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管有关要求,强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及相关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以下措施。一、严控平台入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一)严把平台备案与入驻资质审核关。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依法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备案。平台应建立严格的入驻审查制度,对申请入驻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进行实质性核对,并建立登记档案,定期核验信息,确保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持续合法有效;严禁资质造假、挂靠借用或超范围入驻。(二)规范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信息动态公示。平台应当确保入驻的医疗器械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鼓励平台设立资质信息预警功能,及时提醒经营者更新相关信息,发现资质信息变更、注销或过期的,平台应立即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确保经营行为和资质信息公示符合规定要求。(三)健全平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配置。平台应依法设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与医学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质量管理、日常巡查、不良事件收集上报等工作。严禁平台在缺乏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支撑情况下开展医疗器械网售服务。(四)压实平台日常巡查与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职责。平台应建立并执行覆盖全部入驻经营者的常态化巡查制度,重点核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未经注册/备案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置质量安全隐患。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器械展示、销售、配送等行为动态监测,督促入驻企业落实全链条追溯管理。(五)强化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与报告制度。平台应履行对入驻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与停止服务义务,严禁对违法违规行为默许、放任或包庇。平台在巡查或投诉举报中发现入驻企业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禁售/未经注册/备案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采取下架产品、限制功能、停止平台服务等制止措施,并保存证据记录,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二、规范销售行为,严守网售合规底线(六)严格执行分类管理与风险信息公示。平台及经营者应完善系统功能,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分区分类展示。在产品页面显著位置标注注册证号/备案号、适用范围、禁忌、警示提示等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不得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七)严守特殊管理及网络禁售红线。平台应建立禁售清单和审核拦截机制,不得将植入介入类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给个人,严禁销售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系统预警或人工发现后应立即采取阻断、下架、停止平台服务等制止措施,并保存证据记录,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八)强化网络销售医疗器械配送环节质量管理。网络销售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医疗器械配送质量管理规范,根据产品型式、包装、储运条件、温湿度要求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配送企业。对冷链、无菌、植入等高风险产品,确保全程温控、独立包装、明显标识、全程可追溯,保障“最后一公里”质量安全。(九)规范网络交易数据记录与留存管理。平台及经营者对需要核实购买者身份信息的医疗器械,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验。平台应完整记录并保存资质审核、交易信息、配送轨迹、售后服务、不良事件等信息,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且不少于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确保全过程真实、完整、可追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数据调取与核查。三、强化重点领域整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十)厘清医疗器械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合规边界。平台及经营者应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严厉打击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直播中以任何形式违规推介、宣称疗效、误导购买等行为。严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直播中直接展示无证产品,以及变相引导违规购买、夸大适用范围。(十一)全面排查整治社交电商等私域流量违规售械。加强对微信小程序、企业微信、社交群组、短视频等私域场景的监测排查,严厉打击未取得资质的企业违规售械、非法渠道购进、无证分销等行为,依法查处违规为提供发布渠道或技术支持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十二)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严格规范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信息发布,非医疗器械严禁宣传治疗、诊断功能,或作医疗器械宣传。医疗器械广告须经依法审查方可发布,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广告宣传。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详情页、直播话术、短视频中的虚假、夸大、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强化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十三)建立监测与处置联动闭环机制。依托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第三方专业机构强化网络销售风险隐患监测,开展大数据筛查、智能预警、固证取证。对违规线索实行“线上固证—线索交办—线下核查处置—结果反馈”的闭环管理,提升精准打击与风险处置效能。(十四)严打违法违规网售医疗器械行为。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风险排查整治作为经营环节清查治理重要内容,严肃查处销售无证、假冒、过期产品、非法渠道购械、违规销售高风险产品、虚假宣传等典型案件,依法公开曝光,形成震慑,净化网络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五、强化执法联合惩戒,构建协同共治格局(十五)实施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平台及网售经营者信用档案。对屡次违规、拒不整改、抗拒检查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平台及网店,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约束。(十六)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与行刑衔接。加强与市场监管、网信、公安及跨区域药监部门等协同联动,对重大跨区域、跨平台的违法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对平台放任违法销售以及经营者非法经营、销售不合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七)畅通社会共治与科普宣传。完善网络销售投诉举报处置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内部员工和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安全用械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性选购、正规渠道购买、规范使用,防范用械安全风险。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相关单位:2026年7月,共有3家中选企业主动向我中心申请下调其部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涉及超声刀头和预充式导管冲洗器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等九类医用耗材联盟地区集中带量采购等两个集采项目,具体产品和价格请登录深圳阳光平台-耗材交易结算系统-通知公告内查看。根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我中心对相关产品的中选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自2026年8月3日起执行。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1日
各有关企业:根据工作安排,现将2026年6月21日至2026年7月20日期间集采新准入中选产品审核结果予以公示(请登录深圳阳光平台-耗材交易结算系统查看对应的通知公告)。一、公示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17:00。二、注意事项(一)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于2026年7月24日17:00前通过深圳阳光平台基础库-“申投诉管理”模块向我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申投诉类型选择“带量采购”,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申投诉的,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二)咨询可拨打热线电话:0755-88653317。(工作日9:00-12:00,14:00-18:00)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1日
各相关单位:根据《广东省药品挂网规则》,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现将省内符合要求的新增挂网药品在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药品交易”进行数据同步,方便医疗机构和有关企业进行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步范围20260710批次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已在国家医疗保障局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广东省)新增挂网的药品(详见附件)。二、配送关系建立请相关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药品交易”,选择本次挂网药品中相应来源的药品建立配送关系;请配送企业登录系统及时响应,以便医疗机构按规定实施采购。三、反馈路径及方式(一)各单位如对本通知附件有异议,请通过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药品救济渠道”发起“咨询与反馈”,或在工作时间拨打020-87150111咨询。(二)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如有异议,请通过招采子系统广州平台交易模块-“GPO药品救济渠道”发起“采购交易”类别的申(投)诉。特此通知。附件:同步药品挂网数据目录(20260710批次).xlsx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7月20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慢特”)管理,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保获得感,我局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政策运行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一)对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调整的建议及理由;(二)对规范完善病种认定标准的合理建议及权威专业依据;(三)调整待遇标准的建议及相关佐证医疗费用数据;(四)对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的建议;(五)其他合理化建议。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20日至2026年8月3日(共15日)三、意见反馈途径(一)电子邮件:发送至hnsybjdybz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门慢特政策调整意见”;(二)信函邮寄: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红城湖路100号海南省医疗保障局4楼待遇保障处,信封上请注明“门慢特政策调整意见”字样;四、相关要求为您的意见被更好地采纳,如您方便可在反馈意见时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依法严格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7月20日
为鼓励发展医疗器械零售新业态,满足公众日常购械需求,规范自动售械监督管理,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近日,省药监局发布《辽宁省自动售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主要包括总则、经营备案管理、经营质量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一是严格对标国家要求,确保规定内容合规有据,不增设门槛;二是立足法治框架,优化服务,助力企业合规经营;三是强化可操作性,明确企业申报应具备的条件、企业职责、监管职责、退出机制等具体情形,形成监管闭环。下一步,省药监局将全面推进《规定》贯彻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申报指导,让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助力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注册专门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组织修订《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20日—8月14日。有关单位和个人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表(详见附件2)发送至jlscde_yp@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修订稿反馈意见”,邮件附件的文件名请注明“XX(单位/个人)意见反馈表”。附件:1.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20日
“啤酒花”等 4个中药材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26年 8月 1 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中药材标准目录 2.“啤酒花”等 4个中药材标准正文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15日
2026年7月10日,我局向社会公开征集《辽宁省医疗器械快速审评审批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截至7月17日,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感冒灵口服制剂(颗粒、胶囊、片、茶)说明书中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于2026年10月15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将更新信息告知患者。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者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及说明书更新信息的告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感冒灵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