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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39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质扩面工作,拟由宜春牵头组建全省药耗带量价格联动市级联盟,开展我省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一、采购主体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二、采购品种已有省际联盟或省级联盟(包含市级联盟全省执行)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而我省未集采的部分品种。三、采购方式与采购要求(一)采购工作分批次开展,采购周期为一年,可视情况延长。第一批拟带量联动医用耗材品种目录详见附表。(二)采用“带量价格联动”方式,即依据采购主体的使用需求,联动全国范围内(省际、省级)集采联盟中选价格,实施带量采购及配套政策。(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带量价格联动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四)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停产或退市,企业需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经药耗市级联盟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取消该产品中选资格。(五)在采购周期内,国家组织或我省参加省际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结果与我省医用耗材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品种重叠时,按规定执行国家集采或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结果。四、工作流程(一)确认联动产品清单参照全国范围内(省际、省级)集采联盟在执行的最低中选价格(含已产生中选结果待落地执行的价格)形成拟联动产品清单,企业登录江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拟联动范围内本企业产品信息及供应价,形成联动产品清单,未确认的产品按非中选产品管理。企业确认时间及路径另行通知。(二)组织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医疗机构登录江西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填报带量价格联动产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若发现产品拟供应价高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地医保部门核实后上报药耗市级联盟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医疗机构报量时间及路径另行通知。(三)组织企业确认供应量申报企业登录江西省招采管理子系统,查看医疗机构填报的本企业产品需求量,确认是否供货。若存在较拟供应价更低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企业应同步确认是否同意调整拟供应价。企业未确认供应量及不同意按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调整拟供应价的产品按非中选产品管理。企业未确认的医疗机构需求量,不再进行第二轮分配和确认。企业确认时间及路径另行通知。(四)拟中选结果公示1.拟中选结果产生后,在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jiangxi.gov.cn/)、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lbzj.yichun.gov.cn/)和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由药耗市级联盟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复核申请。2.复核申请应在公示期间内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则上不予受理。3.拟中选企业被取消拟中选资格或主动放弃拟中选资格后,该企业需求量由医疗机构自主采购。(五)中选结果公布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药耗市级联盟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jiangxi.gov.cn/)、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lbzj.yichun.gov.cn/)和指定网站公布中选结果。(六)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执行网上采购。药耗市级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中选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和协议量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应按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求,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五、非中选产品管理(一)非中选产品认定及挂网要求1.在联动产品清单内但企业未确认产品信息及供应量的产品视为非中选产品,以该产品全国范围内(省际、省级)集采联盟的最低中选价格(含已产生中选结果未落地执行的价格)作为我省挂网限价,不同意的暂停挂网。2.未在联动产品清单内的同品种产品按照我省医用耗材有关要求挂网采购。(二)中选产品增补采购周期内,在原集采联盟新增补中选产品,依企业申请(提供产品信息及原集采联盟增补中选材料)进行动态增补;其余非中选产品增补工作根据医疗机构使用需求及企业申请适时开展。增补中选产品在增补当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组织报量工作。六、采购协议履行及有关问题处理(一)申报企业、(拟)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视为有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列入“违规名单”1.申报产品不符合“申报产品资格要求”,涉嫌不如实提供材料。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3.相互串通申报、协商报价,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4.以向医疗机构、药耗市级联盟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6.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采购协议。7.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未按医疗机构及法律法规等要求实行配送。8.(拟)中选结果公布后放弃中选资格。9.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10.中选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11.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12.通过恶意投诉等不正当手段竞争。13.蓄意干扰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秩序。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列入“违规名单”的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其他事项1.中选产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情况,取消中选资格及相应协议量。2.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出现无法保证供应等情况,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其他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进行替补。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采购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并且纳入医药企业信用记录。3.采购周期内,对中选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取消中选资格、调整中选信息(价格)、增补产品进入等。如同一中选产品在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出现更低的带量采购中选价时,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药耗市级联盟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申报情况调整至新的低价。企业未按要求申报价格的且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可进行约谈、通报、取消中选资格等处置。4.因中选产品存在生产质量问题,给患者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由中选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中选企业应选择配送能力强的配送企业做好配送工作。对于配送率低企业按照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采取通报、约谈、整改直至取消中选资格的处理。七、联系方式药耗市级联盟带量价格联动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95-3219305邮    箱:ycsjjzx0795@163.com服务时间:8:30-12:00  14:30-18:00(节假日除外) 附表:第一批拟带量联动医用耗材品种目录序号拟联动品种1外周血管弹簧圈2颅内支架(狭窄扩张)3颅内取栓支架4透析用长期中心静脉导管(TCC)5透析用临时中心静脉导管(NCC)6一次性使用植入式给药装置专用针7外周溶栓导管8血栓保护装置9经外周中心静脉导管(PICC)10神经介入类医用耗材11血管鞘12造影导管13Y接头14一次性使用无菌外周血管内药物涂层球囊15颅内支架(动脉瘤辅助)16动脉瘤夹17一次性压力延长管18肝素帽19留置针贴20一次性使用输血器21输液连接管路22一次性使用中心静脉导管(CVC)23一次性鼻胆引流管24一次性口咽通气道25一次性乳头切开刀26输液港27抓捕器28漏斗胸矫形器29套扎器30胸(腹)腔引流管31一次性使用压力传感器32冠状动脉内分流管33一次性使用静脉营养输液袋34一次性使用肠内营养输液袋35一次性使用宫颈球囊扩张导管36血管止血装置37一次性使用胃管(鼻饲管)38一次性使用鼻胃肠管39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护创材料(海绵)40血液透析浓缩物(血液浓缩透析液)41血液透析浓缩物(血液透析粉)42等离子刀头43射频切割凝闭刀头44电切环45造影导丝(包含冠脉和外周型)46防粘连材料47一次性使用内窥镜用注射针48动脉采血器49一次性使用微创扩张引流套件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西省
  • 山西关于按时完成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遴选配送企业及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工作的通知

    晋药招〔2025〕114号各有关中选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全国中成药联盟及河南十七省联盟药品接续集采中选结果的通知》(晋医保函〔2025〕31号)、《关于执行省际联盟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等七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晋医保函〔2025〕28号)等文件工作要求,推进我省集采中选产品采购和使用工作,我省安排在2025年8月20日完成中选产品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工作。 截止到目前,仍有部分中选企业未按要求推进工作,如: 201家药品集采中选企业293个中选药品、239家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集采中选企业961个中选产品未完成遴选配送企业工作;228家药品集采中选企业1778份三方协议、135家医用耗材及体外诊断试剂集采中选企业731份三方协议中选企业未完成合同签订。请相关中选企业及时登录我省招采子系统并按要求完成遴选配送企业及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工作。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遴选配送企业及签订购销三方协议的企业,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要求予以处置。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2025年8月1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关于上海市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第二季度增补中选产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2025年第二季度,共收到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关于本市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增补中选产品的申请,根据《关于开展上海市冠脉球囊类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药事药械〔2023〕11号),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按规定流程开展了相关工作。现公布增补中选产品信息,详见下表。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中选价格(元/个)1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冠脉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国械注准2024303254359422北京迪玛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导管国械注准20243031816425非顺应性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导管国械注准202430325694093湖南埃普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冠状动脉高压球囊扩张导管国械注准202330307419184雅培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导管国械注进20253030135409.7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8月1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上海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集采中选药品续签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5〕5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分集采中选药品采购协议期满并完成约定采购量,根据药品集采文件对中选药品采购周期的要求,市药事所将与相关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配送企业续签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医疗机构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采购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以及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于2025年9月20日执行。附件:2025年第三季度集采中选药品续签信息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5年7月2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上海市
  • 河南关于公布2025年7月医用耗材申报挂网价格的通知(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5〕189号)

    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5〕189号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医用耗材有10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体外诊断试剂有5个省(区、市)及以上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的,按照不高于各省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我省挂网价格。我中心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公示了2025年7月企业提交的“增补挂网价格”申请,现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信息予以公布,并纳入河南省医用耗材挂网交易目录。 附件:2025年7月企业申报挂网价格信息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1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南省
  • 河南关于公示胶囊式内窥镜系统等100个 医用耗材产品下调挂网价格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发〔2024〕19号)有关要求,近期部分企业提交了胶囊式内窥镜系统等100个医用耗材产品挂网价格下调的申请,现将拟调整价格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企业可登录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综合服务”模块,进入申投诉管理,选择相应产品,填写申投诉信息。公示期结束后,相关产品将按调整后的挂网价格更新至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 附件:医用耗材产品调整价格信息表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13日

    医保准入 / 物价 河南省
  • 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晋医保发〔2025〕20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的通知晋医保发〔2025〕20号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不断提高药品挂网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采购市场和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挂网采购管理,不断提高药品挂网采购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水平,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药品采购市场和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全国各省形成的挂网规则共识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山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保招采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省医保招采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确保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须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码等工作。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三)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除上述药品外的其他药品均须由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   新上市创新药品企业可自行选择创新药挂网首发受理省份,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于在全国其他省份首发挂网且自评结果较好的创新药,采取省域间同等支持方式,优化阳光采购挂网流程,促进创新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应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医药机构严格按有关部门规定规范采购。  (四)药品挂网计价单位  1.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2.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  3.膏剂(软膏、乳膏、贴剂)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二、药品申报挂网  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药品分为“常规挂网药品目录”“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国家医保竞价药品目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四类。企业可通过省医保招采平台申报挂网模块进行申报。  (一)常规药品挂网  1.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3)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2.化学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  (2)过评同通用名药: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申报挂网药品需与已挂网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  (3)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申报挂网药品需与已挂网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4)豁免条件:  口服固体制剂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注射剂小水针和粉针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3.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2)申报挂网药品需与已挂网同品种中成药不同厂牌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品种中成药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品种中成药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3)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4.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在省医保招采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2)申报挂网生物类似药需与已挂网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已开展集采的,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  (3)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5.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6.价格联动要求  新增挂网药品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  如新增挂网产品为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未中选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上海市梯度降价”结果。  (二)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挂网。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申报挂网需提供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  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未参与现场竞价报价的,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及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以上“常规药品挂网”相关规定。  (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挂网  1.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集采协议期内,中选产品在我省属于主供和备供的,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我省属于非主非备的已挂网产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鼓励以不高于集采中选价申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集采药品目录内直接挂网,标注“其他集采中选产品”。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包装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2.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集采协议期内,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具体挂网采购工作按照各批次省级集采文件要求执行。我省未参加的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中选产品,鼓励以不高于集采中选价申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集采药品目录内直接挂网,标注“其他集采中选产品”。否则,按我省常规药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挂网。  (四)短缺药品挂网  列入国家及我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企业需提供申报产品全国挂网价格最低的六个省级平台挂网价,以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的价格申请挂网。  三、挂网药品管理  (一)挂网药品价格动态调整  我省医保招采平台已挂网的药品,若出现挂网价格高于该产品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以及挂网价格明显超出该产品市场价格的,企业须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保持我省医保招采平台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不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价格。  (二)集采协议期满药品管理  原集采中选产品协议期满后,须保持原中选价半年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中不得涨价,半年后可按我省现行挂网政策申请调整挂网价及挂网目录类型。  鼓励集采协议期满半年后的中选产品,继续以中选价在我省医保招采平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目录”挂网。如出现新的全国最低挂网价(包括集采中选价),企业须在30日内主动申报以全国最低价调低挂网价。  (三)国家谈判及竞价协议期满药品管理  国家谈判及竞价药品协议期结束,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相关药品保留原挂网价转入“常规挂网药品目录”,药品价格实施动态调整。如企业不接受,可申请取消挂网资格。  (四)备案采购药品管理  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可备案采购,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备案采购作为临时性措施,应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实行“一药一备案”“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  (五)实际采购价格登记管理  省医保招采平台药品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采购最高限价,鼓励医疗机构在省医保招采平台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省医保招采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实际采购价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应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以及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  (六)挂网药品退出管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程序暂停挂网:涉及专利权、经营代理权纠纷的;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挂网相关材料以及未及时联动外省最新、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程序撤销挂网:药品注册批件已注销的,或药品在中国境内不再销售的;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符合撤销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撤销挂网的产品满2年后,企业方可按新增挂网流程申请挂网。  (七)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对省平台已挂网的药品实行价格风险提示管理,并适时开展价格治理。  1.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提示分类  (1)化学药品  ①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  ②过评同通用名药: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③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未开展集采的,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为红标价格。  (2)中成药: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3)生物类似药: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4)豁免情形  ①化学药品口服固体制剂,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计算)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②化学药品注射剂,小水针和粉针剂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  ③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  ④生物类似药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豁免开展挂网共识价格风险标注。  2.挂网共识价格风险处置  对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省医保招采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省医保招采平台将其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要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八)已挂网药品价格管理  对于目前省医保招采平台已挂网药品的价格治理,将参考全国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相关要求有序开展。相关企业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主动开展药品挂网价格自查自纠,及时提交调价申请,规范相关产品在我省医保招采平台的挂网价格。  (九)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加强药品挂网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挂网申报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完善药品挂网采购监测分析,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升责任感和敏锐度,对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采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持续推进业务流程的标准化、数据处理的精准化、管理方式的智能化,提高服务效率,实现“高效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药品采购、使用及供应管理  (一)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须通过省医保招采平台进行采购,做到“应采尽采”,严禁平台之外交易。要严格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的全流程,落实“带码采购”有关要求,按订单明细收货,做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数量、药品价格与平台采购订单信息一致,杜绝虚假、不实订单。  (二)各企业要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申报联动价格,确保药品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供货企业要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确保临床使用需求。要严格执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强化人员管理,杜绝失信行为,遵章守制,诚信经营。  (三)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对企业提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料、产品资料、价格申报材料等)是否齐全完整进行核验,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监管,及时通报网上集中采购情况,规范采购价格、采购比例,保障临床使用。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保基金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应惩戒。  五、其他  本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后期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医保准入 / 集采 山西省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5〕38号)

    青医保办发〔2025〕38号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完善药品挂网规则,优化挂网服务,推进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和规范管理,依据《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5年8月6日青海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青海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并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扎实推动药品追溯码落地应用。  对药品挂网后生产企业经提示后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确立配送关系或仅选择部分区域确立配送关系,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和供应保障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挂网资格或按规定采取暂停挂网或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我省挂网政策要求的,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医保局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创新药品企业可自行选择创新药挂网首发受理省份,做好创新质量层次评价,自主合理定价。纳入医保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创新药,可按规定实行直接挂网,落实联审通办,采取申报沟通前置、简化资料要求、缩短办理流程、省域间快速协同等支持措施,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受理核验挂网。  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的药品,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纳入集采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按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挂网。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下发的《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采取差异化直接挂网措施,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各医药企业作为药品价格的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规范短缺药品挂网价格行为,按规定申报短缺药品直接挂网或挂网价格调整,并做好价格信息披露和价格风险自查自纠等工作。省药品采购中心对挂网后的短缺易短缺药品持续进行监测。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装量、含量差比价换算。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五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本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企业申报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本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本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将根据监测情况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第六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的黄标价)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第七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的黄标价)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八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本地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参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测算。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第九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第十一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供应青海省的(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集采中选产品在青海属于非供应地区的,按不高于中选价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第十二条 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参加联盟的按联盟中选价格直接挂网。集采中选产品在联盟范围内但在青海属于非供应地区的,按不高于中选价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我省未参与的联盟集采中选产品按我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备案采购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完成备案采购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于1个月内完成平台增补挂网申报手续,企业拒绝挂网和建立配送关系,规避监管的按信用评级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供医保部门价格监测使用,实际采购价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六条 规范管理药品撤网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被采取撤网措施的药品终止采购资质,药品原挂网记录不予保留。撤销挂网药品和未进入交易库的“不活跃区”药品不作为全国药品价格一览表数据进行展示。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可予受理。  第十七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对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由省药品采购中心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省药品采购中心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暂停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八条 探索完善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探索末位淘汰的竞争性挂网机制。已挂网药品符合价格共识差比价规则的,维持原价格水平;在我省挂网的所有药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全国最低省级平台挂网价时,企业应于30天内主动申请调整至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价,否则暂停挂网。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省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省药品采购中心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研究初核,报省医疗保障局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省药品采购中心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省药品采购中心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责任心、敏锐性。受理挂网申报时,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省药品采购中心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  省药品采购中心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  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医保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已按我省挂网规则挂网的药品仍按原规定执行,新申请挂网的药品按此规则执行。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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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关于公开征求2025年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负担,我省将开展2025年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现对《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HB-HD2025-01)》《河北省血液透析浓缩物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22日24时前发送至电子邮箱hbsylbzjjc@126.com。本次集采所有涉及的生产企业要认真对照本次集采要求,结合自身产品实际,如出现产品不在本次采购范围,产品结构、功能与同一医用耗材代码(前15位)的其他产品存在明显差异,请尽快对医保代码进行调整。附件:1.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HB-HD2025-01) 2.河北省血液透析浓缩物带量联动采购工作方案(文件编号:HBHCLD-2025-0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8月13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内蒙古关于公示2025年第八批医用耗材集中挂网产品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5〕163号)

    内药采中心字〔2025〕163号各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4〕70号)要求,现将企业申报的符合条件的第八批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信息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企业申报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信息。申报企业登录内蒙古医药采购网—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系统—动态调整管理查看信息。二、公示时间202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9日。三、其他事宜(一)各有关企业若对公示信息及产品价格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资料的不予受理。(二)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三)递交方式:企业可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耗材产品申报业务申投诉递交业务受理】递交申(投)诉材料。(四)公示期间接到的申(投)诉材料集中处理,届时将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统一进行结果公布。公示无异议产品将纳入自治区医用耗材产品交易库。四、联系方式0471-4907213(业务咨询)附件:1.业务受理表   2.法人授权书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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