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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药监局召开下半年重点工作推进会

    7月24日,省药监局召开下半年重点工作推进会。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旭升主持会议并讲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磊、陈咏梅、丁家碧对各自分管和联系工作进行强调和指导。会议指出,上半年,全省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强化高效能监管、保障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积极成效。会议强调,要正视当前工作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契机,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要“一以贯之”对标对表,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紧扣人民群众关切,紧盯工作目标任务,树牢“跳起来摘桃子”的意识,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抓好工作落实。要“全力以赴”尽职履责,站在前、冲在前、干在前,切实守好药品监管“责任田”。会议要求,要按照省委“三个往前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交流推进大会等会议精神,强化领跑意识,坚持真抓实干,勇于创先争优。要攻坚三季度,决胜下半场,以更大力度抓深化改革落实,以更强担当抓监管效能提升,以更实举措抓服务发展提质,以更严要求抓作风建设见效,坚定不移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十四五”药品监管工作圆满收官。局二级巡视员,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随机抽点9个处室、分局和直属单位作工作情况汇报,其余作书面汇报。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安徽省
  • 筑牢夏季药品安全线——北京市药监局第一分局强化药品流通监管​

    为有效应对夏季高温、高湿、多雨天气,确保药品仓储、运输等环节质量,保障辖区民众用药安全,北京市药监局第一分局全面加强夏季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  预警为灯,引航压实责任。结合药品流通环节特点,密切留意气象预警,及时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要点;围绕仓储防水防潮、设备维护、冷链运输等关键环节,指导企业强化风险自查与防范,压实主体责任。  排查为网,密织应急防线。持续加强对地势低洼企业及库房的抽查,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值班值守制度,确保迅速响应处置,切实筑牢夏季药品流通的安全堤坝。  监管为盾,坚护流通安全。聚焦冷链药品、易潮解药品等重点品种和仓储设备、温湿度记录等关键风险点,加强靶向监管与远程智能监测系统的实时追踪力度,确保监管措施精准触达风险点。  第一分局将持续密切关注动态情况,及时调整监管策略,保持应急响应状态,全力保障辖区药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健康构筑坚实防线。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北京市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智能监管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的通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全国
  • 关于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助力经营主体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档案数据中心: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信用修复服务年”活动要求,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服务,促进经营主体信用水平全面提升,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助力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若干举措。一、重塑企业信用,集中分类处置。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照宽严相济、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量企业进行集中清理处置。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停止公示相关信息。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满5年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将其恢复到原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并由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跟踪监管服务,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重塑良好信用。二、鼓励企业增信,依法停止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经营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同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信息,避免失信信息长期留存。三、支持企业重整,屏蔽失信信息。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积极帮助企业“重生”。四、企业“一键申请”,实现跨省修复。经营主体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首页的“信用修复”栏目,跳转到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后,即可“一键获取”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违法失信信息,并按提示“一键申请”信用修复,通过跨省数据传输通道,实现异地修复,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五、方便企业办事,增设线上渠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企业信息填报”页面的“信用修复”栏目和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首页“信用修复”栏目的基础上,新增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信用修复”专区和山西政务服务平台网站“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的“信用修复”栏目等线上受理渠道,最大限度便捷经营主体修复信用。六、减少申请材料,强化内部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内部系统平台查询或者部门内函询确认的,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将整改报告书、修复培训记录等作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七、压缩办理时限,精简核查流程。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4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查证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八、推动结果互认,建立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管部门修复,修复结果信息由省市场监管局每日共享至省发展改革委。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发展改革部门修复,修复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每日共享至省市场监管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站与“信用中国(山西)”网站的修复结果互认共享,从根本上解决多头修复的难题。九、引导企业合规,精准提醒服务。强化信息化手段在信用修复中的应用,在违法失信主体满足信用修复时限时,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发送短信等方式,精准推送修复提醒信息。对于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困难的经营主体,“点对点”协助其完成线下修复申请,为经营主体提供修复便利。十、探索修复试点,释放改革红利。在太原市开展首次年报失信补报后并联修复、修复材料“三书合一”、“加速度”办结等试点探索,在转型综改示范区开展跨园区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等试点创新,力求取得实质性成效,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成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优化信用修复服务,助力经营主体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各项举措,主动听取经营主体对信用修复工作的需求与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协调推动解决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中的困难。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18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山西省
  • 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28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现将《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湖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原则是:合理控制服务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涵盖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促进我省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执行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政策,根据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参保人口数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辖区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并对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法规、履行长护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经办机构制定的长护协议范本,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长护协议管理。统筹地区各级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与定点机构签订长护协议,开展协议管理、费用审核结算、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承办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相关业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章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    第四条 长护服务机构定点应遵循保障基本、合理布局、择优选择、动态平衡的原则。经办机构在定点审核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具有提供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长护服务机构定点。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已在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并且依法登记的医疗机构;   (三)在主管部门备案且依法登记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四)依法登记成立,主营业务为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机构(含社区服务机构或者综合服务机构);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    第六条 申请定点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规范经营,近一年内未因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行为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二)在现营业场所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为60人以上提供护理服务且服务开展时间不低于3个月;   (三)配备不少于1名长护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其中,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首年长期照护师比例不得低于5%,5年内提升至不低于50%,逐步实现长期照护师全覆盖;   (五)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六)具备与医保信息平台功能模块进行对接等条件;   (七)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长护服务机构申请不同长期护理服务类型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    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医护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10,医师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3人。专职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4,其中在本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年龄段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设置独立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床位数不少于60张,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内部设备设施按现行护理院病区标准设置。   (二)养老机构    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和护理服务人员,医师和护士配备各不少于4人,专职护理人员与床位数配比不低于1:5;    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等,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80张,床位设立标准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三)上门护理机构。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医护人员或护理服务人员,专职护理员不少于20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5人。    第八条 长护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个站点的,新增机构(站点)应按要求申请定点管理。护理服务人员和待遇享受对象在同一机构分支和站点间更换地点的,应在相应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并向属地经办机构备案。    第九条 长护服务机构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第十条 符合条件且自愿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如与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应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医疗和养老机构护理的,应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六)申请上门护理的,应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主营业务开展情况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七)提供工作人员名册(注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提供符合长护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九)提供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机构应自收到材料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长护服务机构,经办机构可采取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组织开展综合审核。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审核小组。审核小组成员由长护管理、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十四条 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办机构应将审核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审核合格的,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长护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并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再次组织审核,审核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管理申请。因区域规划原因未能通过审核,不作不合格处理,可按规定更换区域申请或根据本区域规划情况延迟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经办机构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申请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六条 长护服务机构在申请签订协议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培训。长护服务机构负责人、长护业务负责人、业务骨干等从业人员须接受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政策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法规、协议管理规定、结算业务流程、违规案例分析、业务管理系统操作培训等。   (二)配备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结算、监管、服务等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监管平台软硬件配置和改造、费用结算网络接入等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审核合格且通过公示的长护服务机构与经办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可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经办机构申请签订协议,纳入定点管理。首次签订协议的,协议期一般为1年;续签协议的,可以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绩效评估结果等,适当延长协议期限,协议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具有为参保人员提供合规长护服务后获得长期护理保险结算费用,提出变更、中止或者解除长护协议,要求经办机构全面诚信履行协议,对完善定点管理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九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校验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凭证、参保状态和失能等级评估情况,与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参保人员身体状况和护理需求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按照护理服务计划、行业规范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等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如实记录服务内容,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参保人员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档案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有效身份证明、失能等级评估结果、风险知情书、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表、有效的诊断书和病历以及出入院记录、护理服务协议、护理服务计划等。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发现参保人员失能状态与评估等级不符,或者参保人员死亡、住院、迁至异地居住、退出等情况,应暂停该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服务,将相关情况向经办机构报备后做好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不得串换服务项目,不得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纳入结算范围。不得通过违规减免自付费用、返还已付费用、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选择其服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使用目录内项目服务。提供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外的服务事项,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提供医疗机构护理服务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的,应提供全日集中护理服务;提供机构上门护理服务的,应按规定定期上门提供护理服务,每次实际上门服务时间达到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发生的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护理费用,由定点长护机构与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护理费用,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按规定结算。    出现下列情形时,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及时与参保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结算护理费用:   (一)参保人员因住院、异地、退出、死亡等原因停止接受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服务的;   (二)参保人员因中断或者终止参保,被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   (三)参保人员在该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接受每天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满1个月的,或者定期上门服务满1个月的。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至非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或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中止其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待病情稳定并转入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经申请完成备案后,恢复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配合经办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审核、服务质量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及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协议管理等的所需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 第四章 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有及时全面掌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获得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审核、服务质量检查、绩效评估和财务记账等所需材料的权利。    经办机构可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部分业务交第三方承办,经办机构与第三方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系统建设、数据质量、管理制度、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内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管理制度、支付制度、操作流程等宣传培训,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和业务的咨询、查询服务,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费用审核、结算拨付等岗位责任。创新基金管理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渠道,防范基金风险,接受各方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强化基金支出管理,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履行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护理服务人员管理、护理行为真实规范等内容进行核查,及时拨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费用原则上应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保护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确保长期护理保险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可采取电话回访、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等方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审核核查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审计和检查工作。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并应当根据需要提供各类相关材料。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涉嫌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法规、长期护理保险协议规定的,在立案调查及处理期间,经办机构可暂停拨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相应采取《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辖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仍符合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条件的,长护协议继续履行;经审核不再符合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条件的,解除长护协议。未按规定备案的,经办机构可中止长护协议。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第三十五条  协议续签应由定点医药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医保绩效评估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长护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暂停履行长护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中止期结束时,长护协议未到期的继续履行,长护协议到期的自动终止。长护协议中止期间,长护服务机构应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并为服务对象做好护理服务衔接。    第三十七条  长护服务机构有《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协议。    第三十八条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违反长护协议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追回基金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需行政处罚的,应提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定点申请受理、综合审核、协议签订及履行、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审核和拨付、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通过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信用管理等方式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湖南省
  • 解读《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出台背景与过程    我省自2021年起在湘潭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经过4年的试点探索和不断优化,目前制度运行平稳,有效改善失能人员的生活质量。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要求以及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工作报告关于提质扩面的工作安排,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于2024年12月下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我局于2025年1月启动《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工作,对《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我局先后于2025年2月、3月、4月三轮分别征求机关各处室、市州(县市区)医保局以及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等相关部门意见,最后送省司法厅进行审查,形成《湖南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分七个部分,主要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原则及管辖分工、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部分,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原则、管辖分工等。与《办法》相比增加内容:1.对管理原则进行细化;2.明确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省级经办机构各自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以及定点管理审核程序等。与《办法》相比增加内容:1.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应遵循的原则;2.细化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为鼓励长期照护师的发展,规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首年长期照护师比例不得低于5%,5年内提升至不低于50%,逐步实现长期照护师全覆盖;3.明确申请长护定点应提供的资料;4.审核小组成员组成及审核形式、审核时限规定;5.审核之后的处理;6.长护服务机构在申请签订协议之前应做好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7.协议期的期限。    第三部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等。与《办法》相比增加内容:1.长护服务机构应制定护理服务计划,为参保人员建立电子档案;2.长护服务机构不得欺诈骗保或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上门机构护理服务的要求;4.明确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情形;5.参保人员转至非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病房)治疗应中止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等。    第四部分,经办服务管理,明确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职责。与《办法》相比增加内容:1.第三方承担定点长护服务管理部分业务的,经办机构与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2.经办机构应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必要服务;3.经办机构建立内控制度,确保基金安全;4.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并及时拨付费用,应在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5.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违规情形暂停拨付费用。    第五部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变更和长护协议中止、解除等事项。与《办法》相比增加内容:1.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经审核仍符合定点条件的,长护协议继续履行;经审核不再符合定点条件的,解除长护协议;未按规定备案的,经办机构可中止长护协议;2.经办机构续签协议时应审查的相关资料。3.长护协议中止期间,应为服务对象做好护理服务衔接;4.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造成基金损失的予以追回,需行政处罚的提交医保行政部门处理,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七部分,明确实施日期,自2025年11月3日起施行。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湖南省
  • 广西桂林市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成为监管服务提质增效新引擎

    “我们辖区有较多的医疗器械经营户,但因为有些企业已经不开展经营活动,或无法通过登记住所取得联系,所以存在基数虚高的情况。以前要找到这些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是挺费劲的,但现在有了智慧监管平台,清理起来就快多了。”近日,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管人员在医疗器械监管业务轮训班上分享该局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清理工作经验时说。在以前,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清理工作,需要基层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进行全面摸底,才能了解企业是否名存实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管人员力量有限但监管基数大的原因,容易出现排查不到位的情况。这一监管难题在今年得到了有效解决,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以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为抓手,创新探索出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清理工作新模式。根据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年3月31日前需向当地药监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当前,广西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和政务一体化平台打通了数据壁垒,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填报年度自查报告,方便监管人员查看和掌握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当企业出现未上报自查报告等异常情况时,监管人员会及时联系企业相关责任人了解具体原因。若出现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表示企业已注销的情况,监管人员即可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高效地了解已经名存实亡的企业,对符合清理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及时进行清理和公示,大大提高了清理的效率。“今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效联动,拟对155家企业进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清理。”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科负责人表示,将坚决铲除“空壳公司”的生存土壤,净化医疗器械经营环境,科学维护桂林市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作者:杨凡琨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医疗器械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防城港市多措并举精准施策规范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近期,针对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领域存在的“一号多用”“包装与备案信息不符”“产品明示或暗示治疗功效”等突出问题,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有效规范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行为。该局通过暗访摸排、聚焦关键主体、联动源头治理、开展“回头看”等多项举措,切实提升了监管效能。一、暗访摸排寻线索查隐患,精准锁定问题症结。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深入辖区内药店、医疗器械专营店等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暗访调查。累计暗访经营主体45家,精准梳理出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环节“一号多用”“包装与备案信息不符”“产品明示或暗示治疗功效”等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二、约谈重点抓关键,带动行业整体提升。6月18日上午,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召开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约谈会,聚焦连锁药店这一关键主体,会议通报了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自约谈会召开以来,各连锁药店积极响应,迅速开展自查工作,共排查出问题产品7个品种,退回(下架)问题产品315盒。三、深化回头看严复核,普法宣规促规范。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在企业自查后,双管齐下开展“回头看”。一是聚焦连锁企业总部,重点核查问题产品清单、退回(下架)凭证,确保数据真实;二是组织基层执法人员对产品进行复查。同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经营主体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转变。四、协同共治溯源头,构建闭环管理体系。对于涉及外省(市)备案的问题产品,及时向备案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积极推动形成“产地溯源、属地管控、联合处置”的闭环管理体系。截至目前,已发出协查函3份,有效切断了违规产流入渠道。下一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将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积极构建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切实筑牢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防线,保障群众的用械安全。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医疗器械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省药监局印发通知规范高效开展“清源”行动线索核查处置工作

    近日,省药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高效开展“清源”行动线索核查处置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有关部署要求,推动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深入开展,排查、防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实效。通知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线索核查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调度,集中执法力量,建立线索台账,从严从快,规范高效抓好线索核查处置工作,要将线索核查作为突破口,以案开局,排查风险,逐步规范,有效净化药品流通市场环境。二是要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各地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于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坚决处罚到人,形成震慑效应。三是要严防严控关联风险。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加强监管与稽查衔接,切实纠正就线索谈线索,就办案谈办案的观念。在核查线索、办理案件的同时,要同步开展风险排查。四是要强化智慧监管支撑。要构筑多层次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加强大数据分析,为防控药品购销渠道风险,打击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提供支撑。五是要持续深化行纪衔接。要按照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要求,与纪检监察机关同向发力、同题共答、同频共振,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于“清源”行动中重要线索办理、重大案件查办、重点风险排查等工作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六是要切实压实监管责任。对于“清源”行动相关线索核查处置工作,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分局要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每一条线索依法核查、高效办理。相关线索核查处置、重大案件办理及有关风险排查情况要及时向省药监局报告。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安徽省
  • 国家医保局关于公开发布第二批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和知识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智能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帮助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医保基金监管规则,通过智能化方式主动合规、持续合规,实现监管关口前移,国家医保局计划分批次向定点医药机构征求智能监管知识库、规则库(以下简称“两库”)意见建议,并逐步向社会公布。已于今年5月23日发布了第一批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和知识点。近日,我们完成了“手术项目未按规定折价收费”规则对应知识点明细(共计378条)的意见征求和修订完善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涉及医疗服务项目的智能监管规则和知识点,我们是依据国家医保局梳理的全国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设定的,是为全国“打样”,各省级医保部门应当结合本省份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考国家医保局发布的相关知识点梳理,进行细化和本地化。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根据最新知识点明细及代码对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两库”进行动态更新。定点医药机构可以将智能监管“两库”置于本机构智能提醒等信息化系统中,也可以对接医保部门智能监管系统事前提醒功能模块,对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开展自动提醒和自查自纠,将不合规的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从源头上减少使用医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各级医保部门和定点医药机构在使用“两库”规则和知识点过程中的意见建议,欢迎及时向我们反馈。联系人邮箱:jjjgs522@nhsa.gov.cn。附件:第二批 “手术项目未按规定折价收费”规则对应知识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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