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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五”规划纲要发布: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新华社受权于13日全文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3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建设健康中国,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规划纲要》第三十九章第四节提出,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发展中西医协同服务。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和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中药制剂、经典名方发掘转化,提高中药质量,做大做强中医药产业。推进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弘扬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规划纲要》第三十九章专栏16提出,支持建设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和中医优势专科中心,更好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和作用。  《规划纲要》第五十九章第一节提出,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深化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和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建设,提升中医药大健康、特色金融、高新技术、会展商贸等产业竞争力。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全国
  • 湖北省药监局出台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

    根据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近日,省药监局制定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28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系统谋划未来三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提升的“任务书”和“路线图”。《实施方案》旨在全面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水平、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质量安全保障水平、风险防控能力和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快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共治格局,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助力湖北美妆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实施方案》围绕压实主体责任、创新服务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共治体系5个方面,提出建立共性问题清单、制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手册、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强化全环节监督检查、完善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优化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强化示范引领、完善监管制度标准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常态化风险管控机制、推进智慧监管建设、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加强科普宣传、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等17项工作任务,分解细化46项具体措施。《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向更加系统、更加全面、更深层次、更高水平推进,必将有效提升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发展基础。下一步,省药监局将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务实推动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促进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守护人民群众美丽健康。(信息来源: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化妆品 湖北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骨接合植入器械 金属接骨板》等2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2026年第24号)

     YY 0017—2026《骨接合植入器械 金属接骨板》等26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      国家药监局2026年3月9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新生儿和低龄儿剂量推断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6年第25号)

    为帮助企业解决新生儿和低龄儿用药研发过程中面临的剂量选择难题,提高该人群药物研发效率,保障新生儿和低龄儿用药安全可及,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新生儿和低龄儿剂量推断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新生儿和低龄儿剂量推断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3月12日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抗肿瘤药物基于后线研究数据开展前线适应症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服务抗肿瘤新药临床研发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临床研发向前线阶段推进过程中的关注要点,我中心起草了《抗肿瘤药物基于后线研究数据开展前线适应症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 联系人及邮箱如下: 联系人:张丽敏、赵伯媛、艾星 联系方式:zhanglm@cde.org.cn;zhaoby@cde.org.cn;aix@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6年3月17日 相关附件:《抗肿瘤药物基于后线数据开展前线适应症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抗肿瘤药物基于后线研究数据开展前线适应症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法规 / 征求意见 / 药品 全国
  •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核查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现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核查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6年3月16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核查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强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基金核查责任,保障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构对本省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及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情况实施核查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核查遵循依法依规、统一规范、协同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核查管理。第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强化核查结果运用,规范协议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岗位设置第六条 经办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医疗保障基金核查工作。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核查。对参保地申请开展核查的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协助做好核查工作。第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核查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核,合理配置不相容岗位人员,确保业务权限职责清晰,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相互监督,根据岗位需要对各环节数据信息进行权限控制,建立各岗位数据访问、操作、维护、保密等管理制度和有效的信息流转反馈机制。第八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与核查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核查人员。核查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具备医学、财会、法律、信息、统计等相关专业知识;(二)掌握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医疗保障业务;(三)取得开展医疗保障基金核查工作的相关资质。第九条 各地市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建医疗保障基金核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具有医学、法律、财务、信息等专业背景和具有医保行政管理、经办、基金监管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产生。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配备核查工作的必需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记录仪、计算机、摄像摄影和录音器材等。可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核查。第三章  核查内容及方式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对下列内容实施核查:(一)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落实医疗保障政策情况,包括就医和购药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支付方式、费用结算等规定的执行情况;(二)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药品、医用耗材的“进、销、存”数据,与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有关的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会计凭证、财务账目等;(三)定点医药机构向经办机构申报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费用情况;(四)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情况及遵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情况;(五)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基金核查类型。(一)日常核查。对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及落实医疗保障政策情况开展日常核查;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费用审核后发现的问题、智能审核发现的问题及对异地经办机构发起的问题协同核查事项等开展日常核查。每年对定点医药机构至少开展一次核查。(二)专项核查。根据年度专项工作计划,经办机构可依职责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专项核查。(三)重点核查。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数据分析、业务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或突发事件、投诉举报线索等情况,实施重点事项核查。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可通过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第十四条 采用现场核查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单位及人员实施核查时,经办机构通过查阅和调取资料、巡查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进行。(一)核查准备。准备医保政策、服务协议、结算数据、疑点数据等资料,制定核查工作方案、组织核查人员培训,配备电脑、执法记录仪、录音笔等设备。(二)核查通知。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提前向被核查对象制发《医疗保障核查通知书》,写明核查的有关内容、时间安排、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有关要求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或因业务需要等特殊情况,可在实施核查时向被核查对象送达《医疗保障核查通知书》。(三)核查实施。医疗保障核查实施时,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应向被核查对象表明身份并出示经办核查相关证件。(四)调查取证。核查人员可通过查阅资料和调取数据、现场比对、问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询问被核查对象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记录人和核查人员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拒不签名或盖章的,核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做好音像记录。需留存现场证据的,核查人员应进行照相、录音或录像。对被核查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时,被核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经核对本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或盖章。(五)核查结论。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应依据医疗保障相关规定得出核查结论,并告知被核查对象。(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发书面函或通过全国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委托相关经办机构协助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参与就医地经办机构的调查取证。第十五条 非现场核查可通过书面核查方式开展。经办机构根据核查需要,可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病案、处方等医疗文书、“进、销、存”数据、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及财务信息等;可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报送处方、经营药品的“进、销、存”数据及财务信息;可调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监控视频等。材料包括纸质及电子数据,定点医药机构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实施书面核查前,应当向被核查对象制发《医疗保障核查通知书》,写明核查的有关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和有关要求事项。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材料交接,填写相关交接表单,并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向被核查对象制发《医疗保障核查情况告知书》;被核查对象如有异议,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有关材料。被核查对象提出陈述申辩的,经办机构应进行复核。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在核查结束后形成《医疗保障核查处理意见书》,送达被核查对象。第十八条 被核查对象对核查处理意见仍存在异议的,有权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第四章  资料归档第十九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制作案卷封面和卷内文件目录,装订成卷并进行归档。第二十条 资料归集整理范围包括核查文书、佐证材料、检查报告等与核查相关的资料。第二十一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资料。第二十二条 智能监管子系统核查的相关数据应以电子资料形式存储在系统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篡改、销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安全。第五章  结果处理及运用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终止或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处理,应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五条 核查结果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与定点医药机构质量保证金返还、预付金拨付、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续签、医疗保障定点退出机制等相挂钩。第二十六条 强化核查结果运用,经办机构应依法依规公布违规违约典型案例。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七条 核查处理结果要纳入集体决策事项,会同相关内部职能部门共同会商医保基金核查处理情况。做好整体核查工作和风险把控工作,确保协议处理结果的一致性与公正性。第二十八条 各经办机构核查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核查对象正常的工作秩序;(二)不得泄露被核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核查对象相关资料或者信息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目的;(三)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四)不得参与被核查对象安排的任何有碍公平公正开展核查工作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现场核查、审核裁量等工作的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派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核查对象也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与被核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负责人存在亲属、经济利益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二)本人或所在第三方机构与被核查对象存在业务合作、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核查工作公正实施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对于第三方机构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或由被核查对象提出的针对第三方机构人员的回避申请,由委托的经办机构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经确认需要回避的,经办机构应要求第三方机构立即更换合格人员,并对该机构进行记录。因回避不当对核查结果造成影响的,经办机构将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第三方机构的责任。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第三方的管理制度,第三方技术信息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发生管理制度所禁止行为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委托的经办机构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一)立即终止服务合同,并将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列入医疗保障合作“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或永久禁止其参与医疗保障相关服务项目;(二)建议其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三)将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四)因违规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或相关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 数据安全与保密义务。经办机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技术信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核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规范数据管理。建立覆盖数据全周期的内部管控制度,严禁超越授权范围访问、使用医疗保障数据。(二)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组织或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变相交易医疗保障数据。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协议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三十三条 执行中如遇国家或本省政策规定调整,按照调整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医疗保障核查通知书      2.医疗保障核查询问笔录      3.医疗保障核查工作记录表      4.医疗保障核查情况告知书      5.医疗保障核查处理意见书      6.涉嫌行政案件移送书

    法规 / 首次颁布 / 药品 黑龙江省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鄂药监发〔202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公众用妆安全,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28年)》,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7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湖北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6-2028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的要求,全面提升我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以下简称“质量体系”),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工作思路,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理念,聚焦制约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统筹谋划、精准施策、综合引导,全面提升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效能与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通过有效提升行业质量体系管理水平,为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通过开展质量体系提升行动,到2028年底,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全面增强,质量体系运行水平整体提升,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显著提高,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化妆品监管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媒体监督、法治保障的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化妆品行业创新力、竞争力、品牌力明显提升。二、重点任务(一)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1.建立共性问题清单。聚焦化妆品备案环节规范性、质量体系文件完整性、生产过程与注册备案资料载明技术要求一致性、原料使用合规性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质量体系自查、委托生产、产品放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和经营使用环节合规性等薄弱环节,于2026年6月底前建立全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使用环节共性问题清单,明确企业和监管部门责任,提出预防改进措施和时限要求。2.制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手册。制定《湖北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手册》,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化妆品经营者(含电商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等主体责任,细化量化主体资质、质量管理、产品放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具体要求,督导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单位对照检查落实,实现主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可追溯”,提升备案、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合规性。3.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开展质量、生产、检验检测等关键岗位人员全覆盖培训。建立化妆品法规常识测试平台,实现检查时同步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法规测试。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开发质量管理培训课程,建设化妆品行业培训资源云平台,实现培训内容标准化归集、分类管理与共享使用。利用省药检院、高等院校资源优势,每年定期开展2-3期“实验室开放日”和检验人员跟班学习活动。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举办“化妆品质量管理人员技能大赛”“关键岗位人员能力测评”和相关资格认证培训等活动,提升关键岗位人员能力素质。 4.强化全环节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备案、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线索核查、问题整改、案件查办力度,重点加强产品备案、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经营者(含电商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等的监督管理,督促电商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强化对平台内和入场经营者的审核与管理,严查未按法规要求备案与生产、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标签不合规等违法行为,确保产品备案、生产、经营、使用合规。(二)创新服务措施,赋能产业发展5.完善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持续完善支持化妆品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许可服务事项,深化生产许可全程网办,推进证照关联变更、并联审查、合并检查,持续精简申报材料与办理环节;强化企业信用应用,实施生产许可分级分类管理,大幅压减首次许可、许可事项变更办理时限;深化登记事项变更“智慧审批”秒批秒办;优化生产许可延续流程。6.优化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指导有需求的生产企业建立与生产场地执行同一质量体系外设仓库的产品放行模式。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化妆品数字化生产与质量管控”论坛,聚焦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在生产质量管理中的实践应用,推动行业构建从原料入厂到产品追溯的智慧管控体系,打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省局结合实际,探索制定与数字化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审查要点、检查标准等,助推企业数智化转型、规范化管理。7.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开展全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状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企业规模、产品数量、体系运行、人员素质、检测能力、风险管控、委托生产等情况,提高指导帮扶的精准性。建立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帮扶清单台账,组建湖北省化妆品“监管+专家”服务团队,开展“一企一策”结对帮扶活动,每年重点帮扶一批生产规模小、质量体系差、管理能力弱的中小微企业,帮助企业补齐质量体系管理短板,推动企业质量体系从“形式合规”向“实质有效”升级。力争在2028年6月底前打造3-5个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质量提升典型案例。8.强化示范引领。开展政策法规解读和高质量发展论坛,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规模、质量体系建设、风险管控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指标,在全省范围内遴选3-5家典型示范企业,联合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企业家上讲台、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案例推广等活动。在省局官网搭建“化妆品三年行动”专栏,开辟法规宣贯、科普宣传、行动动态、企业家论坛、经验交流等栏目,宣传行业发展动态和典型企业质量管理经验做法,促进我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升。(三)强化制度建设,提升监管效能9.健全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出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办法、化妆品检查工作规程、化妆品经营者现场检查要点等制度,制定化妆品检验记录与报告规范、生产设备确认与验证等系列指南;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水疗产品等行业团体标准,为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0.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产品风险、质量管理水平、风险防控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明确监管层级、检查频次和监管要求。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要求,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推行“多合一”联合检查,减少企业干扰,提升监管质效。11.建立常态化风险管控机制。每季度收集汇总监督检查、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和舆情信息等风险线索,形成风险清单通报相关单位,督导风险线索核查处置。定期召开风险会商会,分析形势,制定管控措施。指导企业建立风险动态管控机制,开展质量体系风险自查自纠、分析研判和整改落实。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实战演练、举办共性问题与典型案例风险交流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企业间风险防控经验分享与交流。(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基础12.推进智慧监管提质增效。加强湖北省化妆品智慧监管平台建设,整合备案许可、监督检查、检验检测、不良事件监测、风险监测、风险处置、案件查处、舆情信息、法规宣贯、培训服务等数据信息,开发构建化妆品全链条风险预警模型,实现监管业务全覆盖、监管信息全共享、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全掌控、风险处置全闭环,为高效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13.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建设。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持续扩展化妆品检验检测资质,确保现有化妆品监管标准体系检验资质能力全覆盖。实施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分类扩容计划,按“三级医院+专科医院+美容机构+零售连锁”分类布局,新增医美机构、化妆品连锁门店等特色哨点,重点覆盖祛斑、染发、防晒等类产品销售及使用场景,到2028年实现每百万人口哨点覆盖率提升50%。14.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整合培训资源,搭建湖北省化妆品检查员(从业人员)网络培训平台,常态化开展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备案管理、监管执法、抽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等业务培训。加强化妆品检查员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实战化培训,确保全省化妆品监管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业务学习,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复合型的高素质监管队伍。(五)建立共治体系,凝聚监管合力15.强化行业自律引导。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强化对企业的规范指引,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开展质量安全承诺管理活动。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质量体系内部交叉审核机制,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交叉审核,形成互查互鉴、共同提升的工作格局。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内选树典型企业,培育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16.加强化妆品科普宣传。利用省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安全用药月、报刊、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等平台,多渠道普及化妆品安全知识、辨识技巧、选购常识,提升公众质量安全意识。支持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化妆品企业开展我省优秀化妆品企业和品牌推荐活动,提升湖北化妆品企业和美妆品牌知名度。17.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化妆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行业内部“吹哨人”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化妆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核查处置公众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升公众参与度。三、实施步骤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与摸底排查阶段(2026年1月-4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动员部署,开展政策解读、法规培训、示范交流、高质量发展论坛、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调研摸底,为活动的高效开展奠定基础。第二阶段:全面实施与重点提升阶段(2026年5月—2028年6月)。组织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分局、各市州市场局和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第三阶段:巩固提升与总结推广阶段(2028年7月—12月)。对照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目标任务要求,全面开展回头看,全面总结评估目标任务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不足,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常态化、制度化。四、保障措施(一)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省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注册管理处、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行政审批处、人事科教处、稽查执法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和各分局局长、各市州市场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负责三年行动计划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定期召开专班会议,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区域工作。(二)严密组织实施,提升工作质效。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工作站位,指定专人负责,对照省局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细化本部门、本单位推进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规定时间节点落实到位。省局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和通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三)注重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加强与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省局分局、各市州市场局、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作,凝聚工作合力,共享信息资源,交流经验做法,合力推动三年行动计划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四)强化经费保障,推动项目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监管工作经费,重点保障智慧监管平台、检查员实训基地、化妆品检查员(从业人员)网络培训平台、化妆品法规常识测试平台、相关课题研究和科普宣传等工作经费,确保相关工作任务顺利实施。(五)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自媒体等载体,及时宣传我省化妆品质量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进展、举措成效和经验做法等,努力营造良好氛围,着力提升湖北化妆品产业的全国影响力。附件:质量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质量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分解表主要内容具体工作分项任务牵头单位配合部门时限要求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建立共性问题清单建立全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和经营环节共性问题清单,明确企业和监管部门责任,提出预防改进措施和时限要求。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各分局、各市州市场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2026年6月30日前制定落实主体责任指导手册制定化妆品(牙膏)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化妆品经营者(含电商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美容美发机构和宾馆等主体责任清单。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稽查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各分局、各市州市场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2027年6月30日前提升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常态化、分级分类开展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注册管理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各分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生产企业、高等院校贯穿全程建立化妆品法规常识测试平台,实现检查时同步对关键岗位人员开展法规测试。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分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2027年6月30日前建成开发质量管理培训课程。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相关企业贯穿全程建设化妆品行业培训资源云平台。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2027年6月30日前建成每年开展2-3期“实验室开放日”和检验人员跟班学习活动。省药检院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各分局、生产企业、高等院校贯穿全程举办“化妆品质量管理人员技能大赛”“关键岗位人员能力测评”和相关资格认证培训等活动。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生产企业贯穿全程强化全环节监督检查强化对备案、生产、经营全环节的监督检查。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稽查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各分局、各市州市场局贯穿全程创新服务措施,赋能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支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各分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贯穿全程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服务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贯穿全程优化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建立与生产场地执行同一质量体系外设仓库的产品放行模式。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行政审批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各分局、相关企业贯穿全程开展“化妆品数字化生产与质量管控”论坛。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生产企业贯穿全程探索制定与数字化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审查要点、检查标准等。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行政审批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各分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贯穿全程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开展全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状调查摸底。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各分局、各市州市场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2026年6月30日前建立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帮扶清单台账。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分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2026年7月31日前组建湖北省化妆品“监管+专家”服务团队。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各分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2026年7月31日前开展“一企一策”结对帮扶活动。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各分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贯穿全程打造3-5个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质量提升典型案例。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稽查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省药检院、各分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贯穿全程强化示范引领开展政策法规解读和高质量发展论坛。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稽查执法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各分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贯穿全程遴选3-5家典型示范企业。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行政审批处、稽查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分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2026年7月31日前开展企业家上讲台、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案例推广等活动。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企业贯穿全程搭建“化妆品三年行动”专栏。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2026年4月30日前强化制度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健全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出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监管制度和检查要点等。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政策法规处、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稽查执法处、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分局、各市州市场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2026年12月31日前制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指南。药品审评检查中心人事科教处贯穿全程制定水疗产品等行业团体标准。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贯穿全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行政审批处、稽查执法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分局、各市州市场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贯穿全程推行“多合一”联合检查。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行政审批处、稽查执法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分局、各市州市场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贯穿全程建立常态化风险管控机制每季度收集汇总各类风险线索,形成风险清单通报相关单位。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办公室、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稽查执法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贯穿全程定期召开风险会商会。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办公室、注册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稽查执法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检院、各分局、各市州市场局贯穿全程指导企业建立风险动态管控机制。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各分局、各市州市场局、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和生产企业2026年12月31日前定期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实战演练、举办共性问题与典型案例风险交流研讨会等活动。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各分局、生产企业贯穿全程加强能力建设,夯实监管基础推进智慧监管提质增效建成化妆品智慧监管平台。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2027年12月31日前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持续扩展化妆品检验检测资质。省药检院/贯穿全程实施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分类扩容计划。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相关医疗机构、经营企业贯穿全程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开展常态化法规业务培训。人事科教处注册管理处、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稽查执法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贯穿全程搭建湖北省化妆品检查员(从业人员)网络培训平台。人事科教处注册管理处、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稽查执法处、药品审评检查中心、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各分局、行业协会2027年6月30日前加强化妆品检查员实训基地建设,开展实战化培训。 药品审评检查中心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贯穿全程建立共治体系,凝聚监管合力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贯穿全程开展质量安全承诺管理活动。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贯穿全程建立质量体系内部交叉审核机制,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交叉审核。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贯穿全程加强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开展化妆品安全知识科普。办公室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分局、各市场局贯穿全程开展我省优秀化妆品企业和品牌推荐活动。化妆品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贯穿全程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稽查执法处各分局、各市场局贯穿全程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办公室/贯穿全程核查处置公众投诉举报线索信息。稽查执法处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各分局、各市场局贯穿全程

    法规 / 首次颁布 / 化妆品 湖北省
  • 山西省关于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市知识产权局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要求,进一步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新兴领域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助力转型发展行动,聚焦我省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作用,持续增强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能力。到2026年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省新兴领域专利审查服务覆盖面显著扩大,协同保护机制更加健全顺畅,转化运用水平明显提升,海外维权支撑体系发挥效能,公共服务效能持续释放,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二、重点任务(一)推动高质量专利布局。结合我省新兴领域产业规划和创新资源分布,大力支持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引导生物制造、绿色氢能、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靠前储备基础专利。对具有重大产业影响的新兴技术推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将更多新兴技术领域纳入专利快速预审和优先审查覆盖范围,持续清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有效遏制低质量专利申请。选取新兴领域关键技术环节,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加快高价值专利组合布局,从源头上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二)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发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平台作用,优化预审流程,为新兴领域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结合新兴产业领域预审的技术要点、审查标准和格式要求,开展专利预审业务操作规范化工作,实现预审标准规范化。优化专利优先审查管理机制,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聚焦服务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高质量申请,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支撑保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多样化国际市场,因地制宜制定布局策略,充分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三)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深化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在新兴领域知识产权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业务支撑、办案协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协作配合,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加大新兴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力度,持续推进行政裁决队伍能力建设,依法依规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充分发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各维权援助分支机构作用,为新兴领域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知识产权侵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等服务。(四)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落实“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进“当事人说事”“行业说理”与“法官说法”有机结合,为新兴领域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服务。充分发挥大同国际仲裁院知识产权庭审中心机构作用,从专利预审员、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律师、工程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仲裁员,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仲裁专家库。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行业专家辅助查明技术事实,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提供精准专业技术支撑。(五)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持续开展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盘活,加快推进新兴领域专利供需对接和产业化应用。充分发挥新兴领域龙头、链主企业、高校院所、产业园区等作用,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市场化、利益平衡、开放性、无歧视原则组建专利池,促进新兴领域产业链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破解新兴领域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六)加强涉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山西工作平台的职能,面向新兴领域重点出口企业建立海外诉讼常态化监测机制和海外商标、域名抢注线索反馈机制,指导企业自主建立风险识别、侵权评估、合规审查等内部机制,系统性构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分类发布国外最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海外实务指引、相关国家环境概览等研究成果及涉外专业信息。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建设。开展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应对专题培训,为新兴领域创新主体提供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提升企业“走出去”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优化升级。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业,深入开展代理行业专项整治,为新兴领域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优质专业服务。完善知识产权特派员和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制度,为我省新兴领域创新主体提供点对点的政策推送、业务咨询和需求响应。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为新兴领域创新主体提供信息检索、查询等公共服务。做好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提升全社会特别是新兴领域创新主体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三、工作保障省局统筹做好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政策支持与资金保障,全方位保障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全链条环节落地见效。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太原代办处发挥各自优势,聚焦新兴领域创新主体核心需求,提供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服务,全力护航新兴领域创新发展。各市局要提高站位、深化认识,主动衔接、全力协同,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切实构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山西省知识产权局2026年3月16日

    法规 / 改革-新举措 / 药品 山西省
  •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26号公告),规范我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流程,优化政务服务、助力产业出海,我局研究起草了《江苏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6年4月17日前反馈我局,电子邮箱:jsmpaylqx@163.com,电子邮箱注明“江苏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工作程序征求意见反馈”。附件:1.江苏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7日

    法规 / 征求意见 / 医疗器械 江苏省
  • 国家药监局关于废止《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8部分:锻造钴-镍-铬-钼-钨-铁合金》等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公告(2026年第26号)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YY/T 0605.8—2007《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8部分:锻造钴-镍-铬-钼-钨-铁合金》等2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废止信息表国家药监局2026年3月13日附件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废止信息表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废止日期1YY/T 0605.8—2007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8部分:锻造钴-镍-铬-钼-钨-铁合金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2YY/T 0728—2009外科植入物 术语“外翻”和“内翻”在矫形外科中的用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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