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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关于公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第三批)资质审核结果及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2026年5月10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公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第三批)资质审核结果的通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和反馈,现将资质审核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开展配送关系维护、购销三方合同签订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第三批),详见附件。二、操作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三、配送关系确立流程(一)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请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中选企业进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点击“配送协议管理—配送协议设置”,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十一批次(中选)”,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备供企业进入“药品交易”,点击“配送协议管理—配送协议设置”,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十批次(备供)”,自主选择药品配送企业。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操作手册。(二)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进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备供药品配送企业进入“药品交易”,在“配送协议管理”页面完成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药品交易结算操作手册”。四、《三方合同》签订流程(一)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中选药品进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模块,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十一批次(中选)”,在“合同管理”页面申报、签订合同;备供药品进入“药品交易”模块,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十批次(备供)”,在“合同管理”页面申报、签订合同。具体操作详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右上角“帮助文档”页面的操作手册。(二)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生产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进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十一批次(中选)”,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卖方合同管理”,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备供药品生产企业进入“药品交易”,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十批次(备供)”,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卖方合同管理”,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三)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医疗机构申报、签订合同后,配送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进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十一批次(中选)”,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配送方合同列表”,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备供药品配送企业进入“药品交易”,来源选择“国家集采第十批次(备供)”,在“合同管理”页面点击“配送方合同列表”,查看、签订并提交《三方合同》。五、注意事项(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公开—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公开”中查询配送企业信息,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二)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三)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实行合同管理,医疗机构基于《三方合同》采购约定量范围内的药品,约定采购量在“药品交易结算-采购目录管理-目录约定量”中查看。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在完成《三方合同》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根据实际使用量需求再次签订《三方合同》;未报送预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中选药品,需从中选药品目录中勾选本院未报量但确需采购的药品加入本院采购目录,自行填写实际用量并签订《三方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下单采购。(四)各相关单位请详细阅知有关协议约定条款,履行相应责任义务,明确并严格按照协议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义务、退换货等规定执行。六、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新增中选、备供药品(第三批)资质审核结果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

    医保准入 / 集采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河北省关于2025年河北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采够部分中选药品信息变更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按照《河北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BYPJC-2025-05)文件,中选企业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允许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仍视为具有中选资格。经核实相关企业申请材料,同意企业变更中选药品的有关信息。附表:2025年河北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采部分中选药品的信息变更表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5月1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河北省
  • 内蒙古关于公示2026年第五批新增挂网药品信息核验结果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26〕87号

    各相关企业:根据《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5〕167号)要求,现将2026年5月10日集中受理药品信息核验结果予以公示,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新增挂网药品信息核验结果。二、结果查询各参与申报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药品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药品申报公示】查看相关药品信息核验结果。三、核验结果异议办理(一)各有关企业若对药品信息核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的不予受理。(二)企业递交申(投)诉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情况说明》和相关清晰有效的佐证材料。(三)递交方式:通过网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相关业务办理申诉通道】递交申(投)诉材料。(四)公示期间接到的申(投)诉集中处理,企业通过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查看结果。四、公示时间2026年5月19日-5月25日。附件:1.业务受理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2026年5月1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内蒙古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函〔2026〕135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为做好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二)品种范围。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二、采购周期本次采购周期自2026年6月15日至2028年6月14日。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请各医疗机构在落地前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确保2026年6月15日起我区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三、工作安排(一)中选产品挂网及配送关系维护。请中选企业及时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西)(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企业信息,中选产品信息直接导入招采子系统。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完成配送方案点选及配送协议签约工作。各中选企业、有关配送企业在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确认工作。(二)签订购销合同。请各医疗机构于2026年6月1日至6月1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与有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三)预付周转金。请各医疗机构于2026年7月15日前在招采子系统预付周转金板块,申请该批次预付周转金,未申请视为放弃。(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于发现供应和配送风险的品种,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同时指导医疗机构有序下单采购,避免扎堆囤货导致临时性供应紧张。(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医保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产品销售价格低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2倍(含2倍)以内的,以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同类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的11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患者自付。(六)医疗机构承诺采购量变更审批管理。医疗机构报送的承诺采购量审核完成后,如医疗机构因客观原因提交变更承诺采购量申请的,由相应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审批后在本统筹区内调整,并确保本统筹区整体完成承诺采购量。(七)其他配套政策。本次中选结果在我区涉及的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医保预付以及管理、监测等要求,参照我区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工作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部门责任;要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中选品种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附件:京津冀“3+N”联盟止血材料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5月15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关于2026年5月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申报挂网结果的公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2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现将2026年5月药品、中药配方颗粒申报挂网结果进行公示,有关事项如下:一、公示信息(一)符合广西挂网规则准予挂网的药品(详见附件1),含“药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模块申报挂网的药品。(二)不符合广西挂网规则不予挂网的药品(详见附件2)。(三)符合广西挂网规则准予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详见附件3)。二、公示时间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5日。三、有关事项(一)在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申诉及澄清,申(投)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企业应据实申诉、质疑,对举证不实、虚假材料、恶意投诉等不诚信行为,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进行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二)不符合广西挂网规则不予挂网的药品,企业如愿意将价格调整到最高限价以下的,重新申报后顺延至下一批次公示。 业务咨询电话:0771-3300612,QQ群:1064573207 附件:1.符合广西挂网规则准予挂网的药品汇总表(2026年5月)      2.不符合广西挂网规则不予挂网药品汇总表(2026年5月)      3.符合广西挂网规则准予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2026年5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5月1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关于2026年5月广西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挂网采购申报信息的公示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产品挂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52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医药产品挂网全国联审通办试运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公示2026年5月广西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申报挂网信息(截至上个自然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信息(一)审核通过的841耗材家企业23885个医用耗材及2824个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详见附件1、2)。未通过审核的产品,请相关企业登录系统按要求更正或完善申报信息,重新申报的产品按申报时间纳入相应批次审核。(二)“医用耗材挂网全国联审通办”模块申报挂网的84家企业1574个医用耗材产品(详见附件3)。二、公示时间2026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25日。三、注意事项(一)企业申报“产品基本信息”必须确保准确、完整。如数据有待更正完善,请按国家医保局要求提请数据维护,以最新数据为准。审核或公示期间,因医保数据更新而被删除的数据将无法公示或公布。(二)公示期间对医用耗材、体外诊断数据有异议的,在“企业申报产品公示”界面内进行申诉、投诉和澄清;对医用耗材挂网全国联审通办申报信息有异议的,请递交纸质申投诉材料(递交地址:南宁市星湖路26号自治区医保局2号楼1楼服务大厅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窗口),逾期不再受理。严禁恶意投诉、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违者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评级管理。业务咨询电话:0771-3300509,QQ群:948564941、792717515 附件:1.2026年5月医用耗材审核通过产品表      2.2026年5月体外诊断试剂审核通过产品表      3.2026年5月医用耗材挂网全国联审通办申报信息公示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2026年5月19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湖北省《关于执行2024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的工作提示

    按照《关于执行2024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6〕6号)和《关于执行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6〕7号)有关要求,请有关单位登录省招采管理子系统做好以下工作: 一、中选产品增补 相关中选企业点击“耗材招标管理模块-带量采购管理-耗材集采产品确认”页面,查看中选产品信息,点击“确认”完成中选产品增补,未增补的中选产品无法开展三方配送关系建立等操作。 系统开放时间:2026年5月18日-2026年5月22日 二、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三方配送关系建立 确认操作后的中选产品将及时导入省招采管理子系统,信息导入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可相关按要求建立三方配送关系,如相关产品前期已建立了三方配送关系,系统默认沿用原关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系统开放时间:2026年5月18日-2026年6月4日 三、网上生成三方协议 完成三方配送关系建立后,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依次点击“耗材交易结算模块-购销协议管理”页面,点击“签订协议”后网上生成三方协议,线下签订。 系统开放时间:2026年5月18日-2026年6月4日 四、非中选产品增补 相关企业点击“耗材招标管理模块-带量采购管理-非中选产品申报”页面,选择对应的集采项目后按要求完成申报。 系统开放时间:2026年5月18日-2026年5月22日 具体操作详见系统内操作手册。 咨询电话:027-87267167

    医保准入 / 集采 湖北省
  • 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示药品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的通知(苏易药发〔2026〕198号)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品挂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1号)的要求,已按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与确认,现将药品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6年5月18日至5月20日17:00。如有异议,企业须在公示期内通过省招采子系统(药品招采管理-公示期申投诉(新)-添加反馈,选择阳光挂网)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附件:药品阳光采购拟挂网产品公示表.pdf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5月1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江苏省
  • 云南省关于曲靖市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全省联盟) 专项带量联动集中采购增补产品公示

    各有关企业:根据《曲靖市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全省联盟)专项带量联动集中采购文件》要求:“采购周期内,各企业相关产品产生省级或省际联盟集采新中选资格的,可自愿向曲靖市医疗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动态纳入带量采购专区挂网”。现经相关企业自愿申报、资格审核等程序,将拟增补纳入带量采购专区挂网的中选产品信息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受理截止日前,向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提供书面材料及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相关材料发送至邮箱并电话确认,受理期内未提供相关材料或逾期提供材料的不予受理。公示及受理时间:2026年05月19日至2026年5月21日18:00。联 系 人:余艳琳联系电话:0874-3186861 电子邮箱:ynslcb@163.com附件:曲靖市心脏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全省联盟)专项带量联动集中采购增补产品清单 曲靖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中心 2026年5月18日

    医保准入 / 集采 云南省
  • 上海市关于公示2026年3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精神,现公布2026年3月部分短缺药的全国平均价(详见附件),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在保供稳价的基础上,采购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附件:2026年3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表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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