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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公告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疾控综函〔2025〕39号),开展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目录  《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采购方式  对《目录》中的疫苗实行集中挂网采购。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可视情况延长。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在采购期内如国家或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政策发生变化时,按照新的采购政策执行。  四、申报企业  国产非免疫规划疫苗由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投标,进口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其代理机构投标。  五、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  本次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采用网上注册申报的方式,相关企业按照《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  2025年8月8日至8月21日,申报企业须在8月21日17:00前完成网上注册及信息申报。网上注册及申报时间截止后,采购平台将自动关闭,企业将无法进行注册及申报。  六、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  七、经办机构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八、采购文件获取及信息发布  登录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ybj.qinghai.gov.cn/yaoxiejzcgnet/)下载。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相关通知及信息公示公布均以上述网址的公告为准。  联系电话: 0971-8804277、6115291、6145480    附件:1.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文件   2.2025年青海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挂网采购目录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8月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青海省
  • 辽宁关于规范中医外治、中医针法和中医(灸法、拔罐、推拿)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规范整合我省现行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项目46个(附件1),其中中医外治类18个,中医针法类10个,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18个;明确相关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贴敷疗法”等7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相关类别医疗服务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中药贴敷”等39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中药灌洗”等7个项目为医保甲类,“中药贴敷”等32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8月20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中医外治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71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0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辽宁省
  • 辽宁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和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规范整合我省现行器官移植类和量表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2项(附件1);明确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复合性国际诊断问卷”等4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等2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调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保局。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5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临床量表评估(自评)”等2个项目为医保甲类,“肝脏移植术”等3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整合器官移植和临床量表评估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6月5日起执行。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器官移植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器官移植等2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4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16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辽宁省
  • 辽宁关于规范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要求,我省规范整合现行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护理类项目22个、产科类项目30个、中医骨伤类项目9个和中医特殊疗法类项目6个(附件1);明确相关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波动式气垫预防压疮加收”等7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特级护理”等56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特级护理”等42个项目为医保甲类,“分娩镇痛”等14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护理、产科、中医骨伤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8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护理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7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辽宁省
  • 辽宁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和《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要求,我省规范整合现行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最高限价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项目26个(附件1);明确相关项目映射关系(附件2);取消“普通透视(胸)”等15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应遵照相应的价格项目执行。  (二)统一完善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附件1)。各市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并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三)完善手术收费政策。取消“同一切口多个手术加收60%”价格政策,经同一切口进行多个手术时,按各手术项目价格之和计费。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  将“甲状腺摄碘131试验”等21个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附件1),其中“甲状腺摄碘131试验”等4个项目为医保甲类,“X线摄影成像”等17个项目为医保乙类。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管理政策按照《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价格管理。各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运行监督。各市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政策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平稳运行。  (三)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8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辽宁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3.辽宁省取消158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8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辽宁省
  • 天津关于公示部分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价格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新申报产品的挂网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各采购主体按不高于挂网价格在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执行网上采购。挂网价格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12日17时。企业登录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https://hc.tjmpc.cn:10128/),点击“生产企业-牙冠(天津)”,使用数字证书进入医用耗材数据填报系统,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报价公示”界面查看公示结果。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项目范围内尚未挂网的注册证,如符合《关于开展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中限价挂网申报条件和报价要求,可随时申请挂网。联系电话:022-24538155电子邮箱:tjmpc@tjmpc.cn办公时间:9:00-12:00,13:30-16:30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8月8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天津市
  • 河北关于公布部分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我省集采同通用名药品挂网规定,现将符合挂网条件的药品公布并挂网。企业在外省出现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的,一经查实,按失信相关规定处理。附表:符合挂网条件药品公布表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5年8月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5〕304号)

    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阳光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15号)的要求,已按规定程序对阳光采购拟挂网药品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1.药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公布表(20250723-0729) 2.药品不满足省份数量挂网产品公布表(20250723-0729)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8月7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招标公告(二次)(招采)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1、采购单位: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2、项目名称: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遴选3、本次招标代理遴选牵头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4、服务期限:3个采购年度5、招标公告发布: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官方网站同步发布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投标人须具有2020年1月1日以来代理过以下任意单位并采购3个及以上医用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1)安徽省省级政府单位(2)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二级事业法人单位(3)安徽省内三甲公立医院;4、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招标师或中级职称及以上资格,同时具有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代理过以下任意单位并采购医用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1)安徽省省级政府单位(2)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二级事业法人单位(3)安徽省内三甲公立医院。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投标单位工作满5年,提供由政府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由投标单位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明细;5、须成立专门服务于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项目小组,成员人数至少5人;6、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合肥设立分公司。合肥分公司及其驻合肥在职职工须满足上述第3-5项条件;7、从事该项目的投标人及项目小组成员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中无重大违法记录;8、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申请获取招标文件须递交的资料: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授权人联系电话;2、投标人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省外招标代理机构,须另外提供在合肥设立分公司的证明材料;3、投标人须提供至少3个2020年1月1日以来,代理过以下任意单位采购医用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业绩(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招标代理业绩合同复印件:(1)安徽省省级政府单位(2)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二级事业法人单位(3)安徽省内三甲公立医院;4、投标人须提供项目小组负责人招标师或中级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须提供至少1个项目组负责人2020年1月1日以来,代理过以下任意单位采购医用设备国际招标项目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相应项目在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截图及相应业绩项目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项目负责人以代理合同或甲方证明为准,如合同中未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则需同时提供合同甲方证明):(1)安徽省省级政府单位(2)省级医保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二级事业法人单位(3)安徽省内三甲公立医院;5、投标人须提供政府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由投标单位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为项目组负责人缴纳的社保证明明细;6、投标人须提供项目小组名单,同时须提供至少5名项目小组成员相关证明材料,如招标代理机构的聘用合同、社保证明明细等;7、从事该项目投标人及项目小组成员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备注:申请时请携带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递交至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四、申请时间地点及要求:1、申请时间:2025年8月8日--2025年8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2、地点:宿州路1号安徽省立医院老院宿舍1栋2楼招标采购中心1办公室3、联系人:徐老师4、联系方式:0551-622825415、申请时需提交本文件第三条款要求资料

    医保准入 / 集采 安徽省
  • 河南关于公示2025年7月份企业申报 医用耗材(试剂)挂网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7月份企业申报的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予以公示。一、公示时间:2025年8月7日-11日。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各申报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管理-耗材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将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产品审核界面进行反馈,各申报企业可登录平台“基础库-产品管理-产品列表”查看。三、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将于15日前公布执行。申报产品中属于“首发产品”的,根据经办规程有关要求另行公示。附件:医用耗材(试剂)挂网产品清单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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