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修订内容实施有关事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关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修订内容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7月21日。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将意见(见附件2)反馈至邮箱hzpjgyc@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规范修订内容实施有关事宜公告意见建议反馈”。 附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修订内容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7月14日
为强化疫苗生产及疫苗储存配送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对疫苗储存配送质量监督,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 第5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7〕76号)和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质量监管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流通[2017]84号)要求,现就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等企业所报告疫苗委托储存配送情况信息公告如下:委托企业名称委托企业注册地址委托品种目录被委托企业名称被委托企业注册地址被委托企业仓储地址委托配送区域区域仓储(有/无)委托配送合同有效期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国药准字S20210018)、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国药准字S20210054)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破伤风类毒素)(国药准字S20250033)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299号1、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华宁路299号;2、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开发区谭湾路17号青竹医药物流园1栋智慧医药供应链中心一层、二层及三层310-316房、2栋智慧医药冷链中心一层1-7号冷藏库及1-6号冷冻库 湖南省内储存、配送有2027.12.3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天津予联达冷链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三经路5号7号库N/A全国干线运输(从疫苗生产企业运输至区域仓储冷库、从疫苗生产企业直接运输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无2027.12.3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预防医学科学院)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北路187号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北路187号重庆市内储存、配送有2026.12.3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国药准字S20210018)、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国药准字S20210054)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破伤风类毒素)(国药准字S20250033)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陕西聚智药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288号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288号全国干线运输(从疫苗生产企业运输至区域仓储冷库、从疫苗生产企业直接运输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陕西省储存,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湖北省配送有2027.12.3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广西泛北部湾物流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凯大道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凯大道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储存、配送有2027.12.3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国药控股海南有限公司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工业开发区建设路10号A段第二层海南省海口市金盘工业开发区建设路10号第五栋六层海南省内储存、配送有2027.12.3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江西南华医药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230号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1189号江西省内储存、配送有2027.12.3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福建鹭燕医药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建平路95号1号楼第1层、第2层南侧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建平路95号2号楼1层、2层(3号冷库、4号冷库、5号冷库、7号冷库B区、8号冷库、9号冷库、10号冷库)、3层、4层、5层A区西北侧/B/C/D、6层、7层D、8层CD福建省内储存、配送有2027.12.3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22号广州市天河区高唐工业园高普路91号、93号国药物流中心(除93号1栋101房)广东省内储存、配送有2027.12.3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华东医药供应链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13号大街325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13号大街325号浙江省内储存、配送有2026.12.3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吸附无细胞百(三组分)白破联合疫苗(国药准字S20260022)新疆鑫康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003室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南巷919号5号楼4号、33号、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储存、配送有2027.12.31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6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100004)湖南天润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标准厂房5-8栋514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5-8栋107、长沙市开福区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标准厂房5-8栋211、212、213、214湖南省内有2027-12-31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6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100004)国药控股扬州有限公司扬州市秋实路1号办公楼一层、二层、三层312、四层401、五层扬州市运河北路109号江苏省内有2027-12-31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6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100004)华润(大连)医药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镇远街50号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镇远街50号辽宁省内有2027-12-31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6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100004)河南西浓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5幢7层35号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38号9号楼4层26号河南省内有2027-12-31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6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100004)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开发服务中心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158号昆明市东寺街158号云南省内有2026-12-31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6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100004)新疆鑫康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号德汇万达E2写字楼1003室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南巷919号5号楼4号、33号、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有2027-12-31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6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100004)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6500号泰和东郡37号楼潍坊市健康东街甲198号山东省内有2027-12-31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6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100004)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四特大道71号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四特大道71号江西省内有2027-12-31中逸安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86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注册证号:国药准字S20100004)河北荣安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前辛庄村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前辛庄村河北省内有2027-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八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安徽励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详细信息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清单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4日附件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清单序号注销企业名称许可证号经营地址备注1安徽励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皖AA551000685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柏庄金座2号楼810-812室企业申请注销2安徽锦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皖AA5510692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198号G4栋218室3合肥特斯康医药有限公司皖AA552000459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西山工业园3号厂房二层
为持续加强智能监控应用及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强化对重点药品、诊疗项目的智能监控,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新医保发〔2025〕32号)要求,2026年自治区医保局公开征集智能审核规则优化建议共计5次,累计收到反馈意见6条。经专家会议研究论证,采纳意见5条,未采纳1条。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修订规则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附件:2026年智能审核知识库与规则库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2026年7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26〕3号),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完善我省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措施。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快政策落地实施,适当压缩公开时限,社会公众可在2026年7月22日17:30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邮箱:412564703@qq.com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938室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字样。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附件: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7月15日附件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的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26〕3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守底线、防风险、促衔接、惠民生,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精准帮扶,强化基本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现就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后医疗保障常态化帮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强化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一)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县级医保、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做好信息交换,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县级农业农村、民政部门每月月底前将动态变动的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下同)、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即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医疗救助对象名单交换至县级医保部门,县级医保部门要“照单全收”,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身份标识,确保各类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新增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农业农村部门对脱贫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实施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医疗救助对象身份退出的,自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逐步探索推进省级层面交换医疗救助对象信息。(二)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医保部门要继续做好本地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和继续帮扶脱贫人口,纳入防止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防止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同级农业农村、民政部门。经相关部门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身份后,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二、优化医疗待遇保障政策(三)落实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个人缴费标准90%、不低于50%给予定额资助,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基本医保参保率基本稳定。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身份认定地所属市州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标识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共同做好参保工作。继续帮扶脱贫人口和纳入参保资助范围的医疗救助对象,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原则上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鼓励常态化帮扶任务较重的市县拓展多元筹资渠道,帮助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参保缴费。(四)巩固提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功能。基本医保坚持公平普惠,继续巩固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医保目录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支付政策,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发挥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实施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确保将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倾斜范围。(五)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医疗救助对象规范就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1.合理设置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所在市州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25%左右确定。具有多重特殊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各市州应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动态调整起付标准。2.分类分档设置医疗救助比例。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分类救助,其中,特困人员为100%,低保对象不低于70%,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低于50%。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3.落实依申请救助机制和倾斜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因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困难群众,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至身份认定当月发生的住院等高额医疗费用,由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救助,救助金额纳入身份认定当年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一并计算。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不含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4.科学设置年度救助封顶线。各市州均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合理确定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限额。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六)支持慈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鼓励各地积极引导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充分发挥医保大数据优势,推动救助需求和慈善资源高效精准匹配,合力减轻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三、持续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水平(七)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完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加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探索将村级医保服务纳入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欠发达地区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大力推进医保数智赋能,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数字化服务,打通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等,提供医保帮办代办服务。组织基层协管员、网格员配合排查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群众,确保其获得及时、高质量的医疗救治。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为农村参保群众就医购药和医保结算提供便捷服务。(八)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就医服务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就医服务管理,更好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权益,确保资助参保应资尽资、直接救助应救尽救,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要充分保障。要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技术条件好、服务质量优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大病不出省,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的原则,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就医规范转诊,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地可针对偏远山区老年救助对象,探索建立首次未规范转诊容错机制,确保政策精准实施,降低群众负担。(九)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引导医疗救助对象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切实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医保目录外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在省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目录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不超过3%、8%、15%;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四、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总体部署上来。医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保障常态化帮扶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组织实施,强化工作力量,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动态跟踪参保及三重制度保障待遇享受情况,加强对高额医疗费用的信息推送与监管;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脱贫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目录外费用管控。税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各市州医保部门要按年度向省医保局报送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审查,青海索拉尔藏医藏药有限公司、青海阿夏曼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规定,准予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青海晟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条件,准予延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变更延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信息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 变更延续《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生产范围 住所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变更事由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部门 青海索拉尔藏医藏药有限公司 Ⅱ类:09-02-温热(冷)治疗设备/器具,14-10-创面敷料,14-15-病人护理防护用品,14-07-清洗、灌洗、吸引、给药器械。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川工业园昆仑东路13号D区3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东川工业园昆仑东路13号D区3号 李新路 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加生产范围 青药监械生产许20250003号 2030年5月26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阿夏曼巴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Ⅱ类:09-02-温热(冷)治疗设备/器具。 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24号2号楼三层 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纬一路24号2号楼三层 闫喜兰 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青药监械生产许20220001号 2027年1月12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海晟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Ⅱ类:14-13-手术室感染控制用品。 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三路26-2号309室 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经三路26-2号5号楼 郑燕 许可延续 青药监械生产许20210002号 2031年7月13日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精神,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市药监局制定了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张清单(附件1、2、3)。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通过以下电子邮箱进行反馈,意见反馈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2026年7月22日。电子邮箱:cqsyjjzfc2025@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三张清单反馈意见”。附件:附件1.重庆市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征求意见稿) .docx附件2.重庆市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3.重庆市药品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一)(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4.意见反馈表.docx附件5.《重庆市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等有关规定,现予发布《广东省中药材及饮片标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本版标准),自2027年1月15日起施行,并就实施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本版标准是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的省级中药标准,由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和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两部分组成。二、本版标准作为对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地方临床习用饮片品规和炮制方法的补充,其收载品种,除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凡例和通用技术要求。三、自本版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收载于《广东省中药材标准(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广东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第一册、第二册)》《广东省中药炮制规范(1984年版)》以及以往单独发布尚未成册的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同品种标准同时废止;本版标准未收载的品种,仍执行上述相应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但应当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和本版标准的凡例及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四、本版标准品种正文未列饮片和炮制项的,饮片名称与药材名相同,该正文同为药材和饮片标准。五、执行本版标准的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执行标准:《广东省中药材及饮片标准》2026年版。其中,具体品种的标准编号为可选择标注内容。六、新的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后,本版标准收载的同一药材标准或品名、来源、炮制方法、规格均相同品种的饮片炮制规范即自行废止。七、本版标准实施之前已生产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流通、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药饮片标明的执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鼓励中药生产企业提前实施本版标准。八、各相关单位可通过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网站查询本版标准收载品种的具体信息。九、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本版标准执行的监督与指导,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特此通告。附件:《广东省中药材及饮片标准》2026年版品种目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14日
各相关生产、配送企业:对于本周期内审核通过的22家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纳入配送企业信息库(详见附表),公告发布次日起中标生产企业可与配送企业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建立配送关系,配送关系的建立方法详见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站首页下载中心—《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操作手册-交易》中的相关操作说明。附表:2026年第二十七批纳入配送企业信息库企业名单(ypzb2015gs.lnypcg.com.cn/BidInfoPublic/Genuine/ps_info.aspx?RID=PS20260715094448801)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6年07月15日
为推动我国儿童用药研发,提高临床研究的质量和效率,我中心起草了《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已上市药品扩展儿童适应症的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相美亦 联系方式:xiangmy@cde.org.cn 感谢您的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7月14日 相关附件序号附件名称1 《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已上市药品扩展儿童适应症的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pdf 2 《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已上市药品扩展儿童适应症的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3 《真实世界证据支持已上市药品扩展儿童适应症的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