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陕西省“秦药”特色质量标准体系,省药监局组织专家根据2025年版《中国药典》《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对《陕西省中药饮片标准》的收录品种进行了清理调整。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停止执行《陕西省中药饮片标准》中茯苓等23个品种的饮片炮制规范。特此公告。附件:《陕西省中药饮片标准》清理品种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3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要求,我局组织人员根据国家药典委发布第九批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对相关品种的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进行了清理。自第九批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实施之日起,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中百合(百合)等26个品种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清理品种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3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及省药品监管局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度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提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凡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都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通过广东省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提交2025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填报时间 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 三、填报方式 (一)登录“广东省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网址https://qy.gdfda.gov.cn/),登录系统按要求填报。 (二)填报前请详细阅读《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企业专属网页)》(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组织督促辖区企业做好填报工作。对不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进行处置。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提交工作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对填报内容、填报数据要进行逐一核对,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少报、漏报、错报。如填报企业产值数据时单位应换算为“万元”。 (三)务必高度重视。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已完成相关数据接口建设,采集各省局年度自查报告数据。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视此项工作,及时登录系统,加强审核把关,保障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用性。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省药品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张振文,020-37886189;系统工程师联系电话,13129397778。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企业专属网页)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6年1月4日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企业专属网页).doc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2025年第123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以网站、客户端、应用程序为基本单元进行备案,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等要求。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前,应当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资料办理。二、自2026年1月6日起,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苏网药械信备字〔XXXX〕XXXXXX号,其中:第一到四位X代表备案年份;第五到十位X代表备案流水号。三、已完成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备案资料,原备案编号按照新的编排方式统一进行调整,编号格式从“苏网药信备字〔XXXX〕XXXXX号”调整为“苏网药械信备字〔XXXX〕XXXXXX号”,备案流水号末尾五位与原备案流水号数字编号一致。备案人应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下载调整后的备案凭证,并在网站首页或者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更新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王超,联系方式:025-83273757。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自治区级监督抽查针对性,科学制定2026年产品质量自治区级监督抽查计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产品目录。对建议纳入2026年产品质量自治区级监督抽查计划的产品,请填写《2026年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表》(见附件),于2026年1月15日前通过邮箱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处。附件:2026年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计划建议表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1月5日
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一百零二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请通过参比制剂遴选申请平台下“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模块向药审中心进行反馈,为更好地服务申请人,反馈意见请提供充分依据和论证材料,反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限: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16日(10个工作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1月5日 相关附件:《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一百零二批)》(征求意见稿)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调整目录(征求意见稿).pdf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异议申请表.docx
各相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有关工作安排,为稳妥有序推进我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现就《关于开展安徽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将反馈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hfsybjzcc@163.com),邮件名称统一标注为“安徽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反馈意见+产品名称+单位名称”,逾期不予受理。征集时间: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12日17:00。附件:关于开展安徽省药品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利用自动售药机、自动售械机(以下简称自动售药售械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药品监管工作实际,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自动售药械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月5日—2026年1月23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联系人:邸宇馨 联系电话:0471-4507128邮 箱:nmgyhltjgc@sina.com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自动售药售械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5日
近日,内蒙古首张符合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新规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成功发放至巴彦淖尔市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标志着全区优化医药流通格局、激发市场活力的药品批零一体化经营改革进入实质性落地阶段。这项改革将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进一步提升群众用药便捷度。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药监局于2025年8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一体化”经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提出“3个1+2”一体化经营模式,为改革落地提供制度保障。根据《通告》,一体化经营企业可实现“一个经营主体、一套人员配置、一张经营许可证”,统筹开展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两类经营活动,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协同降本提质增效。作为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关键举措,此次首张一体化许可证的发放,推动了药品流通企业整合采购、仓储、配送等核心环节资源,打破了传统药品批发与药品零售分离的经营模式。同时,助力企业通过共享物流体系、精简管理流程等方式压缩运营成本,进一步提升药品流转效率,让群众更快获取所需药品。《通告》明确要求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遵守药品经营管理要求,确保药品从购进、储存到销售的全流程质量可控。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强化日常监管与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筑牢公众用药安全防线。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文件精神,加强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省医保局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构成 《目录》包含规范目录条目4322条,实行“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国家15位编码)管理,具体包括:15位耗材分类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材质、特征参数、医保支付类别、先行自付比例。 二、管理原则 《目录》实行准入制度,并根据我省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情况,结合参保群众需求和临床实际需要,按规定实施动态调整。全省执行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调整目录。 三、支付范围 《目录》所列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立项指南)可另行收费,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项目目录相关规定的医用耗材,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属国家和省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支付标准 对于《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按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支付。非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按现行政策的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医用耗材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适用范围 《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用耗材费用的政策依据,统一使用国家统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用耗材规范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临床实际需要使用医用耗材不受《目录》约束和限制;医用耗材超出《目录》范围或使用场景超耗材注册证适用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应事先告知参保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等。 (二)加强政策宣介。各统筹区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的日常监管,密切协调联动,加强宣传解读,引导合理预期,确保落地见效。 (三)实行动态调整。《目录》将结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支付管理政策及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附件: 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目录(试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