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心脏起搏器类带量接续采购”),根据《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JHCDLJX202501)有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再次开展起搏器类带量接续采购申报信息查看工作;请申报企业通过【医用耗材交易系统】首页下载“符合申报条件报名产品信息表(心脏起搏器类带量接续采购2025)-再次查看”,认真查看本企业本次申报产品明细(以药交ID计),以及申报产品对应的注册证、申报类别/申报型号、价格等所有字段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周二)17:00时止。二、异议反馈方式及要求(一)使用数字证书通过“医用耗材交易-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入口-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耗材)”填写申请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附件,异议反馈模板详见附件。(二)企业提交的异议反馈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应真实有效、清晰完整、有针对性、无歧义,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各省耗材采购部门/医疗机构公章的证明文件、中标挂网公告、中标通知书或完整的官网截屏等)。(三)请各申报企业认真查看核对本企业的本次集采申报产品信息(以药交ID计),并对所提交反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五)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上线新招采子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18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新招采子系统注册认证与资质信息集中维护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54号)有关要求,请各报名企业尽快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完成企业资质注册认证和产品资质信息维护工作(此前在新招采子系统已完成注册认证的,无需重复操作),以避免影响采购工作。三、服务与支持(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工作日:8:30-11:30,14:00-17:00)。附件:医用耗材信息复核/反馈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8月13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统一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流程的公告》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将2025年7月份第2批次(GDHCTYGW07-20250702)广东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产品予以公布。申报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广东招采子系统”),通过“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耗材挂网申报-公布结果”查看;本批次产品即日起统一纳入“统一耗材挂网目录管理”。挂网医用耗材配送关系符合要求后,医疗机构方可发起合同交易。为避免影响交易,请各申报企业尽快登录广东招采子系统完成挂网医用耗材的配送关系维护工作(具体操作指引可从“官网-会员服务-办事指南”下载)。特此通知。附件:2025年7月份第2批次(GDHCTYGW07-20250702)广东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产品信息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8月13日
各相关单位:为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现公布新增挂网药品申报审核结果,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查看方式(一)审核结果详见附件。已提交《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申请表》(以下简称《挂网申请表》)的相关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新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药品挂网采购-新增挂网申报-公布结果”查看相关药品申报价格审核结果。(二)在规定时间内已进行信息反馈的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子系统,通过“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药品挂网采购-新增挂网申报-申投诉”查看相关信息反馈的处理结果。二、其他事项审核通过且已提交《挂网申请表》的药品,后续将按要求予以挂网。特此通知。附件:新增挂网药品审核公布结果(20250806批次)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8月13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为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产品基础数据标准化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现开展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与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以下简称“广东招采子系统”)产品基础数据关联关系查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品范围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和广东招采子系统均已维护并生成对应“药交ID”和“产品ID”的医用耗材产品。二、时间安排即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三、查看路径及方式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省平台医用耗材交易门户(http://yp.gdyjs.cn:9020/login.do)通过“信息公示/复核管理”-“价格公示项目”-“耗材价格公示”-“省平台交易系统与子系统产品基础数据关联关系查看(2025)”查看核对本企业产品省平台“药交ID”、广东招采子系统“产品ID”及27位“国家医保代码”等对应信息。四、异议反馈方式及要求(一)使用数字证书通过“医用耗材交易-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入口-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耗材)”填写申请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附件,异议反馈模板详见附件。提交上述材料时,请同时上传加盖公章的PDF版本和与之对应的excel电子表格;如遇PDF版本与excel电子表格信息不一致情况,以PDF版本为准。(二)请企业仔细核对药交ID与对应的广东招采子系统产品ID关联关系的产品规格型号、医保代码等信息,本次关联关系将作为强关联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三)企业须对提交及填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及填报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或经举报核实的,转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应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五、联系方式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咨询电话:020-29195621,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附件:省平台交易系统与子系统产品基础数据关联关系查看异议反馈表(模板)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8月12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4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加强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行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一)从居民医保到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保。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参加下一年度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时,无需暂停本年度参保关系,需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将其原参保地当年12月31日参保状态改为“暂停参保”。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并进入待遇享受期内(含在待遇等待期内),原则上不再办理同一年度内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可通过异地就医形式解决就医需求。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对于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群,在参加下一年度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时,实行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之间的数据校验,并签署告知书(附后)。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当年度再次参加省内职工医保的,新参保地医保部门应在参保人完成新的职工参保登记后,系统默认立即暂停原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二)从职工医保到省内其他统筹地区参保。在暂停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后,办理当年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同一年度内在省内参加职工医保后,又需要恢复当年居民医保关系的,需先暂停原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居民医保参保或重新恢复正常后,原居民医保有未执行的等待期的,需在等待期满后享受待遇。参保人需要新旧职工医保参保关系衔接时,衔接流程按转入统筹地区政策执行,若因人员流动出现参保当月两地待遇均可享受的,仅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三)关于医保退费。由于参保关系衔接产生的退费需求及处理办法,按照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平稳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80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一)关于基本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二)关于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追退。因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各地要及时追退。经医保部门核实,在多代缴期间领金人员已享受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的(含个人账户支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个人追回相应代缴费用;未享受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退费申请,医保、税务部门按规定配合退费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流程可参照各地市退费流程。(三)关于特殊情形处理。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地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当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领金人员,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即参即停、停后可参原则,稳妥做好参保关系衔接。进入参保待遇享受期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予退费;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可申请退费。(四)关于待遇等待期。领金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恢复正常缴费且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保费的,缴费当月正常享受待遇,不设置等待期。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按各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欠缴医保费的,需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按各统筹区政策规定执行。(五)关于部门协同。各级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形成领金人员数据台账(含不限于领金人员的证件号码、姓名、联系方式、参保日期、停保日期、最近领金日期、住址、参保地行政区划代码、参保地行政区划名称等)并提供同级医保部门。各级医保部门获取人员变化情况后,要及时办理医保参保、停保手续,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各级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征收工作。三、其他事项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和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有关规定从2025年9月15日起实施。跨省参保关系衔接按国家医保局政策及工作部署,积极落实优化。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指导各地经办机构做好政策实施工作。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会同有关信息技术部门,加强系统改造测试工作,参保人参保变更信息实时交互税务征管系统,提高参保人缴费便捷度。国家及我省今后出台新政策,本规定与新政策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附件:1.告知书2.省内参保关系衔接即参即停业务流程图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8月12日附件1告知书姓 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原参保地原参保地编码本次参保单位名称本次参保单位编码告知事项:1.医疗救助对象等身份是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民政等部门认定,医疗救助待遇享受由认定地医保部门和民政等主管部门共同负责。2.参保人在非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会导致属于原参保地享受的医保待遇在新参保地无法享受等风险。承诺事项:本人已知晓上述事项,同意医保部门依托系统在完成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登记后自动办理原参保关系暂停手续。本人承诺:已阅知并同意参保地规定的承诺事项,提供情况属实,愿意接受信息共享查询核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人:承诺日期:年月日备注:原参保地编码、本次参保单位编码由经办机构填写。
各相关企业:根据《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CYLM-2024-2)》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做好上海地区中选品种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开通全国中成药集采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药品申报挂网通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申报挂网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至8月29日。企业通过门户网站(www.smpaa.cn)登录招采子系统(企业业务登录)进入“业务经办→我的药品库”模块进行挂网申报,在挂网类型中选择“非国家集采相关药品”,在子挂网类型中选择“全国中成药集采”申报药品相关信息。凡属本市供应清单内的药品均需进行填报,本市已挂网的中选药品无需重新申报,具体药品信息见附件。附件: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采购(首批扩围接续)(ZCYLM-2024-2)中选品种供应清单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8月7日
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医药价格风险线索通报(第一批)》(价采核字〔2025〕1号)和《医药价格风险线索通报(第六批)》(价采核字〔2025〕7号)的要求,我中心开展部分价格虚高未过评药品和中成药挂网价格风险治理工作,经公示和质疑程序,现将相关产品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承办人:王钰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12日1.部分价格虚高未过评药品列表2.部分价格虚高中成药调整结果
按照《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我局组织力量对药品申报资料进行了初步形式审查。现将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名单和主要信息予以公示。通过形式审查不等于纳入基本医保目录或商保创新药目录,后续还需要按程序开展专家评审、谈判竞价/价格协商等环节。初步形式审查的药品名单及信息的公示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8月18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药品的资格条件、相关信息和初步形式审查结果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以信函或邮件等形式向国家医保局目录调整工作专班反映。为便于核实,反馈情况请署实名,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电子邮件:GJYBML@nhsa.gov.cn(邮件命名为“2025年目录形式审查公示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甲2号国家医保局目录调整工作专班(邮编:100830)同时,我们注意到近期有药品在纳入基本医保目录后销售量大幅上升,在此,提醒广大参与目录调整的企业,纳入目录的药品需保证市场供应,切实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附件:1.通过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初步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2.通过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初步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信息国家医疗保障局2025年8月12日
根据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基本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有关工作安排,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国家医保局近期对申报药品进行了初步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初审的药品名单和主要信息进行公示。现就有关工作情况解读如下:一、初步形式审查的作用和意义形式审查是对申报药品是否符合当年基本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申报条件以及药品信息完整性进行的审核。根据《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形式审查分为初审、初审结果公示、复审、复审结果公告四个步骤。本次公示的内容即为今年的初审结果。通过对药品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方面可以确保申报的药品符合申报条件,另一方面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有利于后续评审、测算阶段相关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同时,为确保目录调整公开透明,国家医保局对通过初审的药品名单和主要信息进行公示,本身也是主动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我们欢迎社会各界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二、通过初步形式审查是否意味着已被纳入基本医保目录或商保创新药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目录调整分为企业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谈判竞价/价格协商等环节,形式审查只是企业申报后目录调整所有程序中的第一步。一个药品通过初步形式审查,只代表初审符合相应申报条件,还需要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即使药品最终确定通过形式审查,也仅代表该药品具备了参与目录调整后续工作流程的资格,不代表其已经纳入了基本医保目录或商保创新药目录。三、2025年企业申报和初步形式审查结果与去年相比有什么变化?2025年7月11日至7月20日17时,国家医保局共收到基本医保目录申报信息718份,涉及药品通用名633个,经初步审核,534个通过形式审查。其中目录外申报信息472份,涉及药品通用名393个,通过初审的通用名310个,较2024年249个通过形式审查明显增加。同时,今年目录调整中增设了商保创新药目录,与基本医保目录同步申报。国家医保局共收到商保创新药目录申报信息141份,涉及药品通用名141个,经初步审核,121个药品通用名通过形式审查。有些药品同时申报了基本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但因两者申报条件不完全一致,会出现基本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形式审查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四、如何看待一些目前市场价格较为昂贵等明显超出基本保障范围的药品通过了基本医保目录的形式审查?自成立以来,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牢牢把握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范围;始终坚持稳健可持续,将医保基金和参保群众的承受能力作为基本医保目录调整工作的基础,通过准入谈判等方式大幅降低独家药品的价格;始终聚焦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和临床技术进步间的平衡,提升可及性,维护公平性。有一些价格较为昂贵明显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药品通过了基本医保目录初步形式审查,仅表示该药品符合申报条件,获得了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这类药品最终能否进入基本医保目录,还需要经严格评审程序,通过专家评审的独家药品谈判成功、非独家药品竞价成功才能最终纳入目录。五、本次公示后将进行哪些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对有关药品信息进行复核,确定最终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最终形式审查结果无论是否通过,均会通过2025年基本医保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申报模块向申报企业反馈。后续,国家医保局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紧推进专家评审、基本医保目录的谈判竞价及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价格协商等工作。感谢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直接挂网价格及采购要求的通知》(青医保局函〔2025〕25号)要求,开展第四批体外诊断检验试剂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体外诊断检验试剂挂网目录(第四批)(详见附件)。 二、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为已取得本次目录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委托其作为申报企业。同一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的同一品种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2.申报产品属于本次申报目录范围,并获得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申报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生产。截至申报结束之日,申报的注册证应在有效期内。 3.未纳入我省体外诊断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平台且具备体外诊断试剂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可按要求申报。 4.企业申报时应按照诚实守信原则,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价(含实际采购价)或企业申报价进行挂网,在采购周期内,如全国最低挂网价(含实际采购价)调低,应主动开展价格联动。企业未按要求如实申报、调整价格或由他人投诉,经查证涉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选择性提供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资格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5.请申报企业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维护,关注平台审核状态,及时修改提交申报信息,配合做好平台审核工作。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1.申报企业于2025年8月12日至9月1日,登录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ybj.qinghai.gov.cn/yaoxiejzcgnet/)“青海省体外诊断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系统”上传相关资质,完成注册及信息维护工作。 2.企业注册和信息维护前,请认真阅读《青海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采购用户使用手册》,相关附件可在集中采购平台“操作指南”栏下载。 联系电话:0971-6121252、6145480 附件:体外诊断检验试剂挂网目录(第四批)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