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突击战”工作要求,推进记分与医保处方权相挂钩,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对《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结合本省实际,及时对照《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经办规程,细化明确经办流程,做好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管理、状态维护、医保结算等相关工作,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加强医保信息平台维护,实现对已录入系统和未录入系统相关人员的同步管理。各统筹区要加强调研指导,督促辖区定点医药机构配套制定内控制度,切实履行好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主体责任。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精细化管理工作,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第三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确保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有序开展;坚持目标导向,落实责任到人,促进医保支付资格精细化管理;坚持协同联动,加强部门合作、信息共享,提升治理效能。第四条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医疗保障局统筹推进并规范全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按照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建设要求,开发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配置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推动健全工作标准和信息化管理工具,实现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信息省级集中,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第六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医疗服务行为以及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指导经办机构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工作,负责记分、处理,并载入相关人员“一医一档”数据库,定期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对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当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第八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分级分类分步骤稳妥推进本行政区域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医保行政部门确认反馈的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予以处理,规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第九条定点医药机构要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内控制度,落实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的管理要求,承担本机构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按照国家、省统一的接口规范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联通,并按规定完成相关人员登记备案及动态维护工作;组织相关人员作出服务承诺,确保相关人员知晓并遵守服务承诺,并督促指导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年度考核、内部通报等激励约束管理制度挂钩,调动相关人员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积极性。第三章协议管理第十条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第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中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管理、状态维护、医保结算以及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人次占比等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与协议续签等挂钩。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落实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人员服务承诺书、记分处理通知书等文书,做好记分管理、信息核查等工作,加强医保基金审核结算管理。定点医药机构按要求做好相关人员登记备案、服务承诺、状态维护、医保费用申报等工作。第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健全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机制,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合理设置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服务质量保证金挂钩;并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医药机构诚信管理体系。第四章登记备案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维护本机构相关人员信息,对已作出服务承诺的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取得国家医保相关人员代码。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医保相关人员代码、姓名、医药机构名称及代码、医保区划、执业类型、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登记备案状态等。第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要求做好登记备案相关工作。(一)登记备案应做到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动态更新。(二)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分别由其执业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医师执业机构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登记备案。(三)相关人员与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退休等未在定点医药机构执业(就业)或未在岗工作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及时在动态维护窗口进行信息更新。(四)登记备案暂停状态期限已满,并完成修复的,恢复登记备案。(五)终止后符合相关条件重新登记备案。第十六条登记备案状态包括:正常、暂停、终止。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医保经办机构记分结果,对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状态进行动态维护。(一)登记备案状态正常的相关人员,可以正常开展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计费服务等,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医保费用结算。(二)登记备案状态暂停的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期内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三)登记备案状态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终止其提供服务发生的医保费用结算。(四)登记备案状态暂停或终止的相关责任人员,不影响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定点医药机构要妥善做好工作交接,不得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就医和医保费用结算。第十七条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多点执业医师等相关人员,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登记备案状态也同时为暂停或终止。第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或部门(科室)被中止医保服务协议、中止(责令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暂停;定点医药机构或部门(科室)暂停期满后经评估恢复定点的,相关责任人员被暂停医保支付资格时间仍未期满的,其登记备案状态仍为暂停,直至期满;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应一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登记备案状态调整为终止。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负有责任的,登记备案状态仍为正常,不影响其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执业(就业)。第十九条登记备案状态暂停、终止期满后,经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通过医保经办机构评估合格的,由医药机构维护为正常状态。第二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定期核查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发现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要求维护的,责成该定点医药机构立即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按照协议处理,并扣减年度考核分数。由于定点医药机构未及时更新维护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该定点医药机构承担相应医保基金损失。第五章服务承诺第二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时,向其提供相关人员履行服务承诺书文本,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作出服务承诺。第二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在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7个工作日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签署服务承诺书等形式作出服务承诺,及时将服务承诺情况报医保经办机构;未作出服务承诺的相关人员不得开展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第二十三条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第二十四条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等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规定,参照记分标准对相关人员记分。第六章记分管理第二十五条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相关人员记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第二十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对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行为性质和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记分。(一)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责任人员有不同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分别记分,累加分值。(二)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不同负面情形的,按最高分值记分,不分别记分。(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各执业点记分应累积计算。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据规则执行情况,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记分规则动态调整(记分规则详见附件)。第二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人次达到本机构登记备案人数的20%及以上至50%(不含)以下的,给予约谈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等处理;达到50%及以上的,给予约谈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暂停拨付医保基金等处理。第二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向相关人员开放登记备案状态、记分等情况查询。定点医药机构在收到相关人员支付资格被暂停、终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将相关人员支付资格被暂停、终止情况进行有效标识,并通过大屏、公示栏、挂号平台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公开,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在挂号、就医或医疗服务过程前充分知晓,明确告知该人员提供的医药服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住院病人的主管医生被暂停、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后,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妥善处理,确保住院病人的救治与医保费用结算不受影响,避免引发医患矛盾,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第三十条记分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负有一般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程度认定遵循以下原则:(一)一般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配合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二)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主动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三)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发生起决定作用的相关责任人员。对同一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负面情形负一般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应按对应记分档次从低到高记分。对主动交代情况、如实说明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轻记分或减轻一档记分。对强迫或教唆他人违法违规、拒不配合、存在主观故意、拒不改正的相关责任人员,可在同一记分档次内从重记分或加重一档记分。第七章结果应用第三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依据记分情况,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务人员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3至8分,医保经办机构向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通报记分情况,由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谈话提醒,组织医保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培训。(二)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9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1个月;单次记分达到9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2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10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3个月;单次记分达到10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4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11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5个月;单次记分达到11分的,暂停医保支付资格6个月。暂停期满后,由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约谈,及时组织责任人员进行医保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培训;培训完成后,通过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线下考试,可申请恢复医保支付资格。(三)一个自然年度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终止满1年,由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组织责任人员进行医保政策法规和医保知识学习培训;培训完成后,通过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线下考试后,可申请恢复医保支付资格。(四)单次记分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第三十二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相关人员管理,对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人员,及时暂停或终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医保基金使用相关的医药服务。相关人员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期内,定点医药机构不得申报其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后发生的医保结算费用,其中被暂停的,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智能审核、人工审核等方式核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涉及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责任人员开具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已支付的,应追回相关费用(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八章修复和恢复第三十四条对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或协议处理的基础上,由作出处理的部门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即作出行政处罚后由行政部门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协议处理后由经办机构认定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作出认定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行为性质、涉及医保基金金额多少以及相关人员数量、责任大小等因素,对涉及金额较高、性质较恶劣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第三十五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畅通异议申诉渠道,受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记分结果、登记备案状态动态维护异议提出的陈述、申辩,明确答复、修正时限,依法维护相关责任人员合法权益。对存在争议的专业问题,应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估鉴定,确保公平公正合理。第三十六条相关人员提出记分修复申请的,经其所在定点医药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实施细则对相关人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记分修复。第三十七条修复途径包括:线上线下学习培训和现场参与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一)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完善支付资格记分修复管理信息平台,相关人员通过线上学习达到一定课时并通过考试的,每次可修复1分,一个自然年度最多不超过3分;记分满12分的,终止期满后,由所在定点医药机构组织其参加线下学习培训;培训完成后,通过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线下考试并合格,可申请恢复医保支付资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结合修复申请情况,围绕医保基金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定期组织线下开展学习培训及考试,修复标准与线上修复标准一致。(二)相关人员可通过积极参与国家、省、市(州)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障医保政策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进行修复,每参加一次检查修复1分,一个自然年度最多不超过3分。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对记分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记分处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需经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及定点医药机构盖章确认。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无异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谁认定责任,谁处理申诉”的原则办理异议申诉。由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出的记分处理,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责任认定部门办理异议申诉,结果反馈定点医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异议申诉办理结果仍有异议的,移交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第四十条确认申诉结果后,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将结果告知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人员。确需修改处理结果的,经办机构及时调整记分,影响登记备案状态的,通知定点医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状态;维持原状的,应告知原因。原则上,申诉核实工作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组评估鉴定的,时间可适当延长。第九章联合监管第四十一条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联查联处工作机制,加强线索双向移交,强化结果互通互用,促进部门协同监管,推进联合惩戒。第四十二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的记分与处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其中省级向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第四十三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及卫生健康部门职能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及时将查处的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通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四条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药械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记分与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及时将查处的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通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指导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相关工作。第十章加强监督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医疗服务行为以及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管,加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落实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开展网络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监督措施,及时掌握相关人员为参保人员服务的情况。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对相关人员的监督方式,接受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5号)同时废止。附件: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记分规则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省药品挂撤网规则》,现就我省部分挂网中成药价格风险标识及价格调整结果予以公示。一、处置结果本次共调整41个药品,其中拟纳入红标管理29个,超过参照价10倍或同企业不符合差比拟暂停交易12个,详见附件。集采中成药以同通用名最低中选日均治疗费用为参照价格,普通挂网中成药以同通用名最低日均治疗费用为参照价格。二、公示期及申诉质疑(一)公示期:2025年11月26日至11月28日。(二)公示期内,企业可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药品动态调整—药品价格调整申报—常态化降价”模块提交降价申请,降价后价格符合处置规则的,本次不予处置。(三)如对拟处理药品有异议的,请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申诉质疑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命名为“部分中成药价格调整结果申诉(质疑)+企业名称”于11月28日18:00前发送至gansushuju@163.com,逾期不再受理,后果企业自负。(四)未在公示期内主动降价或提出申诉核实后不成立的,将按照公布结果进行调整;后期接受企业常态化降价,价格符合处置规则的取消价格风险标识。三、联系方式业务咨询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休息。业务咨询:0931-2909268省医疗保障局政策咨询:0931-8127135附件:部分挂网中成药价格风险标识及价格调整结果公示表部分挂网中成药价格风险标识及价格调整结果公示表序号药品代码识别码医保药品名称医保剂型生产企业挂网企业规格转换比挂网价格参照价拟处置结果备注1ZI01AAS0543010105745200436十八味杜鹃丸丸剂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神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每丸重0.5克10221.0024.272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ZA01BAX0377010105892209523小儿感冒颗粒颗粒剂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g1019.801.378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3ZA01BAX0377010704499205964小儿感冒颗粒颗粒剂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6g620.441.378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4ZA10BAY0113010103083208187养血安神片片剂(糖衣片)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基片重约0.25g(相当于总药材1.1g)4822.800.6831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5ZA01BAX0377010100093205342小儿感冒颗粒颗粒剂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袋装6g1226.001.378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6ZA09ABJ0096010204293207356健儿消食口服液合剂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支10ml628.802.85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7ZA06BCX0395010101833206506小儿化痰止咳颗粒颗粒剂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每袋装5g1032.392.526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8ZD01AAF0204020103706205711妇科十味片素片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每片重0.3g3633.591.4664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9ZG02BAJ0565040101898202306精制狗皮膏贴膏剂(橡胶贴膏)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6cm×10cm538.001.504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0ZA09FAR0053020102816207890人参养荣丸小蜜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100丸重20g(每瓶装54g)27042.121.275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1ZD02AAK0077010305264204228抗宫炎片薄膜衣片江西博士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博士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0.25g3643.201.7988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2ZF03AAX0537020102390210665小儿咽扁颗粒颗粒剂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陕西安远堂药业有限公司每1g相当于饮片0.48g(体外培育牛黄)(4g/袋)445.003.6702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13ZD01BAY0316020105330203483益母草膏煎膏剂(膏滋)江西和明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和明制药有限公司每瓶装125克148.000.6714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4ZA09ABJ0096010104293207355健儿消食口服液合剂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精诚徽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支10ml1048.002.85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5ZA10BAY0113020205032207172养血安神片片剂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片重0.25g6048.800.5850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16ZA06DAX0489010102369204232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合剂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10ml649.006.0705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7ZA01CAF0010010100409202073防风通圣丸水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广州诺金制药有限公司每袋装6g(每20丸重1g)1049.000.2000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18ZA09FAS0577010103909209990十全大补丸丸剂(水蜜丸)内蒙古孟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孟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每瓶装36克149.003.375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19ZD01BAY0318010105075207347益母草颗粒颗粒剂九华华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九华华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袋装15g1049.801.44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0ZA01AAJ0546010104005207514荆防颗粒颗粒剂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时代药业有限公司每袋装15g1056.002.13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1ZF03AAX0537020202390210666小儿咽扁颗粒颗粒剂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陕西安远堂药业有限公司每1g相当于饮片0.48g(体外培育牛黄)(4g/袋)556.253.6702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22ZF02AAX0688020200837207411辛芩颗粒颗粒剂(无糖型)江西杏林白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每袋装5g(无蔗糖)658.004.4199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3ZA06DAX0489030103686206624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合剂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布家唐药业有限公司每支5毫升959.406.0705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4ZA09AAC0503020103555207895刺五加片片剂(糖衣)吉林省华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华侨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无1264.204.89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5ZA13BAW0100010103448205799胃康灵胶囊胶囊剂吉林十誉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十誉药业有限公司0.4g3664.804.25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6ZA13BAW0100010202611205526胃康灵胶囊胶囊剂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每粒装0.4g2466.004.25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7ZF03AAX0537020302390210667小儿咽扁颗粒颗粒剂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陕西安远堂药业有限公司每1g相当于饮片0.48g(体外培育牛黄)(4g/袋)667.503.6720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28ZA04BAJ0090010305384205731健儿清解液合剂江西远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远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支装10毫升872.004.14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29ZG02BAJ05650402018982023061精制狗皮膏贴膏剂(橡胶贴膏)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6cm×10cm1076.001.504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30ZA06DAX0489010103686206576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合剂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布家唐药业有限公司每支装10ml678.006.0705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31ZA09ABJ0096020103686206623健儿消食口服液合剂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布家唐药业有限公司每支装10ml678.002.8500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32ZF02AAX0688020100837207410辛芩颗粒颗粒剂(无糖型)江西杏林白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杏林白马药业有限公司每袋装5g(无蔗糖)987.004.4199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33ZA09FAA0029021402279209024阿胶益寿口服液合剂四川旭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旭阳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每支装20ml1989.8014.8000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34ZA09AAC0071020101539207204参苓白术丸丸剂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雷允上药业集团有限公司50g/瓶(每100粒重6g)2102.4016.800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35ZD03AAD0318020203893206739定坤丹水蜜丸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每120丸重7克(相当于饮片4.78克,含复方滇鸡血藤膏0.25克),每瓶装7g4188.00/暂停挂网本企业挂网不同规格日均费用超10倍36ZA09FAR0053020202816207889人参养荣丸小蜜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100丸重20g(每瓶装54g)1350210.601.275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37ZA12FAX0622020102611205527心可宁胶囊胶囊剂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国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0.4g(含体外培育牛黄)12245.008.0483暂停挂网挂网价高于参照价10倍38ZB01BAJ0289040105184628524解毒生肌膏软膏剂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50g1245.0047.1400暂停挂网同企业挂网不同规格不符合差比39ZB01BAJ0289020105184628522解毒生肌膏软膏剂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20g194.2947.1400暂停挂网同企业挂网不同规格不符合差比40ZB01BAJ0289030105184628523解毒生肌膏软膏剂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花红药业集团股份公司30g114747.1400暂停挂网同企业挂网不同规格不符合差比41ZA09FAR00530203028162078901人参养荣丸丸剂(小蜜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100丸重20g(每瓶装54g)2160336.961.2750红标挂网价高于参照价5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11月25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医用耗材信息变更申请,依据相关企业提供的信息变更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5日至11月27日。 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递交情况说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7日17:00。 联系电话:0971-6121252、5115636 联系地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千家福家居对面 )) 附件:医用耗材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11月25日
各有关企业: 因我省新增医疗机构“青海区域医疗中心”(为国家布局西部、辐射青藏高原的重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是以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输出医院,以青海省人民医院为依托医院的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和健康管理于一体的大型三级综合医疗机构),现平台新增补为单独的配送单元,为更好地满足医疗服务需求,提升药品和耗材的配送效率,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于11月25日至11月30日登录青海省医保服务平台药品和耗材一体化管理系统(https://ybj.qinghai.gov.cn/qhggfw/local/hallEnter/#/Index)完成“青海区域医疗中心”配送关系选择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操作指南。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5年11月25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宁医保规发〔2025〕6号)及《自治区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医保服务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药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27 号)要求,现将我区2025年11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即日起至11月26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陆“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进入主页“综合服务”,点击“申投诉管理”模块,选择“2025年11月份药品阳光挂网”项目递交申投诉资料,逾期不予受理。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 务 咨 询:0951-5166972附件:2025年11月份药品阳光挂网拟挂网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险管 理服务中心,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号令)、《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服务基本原则及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考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经济承受能力,以准入法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确定医保属性,并动态调整。 原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统一规范为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0版)》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明确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要求动态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服务中使用的医用材料类内容统一调整到医保医用耗材类管理,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分类 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一)甲类项目。基本医疗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甲类项目管理。原则上将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床位费按相关政策执行,特殊(需)床位费、体检及救护车等非治疗项目除外〕;X线检查和其他常用医学影像类项目;超声检查(A超、B超)项目;常用检验类项目(基因检测类除外);血型与配血类项目;病理检查项目(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项目除外);以及其它诊疗效果明确,操作流程统一,临床应用时间较长,资源消耗稳定,项目实施全环节耗材使用费用波动幅度较小的临床诊疗类项目等纳入甲类管理。国家和我省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二)乙类项目。基本医疗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参考国家和其他省份有关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乙类项目管理。原则上将门诊诊查费(按相关政策执行)、特殊床位费;磁共振扫描类项目;普通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项目;除A超、B超外其他超声类检查项目;核医学类项目;放射治疗类项目;检验类基本医疗基因检测相关项目(基因测序类除外);以及其它诊疗效果明确,但资源消耗大,诊疗过程中耗材使用选择范围广泛,项目实施总体费用波动幅度较大(不含器官移植相关项目供体部分)和监测类、物理治疗类临床诊疗类项目等纳入乙类管理。国家和我省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三)丙类项目。非医疗治疗类项目,经批准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部分医疗机构试行项目,费用特别昂贵项目及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丙类项目管理。其它属于国家和我省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丙类项目。 中医及民族医类按照以上分类办法执行。 三、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办法 参保人员发生医疗服务行为,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规定的费用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改革期间,按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规定我省已整合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新确定的医保支付类别执行;未整合规范的,按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类别执行,逐步向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文件过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正式实施前同步明确医保属性类别。 四、统一意外伤害类医保待遇 (一)明确待遇范围。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规定的基金支付范围、其他不予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除因个人违法犯罪引起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外,其他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类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规范支付依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含交通事故)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司法机关等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不属于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责任划分结果按照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无第三人责任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 (三)做好先行支付。应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报销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参保人员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报销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报销支付后,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骗保行为的应及时追回所付医保基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强管理 (一)建立联动监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应用基金监管智能监控系统等渠道和措施,对医疗服务项目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对存在有滥用倾向、阳性率持续较低(具体要求参考临床相关规定)等非正常使用情况的项目,以及技术逐步成熟,临床意义提高的医疗服务项目,适时调整其医保属性,促进医保基金合理化使用。对个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技术,因我省无成熟实践经验借鉴,医保属性归类有较大争议的,可借鉴周边省份情况,重点参考京津沪等发达地区全面推开实施的成熟项目医保属性暂定我省归类。 (二)规范完善支付管理机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自付比例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职工医保个人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逐步向全省统一规范。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类医保待遇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予以核算。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项目过程中,实际收费金额低于政府指导价的,以实际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三)加强意外伤害类医保待遇管理。各统筹地区要认真梳理本地相关医保政策,现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具体经办规程、先行支付(追偿)经办细则,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制定。 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参照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晋劳社医字〔2000〕247号)同时废止。原有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调整修订的内容及时调整明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11月19日
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开展线上购药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5〕109号)文件,现公示拟纳入线上购药试点第三方平台名单,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公示期:2025年11月25日-11月27日17:00,如有异议,相关企业应在公示期内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11月25日
有关单位:按照《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要求,原《广东联盟清开灵等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痰热清注射液、原《河南省中部片区联盟采购》中选产品甘草酸二铵胶囊不再接续采购,原中选企业按照要求重新申请调整了挂网价格,现将有关产品价格调整内容予以公布。附件:原集采中选药品痰热清注射液和甘草酸二铵胶囊价格调整结果产品代码药品名称药品统一编码剂型规格转换比单位生产企业代理企业批准文号/注册证号挂网价格(元)备注71886痰热清注射液ZA04CAT0019020100705注射剂每支装10ml1支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3005428.44全国最低挂网价96953甘草酸二铵胶囊XA05BAG021E001010101651硬胶囊50mg(以C42H68N2O16计)24盒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934899.34公示期申报全国最低挂网价每盒9.34元2025年11月24日
各医药机构,相关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挂网药品价格治理要求平稳推进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已挂网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在其他各省级采购平台上新产生的最低参考价格,须在该价格公布后30天内在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简称“招采子系统”)更新联动参考价。现对申报企业主动申请下调的部分医用耗材产品价格信息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26日。二、公示范围及内容截至2025年11月23日,申报企业在招采子系统主动申请下调的医用耗材产品联动参考价(详见附件1)和我省最高参考价/我省参考价(详见附件2)。三、质疑要求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线上质疑函件模板详见附件。线上质疑链接:https://ggfw.scyb.org.cn/hsa-local-prod/web/hallEnter/#/Index四、其他请各医药机构参考本通知做好调价准备,在限价基础上主动议价。咨询电话:028-85152692,028-85157579附件:1.医用耗材更新参考价产品信息列表 2.体外诊断试剂更新参考价产品信息列表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4日
有关药品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药品挂网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价采函〔2024〕42号)、《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豫医保办〔2025〕61号)和我省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11月17日-11月23日按照绿色通道申报挂网的药品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5年11月24日-25日 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登录中心医药采购系统—申投诉子系统—申投诉管理-产品质疑目录,选择相应目录,提交质疑材料。 附件:2025年11月17日-11月23日绿色通道申报药品清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