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 (试行)的通知》(云药监注〔2021〕37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中药配方颗粒跨省销售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相关工作的函》,现将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信息化阳光挂网(第九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须满足以下条件: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上市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云南省药监局颁布或认可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允许在云南省内销售使用。 (二)企业范围:依法取得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饮片、中成药颗粒剂)药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生产企业。 二、申报要求生产企业按所申报中药配方颗粒代码对应“包装规格”价格进行申报,企业报价为最高限价,价格申报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药品供货价,报价含全省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 三、信息申报方式 (一)请企业通过“云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申报操作方法,请企业查看《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申报操作手册》。 (二)企业产品信息申报时间:2026年6月5日至 2026 年 6月18日下午15:00时(截止时间)。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申报信息提交,否则视为放弃本次申报。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 (三)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登录申报系统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申报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修改和补充。 (四)企业填报信息内容应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上传材料应清晰、明确。企业在药品挂网申报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出现虚假申报材料、虚假交易订单、擅自提高价格,无正当理由不满足生产供应等情况,将按照《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动态挂网方案的通知》及相关补充文件处理,后果企业自负。 四、挂网方式 (一)企业报价为最高限价,医疗机构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议价采购。按照《公告》规定,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二)中药配方颗粒可由生产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委托的企业不得再委托配送。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平台上自行建立配送关系。 五、本次申报工作相关信息和通知发布平台: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ynyyzb.com.cn。本次相关通知、公告、公示信息将陆续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相关单位、企业应随时登录该网站了解相关信息。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以补充公告方式发布。 药械采购科联系电话:0871-65353103 药械采购科联系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六楼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710室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871-65379183、0871-65165512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 6 月5日
各相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506批)审核结果申诉和质疑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诉、质疑结果 现已完成对《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506批)》中相关企业递交的申诉、质疑资料的审核,处理结果详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6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12日,相关企业可对申诉质疑结果向我中心咨询,咨询后仍对申诉质疑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对于公示期有投诉的产品,待投诉处理完再按照投诉处理意见予以处置,无投诉且符合挂网条件的产品待公示期结束后按后续通知挂网采购。 三、投诉受理处理相关要求 针对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审核结果,认为采购平台对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第20260506批)审核结果申诉和质疑结果违反了有关招采政策及文件的,可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见附件4)要求向省医疗保障局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应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见附件2)、投诉汇总表和投诉资料清单表(见附件3,递交时需提供U盘现场拷贝电子版),并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由授权人现场递交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3.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质疑(申诉)或评审处理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厂址、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授权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投诉资料递交时间:投诉资料递交时间不限(8: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递交地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5楼508办公室(昆明市环城南路439号)。 (三)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另行公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投诉咨询电话: 0871-63886059 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综合监管科联系电话:0871-65330056附件1:申诉质疑处理结果.xlsx序号企业名称详细说明产品ID单件产品名称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备注1沈阳和合天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老师,我有几个问题 1、申报的时候没有提示要上传平台实际交易订单截图,2、这种是需要提供任何一个省份的网上交易订单吗,3、如果补交上,还需要这么长时间的审核公示时间吗535655768医用复合胶布不通过未按《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506批)》要求,提交申诉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广州源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补充资料535662809一次性使用包茎包皮扩张器不通过未按《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506批)》要求,提交申诉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广州源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补充资料535662811一次性使用包茎包皮扩张器不通过未按《云南省医用耗材常态化挂网工作审核结果公示及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第20260506批)》要求,提交申诉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青岛普瑞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截图中显示已在广东省签订三方协议,产品信息与价格与申请一致,同时提供订单截图。请领导再次审核。535662366透析管路冲洗液不通过未按要求上传价格证明材料(未提供省级平台实际交易订单截图)附件2: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登记表.docx附件3:投诉汇总表、投诉资料清单表.docx附件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业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医保〔2020〕80号 ).pdf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2026年6月5日
关于开展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江西干扰素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的通知各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关于公布阿莫西林和阿比特龙等药品集采项目增补中选产品信息的通知(一)》及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整体工作部署,现开展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江西干扰素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基础库维护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江西干扰素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详见附件。二、维护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6月8日。三、操作步骤中选企业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点击“药品基础库”维护企业信息和药品信息,在省际联盟属性内勾选“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江西干扰素省际联盟中选”对应批次。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维护药品基础库信息,点击“产品信息管理-产品信息变更”,补充维护省际联盟来源等属性。具体操作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首页-帮助文档-操作指引”。四、联系方式CA数字证书咨询:4007188588平台技术支持:0951-5166918业务咨询:0951-5166082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附件: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江西干扰素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新增中选药品目录
各相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信息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1〕46号)等要求,已按相关程序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1.申报企业信息变更公布表.pdf 2.挂网产品国家医保代码变更公布表.pdf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6月5日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统一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流程的公告》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将2026年5月份第2批次(GDHCTYGW27-20260502)广东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产品予以公布。申报企业可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广东招采子系统”),通过“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耗材挂网申报-公布结果”查看;本批次产品即日起统一纳入“统一耗材挂网目录管理”。挂网医用耗材配送关系符合要求后,医疗机构方可发起合同交易。为避免影响交易,请各申报企业尽快登录广东招采子系统完成挂网医用耗材的配送关系维护工作(具体操作指引可从“官网-会员服务-办事指南”下载)。特此通知。附件:2026年5月份第2批次(GDHCTYGW27-20260502)广东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产品信息表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6年6月5日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相关规定,现就福建省落实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确定的200个品种,中选结果表详见附件。(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6年6月25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7月1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同规格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三、确定约定采购量协议采购量根据医疗机构于天津平台内所确认分配的协议采购量确定。四、组织签订合同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请于2026年6月15日至6月22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如属于企业直配,中选企业需分别在申报企业、配送企业环节完成签订。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2026年6月23日至6月3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及签订。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五、完善销售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一)中选药品销售价格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后续销售价格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二)符合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中选药品以其销售价格的90%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按“31号文”规定执行;中药配方颗粒参照执行对应中药饮片的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六、货款统一结算中选药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协议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七、有关要求(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我省供应履约管理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附件:京津冀“3+N”联盟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福建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根据《江苏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公告(三)》中“二、采购规则”的增补中选规则有关要求,现将经公示的补充中选产品信息予以公布。补充中选产品不参与集采分量,中选结果自2026年6月9日执行。附件:江苏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增补中选产品公布(六).pdf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5日
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申请,对变更信息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变更。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6月5日
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0号)、《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我区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相关要求,针对医药价格与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存在失信行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对有关企业失信行为信用评价情况予以公示。附件:2025年第9-11月案源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序号涉案企业企业类型评级结果涉事具体药品/医用耗材1乌鲁木齐市伟世康商贸有限公司配送企业失信2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配送企业失信3南昌乐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配送企业失信4国药集团新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配送企业严重失信5新疆明瑞星商贸有限公司配送企业严重失信6喀什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配送企业失信7新疆飞鹏医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配送企业失信8沧州复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失信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6年6月4日
各有关企业: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发﹝2025﹞10号)、《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等相关要求和判决书相关线索,部分企业(附件1)涉嫌违背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领取预(拟)评级函请相关企业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件、被授权人持授权委托书)现场领取,领取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送达。二、提交申诉、修复材料预(拟)评级非正式评级,如对预(拟)评级结果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正式提交书面申诉函。失信行为可自本公告发布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主动修复,修复要求对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5版)(《纠正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附件2)递交书面材料,未修复及申诉、修复不符合要求者,将予以正式评级并向社会公布。领取地址:省医药采购中心督查科(614)材料递交地址:省医药采购中心咨询室(610) 附件1 企业名单.xls涉案企业安徽乐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贵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哲慧医药设备有限公司天长市智胜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滁州鹏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荣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金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省逸百澎韵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医可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滁州市圣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省轩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岚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蓝顺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亿行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百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省秉强商贸有限公司附件2 医药价格招采和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pdf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