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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指南(2022版)

    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作为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的病毒灭活工艺控制尤为重要。未灭活的产品应用到人体,会增加病毒传播和免疫原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且存在材料表征上的困难。《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配套附录、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均对医疗器械病毒灭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本检查指南归纳了在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对特定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进行验证的一般要求,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增强对病毒灭活知识的了解和学习,提高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病毒灭活过程的监督检查水平。同时,也为北京市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强对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的管理提供参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明确所采用的病毒灭活工艺及相关参数等要求的适宜性,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南中引用的国家相关法规、规章、标准、检查指南等版本发生变化时,要以执行的最新版为准。必要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重新研究修订,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一、适用范围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涉及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的参考资料。二、常用的病毒灭活方法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灭活有多种方法,企业应根据产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病毒灭活工艺。采用病毒灭活工艺应综合考虑病毒灭活效果的验证,病毒灭活工艺对产品性能的影响,病毒灭活工艺本身的公认性、可靠性、重现性、易放大性及经济性。常用的病毒灭活方法举例如下。(一)巴斯德消毒法(巴氏消毒法)巴氏消毒法是湿热灭活法之一,利用病毒不耐热的特点,通过适当温度和保温时间处理灭活病毒。该灭活方法可灭活脂包膜和部分非脂包膜病毒。采用该方法时应考虑温度分布的均一性和灭活时间。(二)γ射线辐照灭活法γ射线辐照灭活法是主要通过破坏核酸而灭活病毒,其优点包括灭活效率高、穿透力强、剂量易控制、无有害物质残留、无明显温度升高等。采用该方法时应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辐照剂量,考虑辐照剂量的分布和灭活时间。(三)过氧乙酸-乙醇灭活法过氧乙酸-乙醇灭活法可灭活脊髓灰质炎病毒、艾滋病病毒、伪狂犬病病毒、牛病毒性腹泻病毒、猪细小病毒等多种病毒。过氧乙酸具有极强的病毒灭活能力,乙醇可降低溶液的表面张力,有助于消毒剂完全渗透入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中。采用该方法时应严格控制产品过氧乙酸残留量及乙醇残留量,考虑灭活实际浓度和灭活时间。(四)乙醇灭活法乙醇是临床上最为常用的表面消毒剂。该方法对多数有包膜病毒,如单纯疱疹病毒、艾滋病病毒等具有灭活作用。采用该方法时应严格控制乙醇残留量,考虑乙醇浓度和灭活时间。在选择病毒灭活工艺时,应同时考虑该工艺对病毒的杀灭效果和对材料性能的损害程度。不同的产品类型需选择进行灭活的病毒种类可能不同,应根据产品本身特性及对病毒灭活方法的耐受性,选用合适的病毒灭活工艺,才能更好地保证其材料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三、病毒灭活工艺的验证病毒灭活工艺有效性验证研究通常是将已知种类和滴度的病毒,加入到待验证工艺步骤处理前的模拟原材料或中间品中,然后经工艺步骤处理后,定量测定指示病毒数量下降的幅度,由此评价生产工艺的去除/灭活病毒效果。需合理设计与实际生产工艺相关的病毒去除/灭活研究试验方案。一般只对可能或预期具有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一个或多个工艺步骤进行验证,不必对每个生产工艺步骤都进行验证。病毒灭活工艺有效性验证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指示病毒的选择需要选择与实际生产用的同种异体植入性动物源性材料中可能含有的相关病毒,不能用相关病毒的,要选择与其生物学机构、理化性质尽可能相似的指示病毒。根据产品的特性及所采用的病毒灭活工艺,至少应选择四类指示病毒,包括有包膜RNA病毒、有包膜DNA病毒、无包膜RNA病毒、无包膜DNA病毒,并且其中至少应包含一种对物理和/或化学处理有明显抗性的病毒。指示病毒初始滴度需要尽可能高(一般需≥106TCID50/mL)(二)病毒负载方法(染毒方法)病毒灭活的有效性同原材料的结构、尺寸和形状以及病毒在原材料中的分布有关,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多为固体形态,需尽量模拟生物材料的病毒负载方式,使负载的指示病毒充分而且均匀地浸入到材料的内部,或采用其他对于去除效果更为不利的指示病毒负载方式。(三)缩小规模的模型设计为避免将任何病毒人为的引入实际生产设施,验证工作应在单独的实验室中进行,因此通常采用缩小规模的生产工艺来模拟实际生产工艺。采用缩小规模生产工艺的方法,需尽可能模拟真实生产过程,如病毒灭活试剂浓度、pH值、体积、温度和反应时间等。按照能代表去除和/或灭活病毒能力最差情况的条件进行设计。需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去除/灭活效果的影响。(四)对照设计方案设计时,应进行合理分组,注意设置全面的对照组,对照组的设计应能够用于判定病毒灭活效果,以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建议包括试验组和对照组(细胞毒性对照组、病毒对照组、干扰对照、起始滴度对照、未处理对照、终止效果验证对照组和细胞阴性对照)。试验组至少应有适宜的时间点(包括零时和2-3个过程取样点),以阐明病毒灭活的动力学,包括病毒灭活动力学曲线。(五)效果的判定1.灭活降低系数的要求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生产工艺灭活病毒的能力,可以采用一步或多步病毒灭活工艺,因此需获得生产全过程中估计灭活病毒的总降低系数。一般每种指示病毒的总降低系数为各步骤降低系数的总和。但是由于验证方法的局限性,如分步骤中指示病毒降低系数≤1 log,则不宜将其计算在总量中。根据目前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总降低系数宜达到4logs以上(即病毒数量下降到进行灭活前数量的万分之一以下),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总降低系数宜达到6 logs以上(即病毒数量下降到进行灭活前数量的百万分之一以下)。若采用多步不同灭活原理的病毒灭活工艺,应分别进行病毒灭活效果验证,并保证对于每一类指示病毒,原则上需至少有一步病毒灭活工艺的降低系数应达到4 logs以上(如因检测方法的灵敏度造成检测出的病毒降低系数接近但小于4 logs时,应盲传三代,如无病毒检出,亦可认为是有效地灭活病毒步骤)。2.病毒灭活动力学要求评价验证结果不能仅考虑病毒降低量,同时也要考虑病毒灭活动力学。需以作图的形式报告灭活动力学验证结果。如果指示病毒残留量很快降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说明此方法灭活病毒效果较好;如果指示病毒灭活速率缓慢,在灭活结束时才达到最低检出限度值,则不能认为是一个有效的病毒灭活方法。(六)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1.如果样品必须做进一步处理,或不同时间取出的样品要在同一时间进行测定,应考虑这些处理方法对病毒检测结果的影响,必要时应研究处理方法对病毒活性的影响。2.模拟的生产工艺参数应尽可能与实际的生产工艺相一致,如pH值、温度、反应时间、射线剂量等。应分析生产工艺中各种参数的偏差对病毒灭活效果的影响。3.对于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制造商应结合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考虑人免疫缺陷病毒(HIV)对病毒灭活工艺的灭活抗性,确保相应剩余风险可接受,并形成文件评审记录。4.对于YY/T 0771.1/ISO 22442-1《动物源医疗器械 第1部分:风险管理应用》附录中提到的动物脂衍生物、动物炭和氨基酸,若证明其处理过程符合YY/T 0771.1/ ISO 22442-1 附录中的相关要求,则可不提交进行病毒灭活有效性验证。5.如果采用总降低系数达6 logs的病毒灭活工艺将导致医疗器械产生不可接受的性能改变,则需要根据动物源性材料的来源、采集及处理过程控制情况以及对患者的风险/受益分析来判断其可接受性,但其单一去除病毒步骤的降低系数仍需达到4 logs以上,并形成文件评审记录。6.由于目前尚难以采用致病性朊蛋白(如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因子)的指示因子对去除朊蛋白的工艺进行验证,因此对牛、羊源性材料制品的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安全性还主要是对源头进行控制。随着对朊蛋白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应的要求也将随时调整。灭活病毒和/或传染性因子的处理步骤有可能是以牺牲材料本身的使用性能或增加新的风险为代价的,生产企业需充分评估其对产品的不利影响,以保证产品最终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病毒灭活工艺的验证具体的内容可参考《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四、检查要点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待检查产品的原材料特点、生产工艺要求、产品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方法等,开展病毒灭活工艺验证内容的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一)查看病毒灭活的验证报告。报告是否采用有效的方法灭活、去除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是否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作用原理的工艺进行病毒灭活,并对其工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需要关注开展病毒灭活验证研究单位的相关资质能力,以及所选择的指示病毒的适宜性和灭活效果的判定。(二)查看病毒灭活工艺文件。重点关注该标准操作规程中的病毒灭活方法和过程参数与病毒灭活验证报告相关要求是否一致,生产工艺中相应环节的产品是否与病毒灭活验证报告中每个工艺用于验证的样品一致。应关注病毒灭活工艺的标准操作规程是否对相关原材料的控制、防护、试验、处理及保存做出明确的规定,且上述规定是否与病毒灭活验证报告内容一致。(三)查看病毒灭活工艺记录。重点关注记录中病毒灭活的步骤和参数执行是否与病毒灭活标准操作规程一致。包括查看参数范围及数值等是否与经验证的工艺一致,是否对验证过的关键参数(如pH值、温度、反应时间、射线剂量等)进行监控及记录。(四)被检查企业的现场应该具备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动物源医疗器械生产的厂房与设施、设备。应确保设施、设备与已验证的病毒灭活报告中的设施、设备相符。(五)在产品原材料、结构组成、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发生变化时,是否对影响病毒灭活效果进行了评估,如相关变化影响病毒灭活工艺的效果企业应进行再验证。查看病毒灭活的验证报告,是否符合《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要求。(六)查看被检查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岗位任职要求、学历证书等,应确定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生物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医学或动物医学、免疫学等专业知识,并具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七)从事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维修等人员均应当根据其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和安全防护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应关注培训内容与病毒灭活的内容是否相符。五、名词术语(一)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以人体来源组织为原料加工或组成的产品,例如同种异体骨、肌腱、脱细胞异体真皮等。(二)植入性医疗器械:用于下列目的的医疗器械:——全部导入人体;——替代上皮表面或眼表面;通过外科侵入方法,保留在上述操作位置的器械。通过外科侵入方法,部分导入人体保留至少30天的器械,也认作是植入性器械。(三)病毒灭活工艺:是指生产企业采用特定的病毒灭活方法对其产品进行病毒灭活。六、相关文件(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1号)(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四)《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五)《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验证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0年修订版)》(六)《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七)《血液制品去除/灭活病毒技术方法及验证指导原则》(国药监注〔2002〕160号)(八)YY/T 0771动物源医疗器械系列标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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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指南(2022版)》的通知(京药监发〔2022〕21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务金融局,市药监局各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监管要求,科学指导监管人员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持续强化对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科学开展生产活动。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和标准要求,以及本市监管实际,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指南(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指南(2022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2日延伸阅读:《北京市医疗器械病毒灭活工艺检查指南(2022版)》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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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南州建立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特殊药品风险管理

    药物滥用,是指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性特性或依赖性潜力的药物,这种用药与公认的医疗需要无关,属于非医疗目的用药。药物滥用可导致药物依赖及其他行为障碍,引发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为及时了解发现药物滥用的特点、变化趋势、被滥用和流失的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危害。近日,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州卫生健康局制定印发了《黔南州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制度(试行)》。该《制度》为贵州省首个针对医疗机构制定的药物滥用监测管理制度。《制度》共十八条,包括五个部分内容。一是组织机构与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度》明确,我州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中心、各级医疗机构等。并明确了各机构、各单位的职能职责。二是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范围。《制度》明确,药物滥用监测的药物包括我国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药品,以及使人形成瘾癖的其他精神活性物质;监测人群为非医疗目的反复、大量地使用具有依赖性特性或依赖性潜力药物的人群。三是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方法及报告流程。《制度》规定,医疗机构应参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印发的《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手册(试行)》,采用回顾性分析和实时监测方式,对药物滥用情形进行监测,并将发现的药物滥用行为于发现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进行网络上报。四是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风险控制措施。《制度》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中心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药物滥用突发事件应开展调查、确认、分析,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情况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五是药物滥用监测信息管理要求。《制度》规定,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中心应当对收到的《药物滥用调查表》进行内容核实和数据质量控制,各有关单位应加强相关信息保密等。《制度》建立了部门间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和工作要求,提供了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方法和路径,为推进我州医疗机构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撑,也为及时发现药物滥用风险、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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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监政策速览(第45期)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世界卫生组织评估

    2022年8月2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中国通过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评估。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已于2011年、2014年两次通过评估,先后有国产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多个疫苗通过WHO的疫苗预认证,进入国际采购清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有3个新冠病毒疫苗被列入WHO紧急使用清单,助力全球抗疫。本次我国疫苗监管体系通过WHO标准升级后的新一轮全面评估,彰显了我国对标国际标准、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升,能够保障疫苗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从而更好地守护人民健康,同时也为我国疫苗产品走出国门、助力世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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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器械注册生产常见问题解答(九)——医疗器械注册体系核查常见问题解答

    Q: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如何准备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A: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遵循《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前提下,应当建立与产品实现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有效运行,保证设计开发、生产等过程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可追溯,并与注册时提交的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一致。申请人应当结合注册申报资料,重点关注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内容,以及真实性核查要求。Q: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哪个部门开展?A: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Q: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多长时间内会进行体系核查?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通知等发送至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跨省委托生产产品仅发至注册申请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体系核查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Q: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需要多长时间内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A:整改后复查的,申请人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向原核查部门提交复查申请及整改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查申请和整改报告的,以及整改复查后仍达不到“通过核查”要求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未通过核查”。整改后通过核查的,核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核查”。Q:如果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核查结论会是什么结论?A:申请人拒绝接受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检查的,核查结论为“未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的,国家局器械审评中心提出不予注册的审评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Q:设计开发文档应该包括哪些基本内容?A:医疗器械设计和开发文档应当源于设计开发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的相关文件,包含设计开发程序、开发计划及建立的记录,应当保证对历次设计开发最终输出过程及其相关活动的可追溯性。Q:样品真实性核查有哪些要求?A:(1)产品检验样品,包括送检样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送检时间、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关键原料和/或部件等信息、校准物质和/或质控物质等信息,检验样品照片、含独立软件发布版本信息的照片、标签等信息,应当与生产批记录相符并可追溯。(2)临床试验样品,包括临床试验样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应当与生产批记录相符并可追溯。(3)研制生产的样品批次及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每批数量、送检样品和临床试验样品批号及数量、留样品批号及数量、现存样品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及数量、主要原材料批号及数量等应当可追溯。(4)过程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满足设计输出的检验规程与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5)如需留样应当能查见留样产品,并保留样品台帐、留样观察记录。(6)应当保留用于样品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记录,用于样品生产的批记录中所记载的原材料的采购记录,如原料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材质(牌号)、供应商(生产商)、质量标准及进货验收、采购凭证、出入库记录及台帐等。采购记录的相关信息应当与注册检验报告中载明的内容相一致。(7)真实性核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况,核查设计开发过程合规和真实性应当全面、客观。供稿:医疗器械处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海南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的公告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要求,《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二批8个品种,经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0月15日起实施。如有同品种规格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局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二批.pdf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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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文献调研、专题研讨等程序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2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联系人:许耘电话:010-86452669电子邮箱:xuyun@cmde.org.cn附件:1.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2年8月23日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于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如血管内导管、导丝和输送系统等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对于该类产品润滑涂层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润滑涂层涂覆原理及方式、涂层性能及评价标准、预期用途及相关警示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系统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本指导原则是对血管介入器械表面润滑涂层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可依据具体产品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此外,本指导原则仅针对相关产品的润滑涂层部分,申请人需根据产品自身特点,参考血管介入类产品相关标准等技术文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撰写产品注册申报技术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其他科学合理的替代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包括血管内导管、导丝和输送系统等,是针对润滑涂层的要求及评价。润滑涂层的预期使用目的为降低介入器械与血管以及介入器械之间的摩擦力,使介入器械更好地通过迂曲血管部位。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药物涂层等不以润滑作用为目的的血管介入器械表面涂层,但可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二、注册审查要点(一)综述资料1. 产品描述申请人应提交涂层所有相关信息。涂层信息主要包括涂层成分、涂层特征(例如亲水或疏水)、涂层在器械上的位置(例如近端或远端)及涂覆范围、涂层涂覆方式及涂覆过程所用试剂。明确涂层与基底结合的原理以及涂层实现润滑作用的机制,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描述预处理对涂层的影响并给出适宜的预处理时间(若适用)。对于柔性远端,明确使用时是否进行远端塑型并描述塑型是否对涂层产生影响。由于涂层成分物理化学性能与产品的基底材质不同,申请人需描述灭菌方式是否会对涂层产生影响,考虑涂层是否会影响环氧乙烷释放。若涂层对包装有特殊要求,建议明确。2. 涂层材料明确产品的涂层(包括底涂层、表涂层等)成分和溶剂、交联剂等涂层助剂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若有)、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等基本信息。若产品组成材料为混合物,还应明确混合物中主成分及其比例。若涂层配方涉及商业机密,可通过主文档形式提供。一般来说,涂层成分宜为有长期医疗器械安全应用史的化学物质。对于首次应用于医疗器械的涂层材料,宜结合接触方式、接触时间等提供材料安全性评价。由于涂层成分多为高分子聚合物,如聚乙烯吡咯烷酮、聚丙烯酰胺等,建议关注原材料物质残留(如单体、低聚物、溶剂等),必要时在原材料质量控制标准中规定其残留限量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测试证明。3. 产品配合使用及兼容性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通常与特定尺寸的辅助器械一起使用,尺寸不匹配可能会导致涂层损坏并可能引发不良事件。如果预期该器械与其他器械和/或附件一起使用,由于器械之间的磨损,建议在明确配合使用产品的尺寸信息时,考虑涂层磨损的因素,并根据相关性能验证在说明书或标签给出足够的信息以标识器械和/或组件的安全组合(如适用)。此外,如果血管介入手术过程中不兼容的物质(如酒精、抗菌剂等)可能会对涂层的完整性造成影响,建议明确。4.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确定应考虑不同使用部位(如外周血管、神经血管)对于涂层完整性及润滑性可能产生的影响。5. 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情况在与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比较时应提交关于涂层特性的比较(包括涂层成分及性能等)。(二)非临床资料1. 涂层性能研究性能验证资料中应对涂层相关性能进行验证,涂层相关性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涂层完整性由于使用环境液体浸泡及使用过程中的摩擦是导致涂层脱落的主要因素,建议在具有代表性的模型中进行模拟试验并收集测试前后数据以评估涂层的完整性。常见评估方式除了光学显微镜检测涂层表面均匀光滑无气泡、无毛刺无脱落外,还宜通过染色检测、扫描电镜观察等方法评价涂层完整性及均匀性。显微图像应清晰并能显示涂层表面的缺陷,透明涂层可在模拟测试后进行染色以便于观察。涂层完整性测试宜评价在模拟使用中可能脱落的微粒,即在模拟使用后对收集的微粒进行量化,包括微粒粒径及数量,量化的方法应经过验证。对于验证结果应基于预期用途讨论涂层脱落以及所产生微粒是否可接受并给出合适理由。可按照以下粒径范围对微粒进行报告:如≥10μm、≥25μm等粒径以及最大粒径,微粒回收率应大于75%,建议最大尺寸至少为≥50μm。对于出现大于50μm的粒径,由于更大直径的微粒存在更大的栓塞风险,建议对产生微粒是否可接受进行合理解释。报告应明确测试样品数量以及每个样品的模拟测试次数。模拟使用建议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预处理,包括在推荐溶液中浸泡合适的时间。模拟血管解剖结构模型应能反映产品拟适用人群最具挑战的血管解剖结构。对于不同作用部位以及不同适用范围的产品,在进行涂层完整性评估时,建议结合临床实际制定不同的测试周期/测试次数。应对模拟测试周期/测试次数是否代表临床最不利情况进行判定。例如血管内导丝在血管中操作时间以及操作次数会远多于经导管主动脉瓣输送系统;再比如用于输送经导管主动脉瓣膜的导丝由于在大血管内较易通过,其涂层脱落的风险相对较低,而用于迂曲冠状动脉及神经血管的导丝以及用于狭窄病变的产品,可能在反复通过迂曲狭窄时造成涂层摩擦脱落的风险相对较高。此外,对于中心静脉导管等在体内留置时间较长的血管内导管,其表面润滑涂层完整性的评价需要考虑符合临床实际的浸泡条件。因此宜根据临床使用部位解剖特点及使用过程等具体情况对产品润滑涂层的脱落风险进行分类考虑。(2)涂层润滑性润滑涂层的引入可减少产品在血管内的摩擦,评估摩擦力/摩擦系数大小是常用评价润滑性能的指标。关于血管介入产品摩擦力和摩擦系数测试尚无专门标准,建议所选择方法对摩擦力/摩擦系数的测试结果应稳定且具有复现性,建议考虑夹持力及测试长度等因素的影响。测试摩擦系数时应考虑所选择的型号规格能代表涂层最不利的情况。涂层润滑性的评价还应包括耐久性,可结合临床实际在血管模型中多次模拟通过后测试产品的润滑性,或通过对多次推进/回撤阻力的变化进行分析。性能研究资料中宜明确涂层润滑的原理(如对血液流体动力学的影响),明确涂层厚度的设计依据以及工艺实现方式。在涂层设计考量时应注意涂层厚度并不是越厚越好,一般来说在满足润滑性能的条件下较薄的涂层能降低其在血管内脱落的风险。(3)其他除上述润滑性能、均匀性及涂层完整性之外,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考虑涂层是否改变导管类产品的水合性、是否影响导丝产品的干湿态外径。由于涂层物质导致化学性能中还原物质、紫外吸光度等项目检测结果异常时,建议在性能验证资料中通过浸提时间曲线等方式确认其化学性能试验结果是否源于涂层物质溶出及脱落,同时结合涂层材料的临床应用史、生物相容性数据等进行综合评价。如涂层对血管介入器械其他性能产生影响,也应在性能研究资料中进行相关验证。2.产品技术要求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涂层信息,包括涂层成分、涂层类型及涂覆范围等。化学性能试验制样描述应明确涵盖涂层部分,应考虑制样方法对涂层的影响。如果器械远端有涂层并且设计为在使用时进行远端塑型,建议按照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弯曲半径(如导管类产品)或弯曲试验(如导丝类产品)并评价涂层是否发生剥落。此外,对于不同涂层材料的特性和用途,可针对涂层特殊性能增加相关的技术要求项目。3.生物学特性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对涂层成分、涂覆工艺及其可能引入的生物学风险进行详细说明。对生物学试验制样描述应明确终产品样品制备是否涵盖涂层部分。若涂层含有来源于动物成分的物质,还需提供相应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4.动物试验若申报产品经评估需要进行动物试验,建议在分析试验结果时关注涂层的问题。例如若远端血管及主要脏器出现栓塞,建议结合病理学对栓塞物质进行定性,从而追踪评价涂层的完整性。5.产品货架有效期和包装研究在货架有效期验证时,建议对加速老化或者实时老化后产品性能验证项目增加涂层相关性能的评价。申请人宜结合影响涂层材料稳定性的因素,考量涂层是否对包装有特殊要求以及初包装形式是否对涂层产生不利影响。6. 其他资料当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与已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对比时,评价内容应包含润滑涂层,建议从涂层原材料以及涂覆工艺、润滑机制、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对比。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润滑涂层存在差异的,还应提交差异部分对安全有效性影响的分析研究资料。(三)临床评价要求对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外的血管介入器械,在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时,也应考虑涂层相关评价内容。(四)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对于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产品,建议针对涂层增加相关警告、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及准备步骤,并对可能的不良事件进行警示。可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在说明书及标签中增加以下内容:1、说明书中明确涂层成分、类型及位置。2、如果预期该器械与其他器械和/或附件一起使用,由于器械之间的磨损,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标识器械和/或组件的安全组合。3、建议警示若不遵守此说明书中的警告可能会导致器械涂层损坏,从而导致严重的不良事件。4、建议明确预处理方式和时间,并警告避免将器械预浸泡时间长于指示时间,以免影响涂层性能。5、如果使用不兼容的介质或溶剂(例如酒精或抗菌剂)进行准备可能影响涂层的完整性,建议在说明书中包含注意事项。6、如果适用,建议就暴露于水性介质中的涂层溶胀行为以及对器械使用的任何影响提供警告或预防措施。7、建议指示并警告使用者在通过针、金属套管、支架或其他带有尖锐边缘的器械,以及通过曲折或钙化的血管时,应小心操作带有润滑涂层的血管介入器械,以免导致涂层脱落并残留在血管系统中。8、如果该器械的远端是柔性的,并且设计为由医生设计成型,建议指导使用者正确的形状配置和成型技术。并警示尝试通过超出指示范围的弯曲,扭曲或类似方法来更改器械的形状,可能会损害涂层的完整性。9、涂层脱落相关潜在不良事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涂层栓塞部位出现无菌性炎症或肉芽肿、肺栓塞、肺梗塞、心肌栓塞、心肌梗塞、栓塞性中风、脑梗塞、额外的手术干预、组织坏死甚至死亡。三、参考资料[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Z].[2]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Z].[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Z].[4]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Z].[5] 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Z].[6] 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Z].[7] 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Z].[8] 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 [S].[9] GB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S].[10] 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 [S].[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 [S].[12]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Coronary, Peripheral, and Neurovascular Guidewires Performance Tests and Recommended Labeling, FDA CDRH,October,2019[Z].[13] 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taff. Intravascular Catheters, Wires, and Delivery Systems with Lubricious Coatings - Labeling Considerations,FDA CDRH, October,2019[Z].四、编写单位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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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冀药监械管函〔2022〕469号)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工作,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及相关规定,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了《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hebqx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9日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工作,严格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编写年度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自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准确、真实的原则。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和设区()含定州、辛集)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督促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并及时进行审核、分析、评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对未按要求进行自查上报或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责令改正。第五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企业自查报告上报、汇总、分析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省级医疗器械监管系统及时报送自查报告和相关附件。第二章 企业自查报告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每年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逐条自查,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年度自查报告编写工作,评估本企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研判企业存在风险隐患,制定并实施纠正预防措施,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七条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上报内容的统计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并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上传至省级医疗器械监管信息系统。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要求认真编写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详细内容见附件):(一)综述,包括生产活动基本情况、委托与受托生产基本情况;(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包括产品设计变更情况、生产、检验区域及生产、检验设备变化情况、产品生产工序变化情况、重要供应商变化情况;(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培训情况、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采购管理情况、顾客反馈情况、不合格品控制、追溯系统建立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四)其他事项,包括年度接受监管或认证检查情况、各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情况、企业接受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以及药品监管部门要求自查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应于企业自查报告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条市级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负责监管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省局委托的部分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年度自查报告全部审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统计上报省局,省局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确认,并对统计审查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时,核对年度自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第十二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省级药品安全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第十三条对未按规定内容上报报告的或上报报告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由负责监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相关情况录入信用档案,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十四条对未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的或未按规定时限及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应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9条规定依法处理。第三章附 则第十五条 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替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年度自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由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要求,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工作,编写并上报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分别按照附件模板进行填报。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综述(一)生产活动基本情况:包括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备案人名称、住所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备案)证号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或备案号以及生产情况(包括委托和受托生产等);获批创新产品、优先审批产品及附条件审批产品情况。(二)委托与受托生产基本情况:对已获批上市医疗器械产品的委托生产情况、受托生产情况,包括委托生产产品基本信息、委托与受托生产双方基本信息、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及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管理等。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一)产品设计变更情况:对于与产品安全、性能、预期使用有关的产品设计变更,应对设计变更完成评审、验证或/和确认;上报年度产品注册(备案)变更情况,含延续注册情况。(二)生产、检验区域及生产、检验设备变化情况:生产、检验区域涉及的位置、布局等发生变化的,描述相关情况;对涉及关键生产工艺的生产设备、涉及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中间品及成品放行的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描述相关情况。(三)产品生产工序变化情况: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发生变化的,且对先前验证或确认结果有影响的,应进行再验证或再确认;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进行再验证、再确认的情况。(四)重要供应商变化情况:对于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供应商(生产商)与提供灭菌、检验、运输(冷链运输情况下)等服务的重要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进行评价。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培训情况:组织机构包括部门设置、职责及负责人基本情况;企业开展的各类培训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及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一是生产、检验区域的基本情况;二是关键工艺的生产设备,涉及主要原材料、关键元器件、中间品及成品放行的检验设备的基本情况、检定校准情况。(三)采购管理情况:包括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开展供应商审核、评价情况,包含现场及书面审核、评价情况。(四)顾客反馈情况:顾客投诉的处置情况及客户退货产品的处置情况。(五)不合格品控制: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情况、产品召回情况、产品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品、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六)追溯系统建立情况:UDI实施情况。(七)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一是年度开展内部审核的情况,包括实施的次数、发现待改进项数及已完成待改进项数的情况;二是年度开展管理评审的情况,包括实施的次数、发现待改进项数及已完成待改进项数的情况。(八)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和开展再评价工作情况,导致严重伤害事件的处置情况,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提交情况等。四、其他事项(一)年度接受监管或认证检查情况:年度国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各类监督检查,包括检查性质、检查时间、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结论以及整改情况。年度接受其他机构注册体系检查、体系认证的情况及结果。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报告接受所在国(地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接受所在国(地区)以外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情况(涉及出口至中国产品相关情况)。(二)各级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疗器械情况。(三)企业接受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报告内容包括接受中国及所在国(地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处罚情况(涉及出口至中国产品相关情况)。五、填报说明(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填报内容仅涉及在中国大陆地区注册(备案)上市医疗器械产品。“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全部及“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中的“顾客反馈情况”“不合格品控制情况”“追溯系统建立情况”“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内容仅由注册人、备案人填报相关情况,受托生产企业不填写其接受委托生产产品的上述情况。不自行开展已获准上市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注册人、备案人,相关内容填报其受托方的相关情况。如果有多于两家的受托方,对于“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需要分别填写并以“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受托方1:XXX)”进行区别。既具备生产能力也存在委托或者受托生产情况的注册人、备案人,提交所有要求内容,对于“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方需要分别填写并以“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注册人、备案人:XXX)”“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受托方1:XXX)”进行区别;对于“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包含注册人、备案人自己生产及委托生产所有产品相关变更情况。(二)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产品,无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的生产企业,“二、年度重要变更情况”全部及“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中的“顾客反馈情况”“不合格品控制情况”“追溯系统建立情况”“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工作情况”部分不适用,根据其受托生产的监管级别最高的医疗器械产品确定提交自查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修订之后的首次填报,不同类型填报主体按照上述填报内容进行填报。后期填报,对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委托生产相关质量协议无变更的,则“委托与受托生产基本情况”中“相关的原材料、生产、检验、放行、售后服务等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说明,附件说明”不填报。“三、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中“(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中“生产、检验区域基本情况”“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后期不用填报,无变化则不填报的内容参考每项填表说明。(四)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包含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年度重要变更、中国境内销售和上市后管理、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接受检查、集中带量采购、接受处罚及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情况等。如代理人同时代理多个不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其自查报告应包含其代理的所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产品,部分内容应按要求分别填写。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为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五)XXXX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填报内容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数据,应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六)对自查报告中每部分涉及的内容,如果能够直接填写则直接填写,如果需要以附件形式填写则以附件形式上报,并将所有上报的附件从1号开始依次编号并形成总体附件清单。(七)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替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附件(下载原文):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模板(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适用)2.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模板(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适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河北省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河北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冀药监械管函〔2022〕470号)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充分发挥抽检在上市后监管、风险防控中的作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3号)、《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械管〔2020〕9号)和《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河北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hebqx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河北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意见反馈”。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9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9日河北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4号)和《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械管〔2020〕9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根据监管目的分为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监测抽检)。监督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标准或者产品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的抽查检验。监测抽检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评估某类或者一定区域内医疗器械质量状况,应用法定标准、产品技术要求或者以外的检验项目、检测方法,组织开展的对法定标准、技术要求和潜在风险的评价性、研究性抽查检验。监测抽检检验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和质量通告的依据。第五条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抽查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制定全省医疗器械年度抽查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抽查检验结果分析、绩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药监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医疗器械监管技术机构进行抽样,并会同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总队及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不符合规定产品进行核查处置等工作。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药监局的统一安排,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环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抽样和检验不符合规定产品的核查处置等工作。第六条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药械院)应当建立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技术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起草河北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抽样计划和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负责对全省医疗器械抽样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具体承担第二类以上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监督抽样、信息录入及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负责抽样信息录入审核、数据汇总上传和分析上报,开展风险信号传递和探索性研究等工作,定期向省药监局报送质量分析报告。同时,根据省药监局监管工作的需要,负责对本院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委托检验事宜。第七条 鼓励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每年将监督抽验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根据预算研究制定本地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县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应当与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目标一致、各有侧重、互为补充、避免重复。第九条 省药监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结果的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发布医疗器械抽查检验质量公告。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信息,在发布质量公告前,应当进行评估研判。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条对抽查检验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第十一条省药监局应当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抽系统)建设,监督指导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省抽系统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报送省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相关数据。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不得无故干扰、阻挠或者拒绝抽样,不得转移、藏匿医疗器械,不得拒绝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第二章计划制定第十三条 省药监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年度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以下简称省级抽检计划),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要求,组织安排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省级抽查检验计划应当与国家抽查检验计划目标一致、各有侧重、互为补充、避免重复。第十四条 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以下简称市级抽检计划),并及时上报省药监局,纳入全省年度抽查检验任务考核。市级抽检计划应重点关注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省药监局委托监管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防疫用医疗器械产品和经营、使用环节中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医疗器械产品。第十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或突发性紧急事件的需要,对本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计划进行应急调整和补充,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应急调整和补充的情况上报省药监局。第十六条 抽检计划应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查检验覆盖面及批次比例,并将以下医疗器械作为重点:(一)省内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二)未列入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品种,且产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三)既往抽查检验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列入上一年抽检计划但实际未抽到样品的;(四)日常监管、不良事件监测等发现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产品;(六)使用单位在用医疗器械、急救车中在用医疗器械,以及临床用量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的;(七)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并实施的;(八)新批准注册投入生产以及长期停产恢复生产的;(九)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及疫情防控所需的;(十)其他认为有必要列入抽检计划的。第十七条省药械院应当根据省药监局年度医疗器械监管工作重点及计划安排,拟定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经省药监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药监局印发实施。检验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检类别、检验品种、抽样数量和拟抽查企业范围;(二)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判定原则;(三)承担检验和复检的检验机构。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三章检查抽样第十九条抽样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工作证明文件和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原则上同一人不应当同时承担当次抽样和检验工作。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核查被抽样单位的证照信息。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无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应当终止本次抽样,将有关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录入省抽系统。第二十一条 抽样场所应当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类型确定。从生产环节抽样的,一般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进行;从经营环节抽样的,一般在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仓库或者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进行;从使用单位抽样的,一般在医疗器械库房、在用设备所在地进行;从互联网交易环节抽样的,一般在与线上一致的线下医疗器械仓库进行。第二十二条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已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待销售(使用)产品,并经被抽样单位确认。样品应当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选择提供。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属于抽样范围:(一)被抽样单位无抽检方案所列产品;(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是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销售目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为企业仅用于出口;(四)产品或者包装、标签、说明书标有“试制”、“样品”等字样。第二十四条抽样人员应当索取抽查检验所需的资料和配套必需品。被抽样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以下材料:(一)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备案凭证复印件;(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三)生产经营使用有关记录;(四)开展检验所需配套必需品。第二十五条在医疗器械经营或者使用单位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与被抽样单位共同填写资料和配套必需品清单,由被抽样单位寄送至样品标示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并通知其按文书要求向相关检验机构提供资料和配套必需品。对逾期不配合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第二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封签现场签封样品,按要求填写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并分别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有效印章。被抽样单位拒绝签字或者盖章时,抽样人员应当在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注明并签字。第二十七条被抽样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样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填写相关记录。抽样人员查阅有关生产、销售及使用记录后,可以组织对该单位再次抽样或者追踪到其他环节抽样。相应单位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配合。第二十八条 抽样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将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送达至承检机构。第二十九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样品签封后擅自拆封或者更换样品;(二)泄露被抽样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三)其他影响抽样公正性的行为。第四章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第三十条 全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任务由省药械院承担,负责质量抽查检验的样品贮存、检验、出具和传递检验报告。经省药监局同意后,省药械院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担相关检验任务。第三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抽查检验工作负责,按照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储存送检样品。第三十二条承检机构应当对送检样品的外观、状态、封签、包装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况,以及抽样凭证、防拆封措施、签字盖章等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予以签收。发现《抽样记录凭证》、省抽系统中样品信息等与实物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抽样单位并提出更正意见。在省抽系统如实记录相关更正过程和信息。修改记录作为《抽样记录凭证》的补充,与《抽样记录凭证》合并使用。第三十三条有下列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判定情形之一的,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样品,向抽样单位说明理由,退返样品。(一)样品外观发生破损、污染的;(二)样品封签包装不完整的;(三)《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与样品实物明显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储运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样品质量的;(五)样品数量明显不符合计划要求的;(六)品种类别与抽检计划不符的;(七)《抽样记录凭证》、省抽系统中样品信息等与实物不一致拒不更正的;(八)距样品有效期满不足6个月的;(九)其他可能影响样品真实性、样品质量和检验结果的情形。第三十四条 检验应当严格按照抽检方案规定的依据、项目、方法和工作要求执行。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 除抽检计划另有规定外,承检机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当报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 监督抽检原则上应当出具电子检验报告,与出具的纸质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遇特殊情况无法出具电子检验报告的,承检机构应当提前报告省药监局。出具纸质检验报告的,应当通过彩色扫描,参照电子检验报告流程进行传递。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第三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确保录入信息、电子检验报告信息与样品实际一致。省药械院应当组织开展对抽检信息录入省抽系统的抽查。发现录入信息、检验报告信息与样品实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与承检机构核实。需要承检机构修改的,承检机构应当于收到修改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要求完成修改。第三十八条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传递检验报告。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的,应当通过省抽系统定期传递给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抽系统将检验报告传递给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的相关检验报告应送达至其代理人。第三十九条 对风险监测抽检品种也应当根据抽查检验方案出具检验报告。风险监测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组织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河北省医疗器械抽检风险监测抽检结果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并于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抽系统传递给省药监局。检验报告作为《提示函》的附录。第四十条 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认为所抽样品非其产品的,应当自收到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现场核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能按时提交材料的,视为确认所抽样品为其产品。第四十一条 检验结果为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在检验报告印发3个月后及时退还被抽样单位。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样单位说明情况。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公告发布满3个月后退还至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接收样品。逾期不配合的,样品可由检验机构自行处理。第五章复检处置第四十二条被抽样单位或者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进口产品代理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药监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原则上从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监测抽检检验结果不予复检。第四十三条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相关检验项目只有一家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复检时应当变更承办部门或者人员。做出受理复检决定后,复检申请人不得撤回申请。第四十四条申请复检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检申请文书及授权书;(二)原检验报告全本复印件;(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四)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的时限证明资料;(五)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的,应当出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的知情同意书;(六)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第四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对资料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于做出书面决定当日报告组织抽查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检申请:(一)抽检方案中规定不予复检的检验项目;(二)样品不能满足复检需要量、超过效期或者效期内不足以完成复检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复检已被受理的;(四)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检费用的;(五)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第四十六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原检机构发出调样通知,原检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样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品。双方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产品储存运输条件审慎稳妥转移样品。第四十七条复检仅针对初检不符合规定项目,复检机构应当对从初检机构调取的样品,按照原抽检方案规定的检验要求和判定原则出具检验报告。原则上不得采用新的样品和资料。复检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结论,并自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给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和省药械院,由省药械院将复检结果上传至省抽系统并报告省药监局。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请作出复检受理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第四十八条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预先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机构承担。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异议申诉第四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进行验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药械院提出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异议申诉收到回执》中“申请人情况”、“申请异议申诉情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行政相对人认可该检验结果。第五十条省药械院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诉书面申请时填写《异议申诉收到回执》剩余部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异议申诉收到回执》扫描件、行政相对人书面提交的异议申诉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省抽系统。省药监局组织开展异议申诉专家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对异议申诉处理意见进行批复,并提出后续工作处理要求。第五十一条省药械院及时将省药监局有关批复通知行政相对人。相关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检验判定、检验报告送达或者其他处理工作。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被抽样单位获知产品不符合规定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实施产品召回并发布召回信息;(二)立即深入进行自查,分析原因,进行风险评估;(三)根据调查评估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申请复检期间,应当继续实施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五十三条省级监督抽检的核查处置工作由省药监局会同省职业检查员总队组织调查,根据监管实际,可委托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对涉及的相关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结果及其他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按规定立案查处,并按要求公开查处结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督促被抽样单位和标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履行相关义务。复检期间,不影响对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调查与控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河北省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河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的公告(2022年第89号)

    为进一步完善中药饮片炮制管理,提高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省药监局局组织对《河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5年版)进行了修订,目前《河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已编制完成,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2022年8月22日附件:《河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22年版)收载品种目录饮片品种1人参33白芍2人参须34白茅根3九节菖蒲35白薇4三七36玄参5三棱37半夏6三棵针38地丁7土大黄39地黄8大黄40百合9山药41当归10山橿42延胡索(元胡)11川牛膝43防己12川乌44防风13川芎45红大戟14天冬46红要子15木香47麦冬16贝母48远志17牛膝49赤芍18牛蒡根50苍术19升麻51芦根20丹参52两头尖21乌药53何首乌22巴戟天54苦参23水防风55郁金24玉竹56虎掌南星25甘草57狗脊26甘遂58狗脊贯众27石菖蒲59京大戟28北沙参60泽泻29生姜61茜草30仙茅62荚果蕨贯众31白术63草乌32白头翁64南沙参65威灵仙101女贞子66香附102小麦67前胡103马钱子68秦艽104制马钱子粉69莱菔根(地骷髅)105天竺子70莪术106无花果71莓叶委陵菜107木瓜72桔梗108五味子73柴胡109乌梅74党参110凤眼草75铁包金111水红花子76铁丝威灵仙112石莲子77倒提壶113白莲子78狼毒114白果79粉葛115白扁豆80黄芩116瓜蒌81黄芪117瓜蒌子82黄连118瓜蒌皮83黄精119冬瓜皮84常山120肉豆蔻85续断121光皮木瓜86绵萆薢122红花子87葛根123苍耳子88紫萁贯众124芡实89黑狗脊125豆蔻90墓头回126吴茱萸91鲜地黄127皂角子92熟地黄128诃子93鹤草芽129陈皮94藜芦130青皮95一口钟131青葙子96八厘麻132苦杏仁97山茱萸133苦瓜98山楂134刺梨99山楂核135枣槟榔100川楝子136郁李仁137金樱子173小蓟138草果174马齿苋139南五味子175石上柏140南瓜子176仙人掌141枳实177白花蛇舌草142柏子仁178叶下珠143栀子179肉苁蓉144牵牛子180竹叶柴胡145莲子181冰凉花146桃仁182红旱莲147桃奴183苣荬菜148益智184佛甲草149黄荆子185鸡眼草150菟丝子186垂盆草151梅杏187金牛草152甜杏仁188金盏银盘153望江南189泽漆154绿豆衣190珍珠透骨草155喜树果191荆芥156椒目192荠菜157棕榈子193胡枝子158紫苏子194咽喉草159黑豆195绞股蓝160黑豆衣196益母草161蒺藜197凉粉草162槐角198雪莲花163榧子199蛇莓164槟榔200麻黄165酸枣仁201葎草166罂粟壳202落花生枝叶167豫香橼203紫苏梗168薏苡仁204蓍草169橘红205蒲公英170糠谷老206零陵香171覆盆子207路边青172广藿香208蜀羊泉209墨旱莲246厚朴210薄荷247香加皮211艾叶248姜皮212陈艾249祖司麻213艾绒250黄柏214地黄叶251紫荆皮215连翘叶252椿皮216苦丁茶253石楠藤217构树叶254柘木218穿心莲叶255桂枝219荷叶256接骨木220臭梧桐叶257没药221桑叶258乳香222绿茶259藤黄223棕榈260土鳖虫224蓼大青叶261山羊血225橘叶262五灵脂226三七花263牛角胎227千日红264乌骨鸡228木芙蓉花265石决明229木槿花266龙涎香230凤仙花267田螺231玉米须268地龙232红花269红娘子233芫花270鸡蛋壳234鸡冠花271鱼鳔235金莲花272夜明砂236金银花273玳瑁237荆芥穗274珍珠238扁豆花275蚂蚁239桃花276穿山甲240菊花277蚕沙241蒲黄278海马242槐花279海狗肾243关黄柏280海螵蛸244杜仲281桑螵蛸245牡丹皮282象皮283望月砂320半夏曲284鹿茸321百药煎285蛴螬322竹沥286雄蚕蛾323红曲287蜂房324阿胶288鼠妇虫325饴糖289蝈蝈326建曲290蝼蛄327柿霜291燕窝328铁落292壁虎329铅粉293壁钱330黄丹294蟋蟀331黄酒295蟾皮332铜绿296蟾酥333银朱297獾油334鹿角胶298升药335蛋黄油299升药底336普洱茶300水银337樟脑301石燕338墨302石蟹339木耳303白石英340白木耳304白石脂341竹花305芒硝342没食子306玛瑙343灵芝307赤石脂344松萝308金箔345金蝉花309炉甘石346茯苓310珊瑚347茯神311禹余粮348零余子312信石313硇砂314皂矾(绿矾)315硫黄316紫硇砂317鹅管石318硼砂319六神曲中药炮制辅料349醋350炼蜜351食盐352姜汁353甘草汁354黑豆汁355米泔水356胆汁357稻米358麦麸359豆腐360灶心土361蛤粉362河砂363生石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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