一次性使用雾化器面罩式:成人、儿童须同时覆盖所有规格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参数要求咬嘴式:成人11一次性使用体外引流袋普通型1000ml(锥形接头)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参数要求12一次性使用体外引流袋防溢(逆)流型1000ml(锥形接头)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参数要求(二)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首年约定采购量为联盟区域内医疗机构年度需求量的80%。医疗机构年度需求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历史采购量的80%。续签采购合同(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三、年度历史采购量除昭通、楚雄、曲靖外,曲靖市第七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扩围带量采购品种年度历史采购量如下:序号名称年度历史采购量(个/支/付/片等)1一次性使用输液器647887182一次性使用避光输液器10432513一次性使用精密/微孔过滤输液器2449874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05130385医用敷料留置针敷贴481581436医用敷料输液贴64936207一次性使用雾化器20332388一次性使用体外引流袋1139324四、采购周期及采购合同(协议)(一)本次医用耗材扩围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其中,曲靖市、昭通市、楚雄州采购周期为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结束后可视情况延长1年。(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协议)每年一签,不足一年的,与下一采购年度合并为1次签订。采购主体若提前完成当年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量,超出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量的部分,鼓励采购主体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主体若未完成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量且未续签采购合同(协议)的,采购主体须继续采购中选产品直至完成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量。(三)采购周期内,采购中心对中选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包括按相关规定取消中选资格、调整中选信息(价格)、递(替)补产品进入等。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企业同品规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联盟(含省际联盟,以下简称省级)及以上集中带量采购中产生更低中选价格,价格须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动。(四)采购周期内确因技术标准更新、临床使用规范等因素,中选产品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的,相应核减约定采购量。五、申报资格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一)申报企业资格:指采购品种范围内已取得有效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二)申报品种资格:指采购品种范围内获得国内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市医用耗材。六、采购文件获得方式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ynyyzb.com.cn/home.html)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ggzy.yn.gov.cn/homePage)下载采购文件。七、申报时间及方式(一)申报起止时间:2025年9月10日上午9:00-2025年9月16日下午17:00,节假日除外。逾期报送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申报结束后,经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不满足采购文件全部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1次申报材料,未按时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二)申报方式: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邮箱并电话确认。联系人:李孝政,联系电话:0874-3186861,0874-3186863,电子邮箱:ynslcb@163.com。八、公示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ynyyzb.com.cn/home.html)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ggzy.yn.gov.cn/homePage)进行公示。九、申诉质疑受理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工作流程,分别对各产品组审核通过的入围企业以及经现场谈判产生的拟中(备)选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内采购中心及医保部门接受对相关公示内容的质疑及申诉,公示期结束后,对涉及相关已公示内容的质疑及申诉不予受理。十、咨询联系人:李孝政、李玮联系电话:0874-3186861,0874-3186863联系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172号(曲靖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2025年9月10日附件:曲靖市第七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扩围带量采购文件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云南曲靖市第六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扩围带量采购公告

    各相关企业:曲靖市联盟昭通市、楚雄州开展的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曲靖市第二批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已执行2年,为扩大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满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需求,按照省医保局安排部署,根据《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规程》(云医保〔2024〕89号)要求,现由曲靖市负责牵头全省组成采购联盟,对曲靖市第二批医用耗材集采的品种开展扩围带量采购工作,具体由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现邀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参加。一、采购主体联盟区域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二、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一)采购品种。本次采购品种为一次性使用产包、一次性使用硬膜外麻醉穿刺包、一次性使用联合麻醉穿刺包、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包、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等5种。企业申报的产品须已维护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具体采购品规目录及产品分组如下:序号品种名称规格说明1一次性使用产包见附件3-1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申报(配置)标准2一次性使用硬膜外麻醉穿刺包见附件3-2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申报(配置)标准3一次性使用联合麻醉穿刺包见附件3-3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申报(配置)标准4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包见附件3-4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申报(配置)标准5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见附件3-5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申报(配置)标准(二)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首年约定采购量为联盟区域内医疗机构年度需求量的80%。医疗机构年度需求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年度历史采购量的80%。续签采购合同(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三、年度历史采购量除昭通、楚雄、曲靖外,曲靖市第六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扩围带量采购品种年度历史采购量如下:序号名称年度历史采购量(个/套/包等)1一次性使用产包1183692一次性使用硬膜外麻醉穿刺包797033一次性使用联合麻醉穿刺包1462384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包1882405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包397504四、采购周期及采购合同(协议)(一)本次医用耗材扩围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其中,曲靖市、昭通市、楚雄州采购周期为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结束后可视情况延长1年。(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协议)每年一签,不足一年的,与下一采购年度合并为1次签订。采购主体若提前完成当年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量,超出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量的部分,鼓励采购主体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主体若未完成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量且未续签采购合同(协议)的,采购主体须继续采购中选产品直至完成合同(协议)约定采购量。(三)采购周期内,采购中心对中选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包括按相关规定取消中选资格、调整中选信息(价格)、递(替)补产品进入等。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企业同品规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联盟(含省际联盟,以下简称省级)及以上集中带量采购中产生更低中选价格,价格须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动。(四)采购周期内确因技术标准更新、临床使用规范等因素,中选产品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的,相应核减约定采购量。五、申报资格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一)申报企业资格:指采购品种范围内已取得有效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二)申报品种资格:指采购品种范围内获得国内有效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市医用耗材。六、采购文件获得方式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ynyyzb.com.cn/home.html)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ggzy.yn.gov.cn/homePage)下载采购文件。七、申报时间及方式(一)申报起止时间:2025年9月10日上午9:00-2025年9月16日下午17:00,节假日除外。逾期报送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申报结束后,经审核,企业申报材料不满足采购文件全部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1次申报材料,未按时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二)申报方式: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邮箱并电话确认。联系人:李孝政,联系电话:0874-3186861,0874-3186863,电子邮箱:ynslcb@163.com。八、公示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ynyyzb.com.cn/home.html)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s://ggzy.yn.gov.cn/homePage)进行公示。九、申诉质疑受理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工作流程,分别对各产品组审核通过的入围企业以及经现场谈判产生的拟中(备)选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内采购中心及医保部门接受对相关公示内容的质疑及申诉,公示期结束后,对涉及相关已公示内容的质疑及申诉不予受理。十、咨询联系人:李孝政、李玮联系电话:0874-3186861,0874-3186863联系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东路172号(曲靖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附件:曲靖市第六批医用耗材(全省联盟)扩围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QJJCHC202501)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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