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省药监局召开“1+4+N”政策体系月度调度会,对照《海南省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落实工作台账,逐项盘点进展、查找短板、部署任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冀铁军主持会议,局党组成员及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各牵头处室对照工作台账,就“1”个总体方案和支持重点园区、特色产业发展的“4+N”个政策措施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过堂”汇报。会议指出,自政策体系构建以来,省药监局坚持“一把手”挂帅,专班化推进,目前涉及海口高新区、乐城先行区等重点园区的支持政策已初见成效,数字疗法、海洋生物医药等专项措施正在按节点有序铺开。会议强调,建立月度调度机制,关键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政策“空转”。省药监局将持续深化“1+4+N”政策落实月度调度制度,通过“按月对账、季度盘点、年终销号”,压茬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一要对标先进优化流程。学习借鉴先进发达地区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紧盯台账中明确的时限要求,推动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提速,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事成本。二要聚焦特色强化支撑。结合海南资源禀赋,加快南药黎药、海洋生物医药等特色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利用乐城真实世界数据研究优势,为创新产品提供“快车道”。三要数字赋能提升效能。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工智能+药品监管”总体部署,加快智慧监管平台应用,推动以“远程监测+AI识别+算法感知”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为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透明的法治环境。会议要求,各处室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对照台账逐条销号,确保“1+4+N”政策体系从“纸面”落到“地面”,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长期停产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省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于2026年5月7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yut001@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化妆品企业停复产报告管理规定的意见反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7日山东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
2026年3月23日至3月27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2个。序号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备案号备案日期备案机关备案事项1重庆普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疣体剥离器械包渝械备20190057号2026年3月26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备案2一枝花(重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核酸提取或纯化试剂(磁珠法)渝械备202500272026年3月27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备案
根据企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注销青海柏丽姿日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通告。附件: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7日 附件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许可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备注青海柏丽姿日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妆20170001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孵化基地E4厂房一般液态单元(啫喱类、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护肤清洁类);蜡基单元(蜡基类)柏维金刘玉红2023年03月21日2027年09月24日企业申请注销
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6年)》印发给你们,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此为准,请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6年4月7日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6年)为充分发挥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引领作用,加快推动本市医药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着力推动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需求,现提出如下工作举措:一、提升创新医药临床研究水平(一)提升国际临床试验能力。依托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临床研究能力培训基地,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能够牵头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项目负责人。完善医疗机构创新药械临床试验绿色通道,支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不少于120项。扩大头部医企合作范围,合作开展临床试验不少于35项。指导支持设有研究型病房的医院提升临床试验设计能力。对在本医院接续开展I、II、III期临床试验的项目,鼓励主要研究者参与制定临床试验一体化研发方案,实行资料免重复提交,有序推进受试者预招募工作,全面提升新药临床试验整体效率与质量。(二)布局重点方向。AI人工智能预测、类器官与器官芯片方面,开发不少于15种模型,加速候选药物筛选。药物递送方面,支持透脑递送、核酸肝外递送等新技术研发,助力药物研发与临床应用。脑机接口方面,开展高通量柔性深部电极等核心零部件研发,开发512通道侵入式产品,加速临床验证。细胞与基因治疗和微生物方面,开展体内细胞重编程技术等不少于8项关键技术攻关,支持不少于10个品种研发应用。免疫治疗与药物研发方面,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推进临床转化应用,发现新靶点并开发2个候选药物。支持开展涉及放射性药物研究者发起的研究。(三)强化协同创新。建立临床需求和产业研发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编制医药健康细分领域发展报告和需求清单,引导临床研究和企业研发方向。支持“产学研检医”组建医工交叉创新联合体,围绕工艺、材料和零部件等短板弱项开展药械协同攻关。支持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构建卓越创新协作网络,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协同攻关,加速新成果转化应用。(四)推进生物样本库建设。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自动化样本采集与处理、高通量提取、多组学检测等关键技术与装备攻关,建设智能化、无人化生物样本库。坚持产业和临床需求紧密结合,支持建设高水平重大疾病专病队列,赋能精准医疗与新药研发。建立生物样本数据有效共享激励机制。(五)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扩大试点医院范围,推动其自有资金研发投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并逐年增加,与孵化器紧密合作,共建概念验证平台。围绕冠脉复杂病变介入治疗、复杂肿瘤精准放疗、非玻切黄斑前膜剥除等高难度术式,开展医疗机器人关键核心技术科研攻关与转化。鼓励北京儿童医院、首都儿童医学中心等开发符合儿童用药特点的院内制剂,推荐纳入国家儿童常用医疗机构制剂清单。二、优化创新药械审评审批(六)加快创新药械上市。深化创新药械项目制管理,提高四个创新服务站运行质效,累计纳入品种不少于400项,推动新获批创新药械不少于18个。鼓励罕见病和儿童治疗用药创新,实施优先服务,推动早日上市,争取市场独占期。推动国家药监局京津冀分中心对创新药械早期介入、咨询指导,加速创新成果转化。(七)深化审评审批改革试点。开展优化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探索仿制药上市申请前置服务。深入推进自行研制使用体外诊断试剂试点,推动应用真实世界数据进行注册申报。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推行化妆品电子标签,探索特殊化妆品注册审评协同。(八)促进药械检验提质增效。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检验开辟绿色通道,时限由70个工作日缩短至40个。推进新型生物制品检验能力建设,新增2个生物制品批签发授权。将流感疫苗的批签发时限缩短至40个工作日。对创新医疗器械开展检验前置服务。率先完成医用实验室设备安全新国标扩项,对新国标产品实施即收即检。(九)积极支持监管科学研究。推进国家药监局监管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建设,组建药品监管科学创新中心、放射性药物检测联合实验室。围绕人工智能预测、类器官和器官芯片等前沿领域探索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加快人工智能在药品再注册和器械注册审评审批中的应用。三、提升创新医药生产流通(十)提升产业平台服务能级。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黑灯实验室、高水平专业孵化器,布局一批开放式中试平台,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中试线。加快建设小核酸、细胞与基因治疗、药物递送系统等细分领域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平台,持续提升抗体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等已有CDMO平台能力。支持产业平台开展国际化认证,并与跨国药企开展产业化合作。(十一)服务药械扩大生产。成立市级专班为重点产业化项目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对标国际先进做法,从工厂设计、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和工艺验证等各环节提前介入、精准服务、协同推进,加速项目投产,降低企业成本。支持符合要求的创新药、多联多价疫苗等分段生产。新药、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短缺药品以及其他临床急需药品商业规模批次产品,符合药品上市放行要求的,在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可以上市销售。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区设立生产场地。将多仓协同物流模式扩展至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十二)全力培育企业成长壮大。支持企业引进重大药械品种,在产业化落地方面提供精准服务和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战略并购、资源整合做大做强,梯度培育一批拥有高价值品种、高研发投入、高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新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少于10家。(十三)加速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一批设备更新项目,打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示范工厂和园区,新增市级以上智能工厂不少于10家、绿色工厂不少于5家。培育创建灯塔工厂、5G工厂、美丽工厂,鼓励机器人示范应用。分类加快推进企业生产数智化改造,建立覆盖生产、检验关键环节的数智应用,推进重点药械生产智慧化监管。(十四)支持中药创新发展。鼓励医企校联合建设中药守正创新中心,支持中药新药注册生产和已上市中药创新改良。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支持中药配方颗粒新产品开发。推动头部医企在院内制剂的研发生产合作。建立临床急需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评估机制,促进在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十五)便利药械进出口。推进罕见病临时进口药品扩品增量和扩院使用。率先实施进口药品通关单电子化,实现全程网办。争取符合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在天竺综合保税区加贴中文标签试点。拓展药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出具范围。与国际知名检验认证机构合作,优化医疗器械出海检验认证服务。(十六)支持创新药械国际化推广。做好出海创新药价格登记服务,助力其全球市场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和海外销售,鼓励企业通过境外投资、海外并购和本地化合作等方式加快国际化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出海合作联盟、国际合作伙伴联合体,发挥海外销售渠道和商业化经验优势带动更多企业抱团出海。四、推广创新药械临床使用(十七)完善创新药械入院使用。创新药品通过绿色通道快速挂网,办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推动国谈药品和创新药械直接进入医疗机构目录,通过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双通道”保障供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国谈药品和创新药械入院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剔除其对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的影响。支持创新药械纳入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十八)深化医保支付改革。探索通过现有价格项目兼容、附条件新增价格项目等多种方式,满足创新医疗器械临床需求。将符合条件的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技术纳入立项,推动手术机器人辅助技术临床应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统筹做好总额预算、集中采购和DRG支付方式改革。落实特例单议、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等配套机制。(十九)支持创新药械真实世界研究。根据医保综合价值真实世界研究规范,从临床有效性、经济性、患者体验等多维度,全面评估创新药械、创新技术的综合价值,加快推进研发立项、上市后价值再评价、医保目录调整等。医疗机构直接牵头完成临床研究并转化的1类创新药品和器械上市的,要率先入院使用。(二十)推动手术机器人入院使用。开展手术机器人应用临床效果评价及卫生技术评价。加快腔镜、骨科、神外、介入等全品类手术机器人更多入院使用,在更多医院开展全场景机器人应用。用好机器人等高值医疗设备租赁平台,推广手术机器人创新租赁模式,持续加速机器人创新迭代。将手术机器人联合研发、使用成效、机器人全场景开放情况等纳入公立医院绩效监测。(二十一)发挥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作用。加快北京市医药健康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推进医疗、医保和商保的数据共享应用。探索开发面向疾病预测与干预的特定疾病险或特定药品险。推动北京普惠健康保等商业健康保险将更多创新药械、罕见病用药、创新技术纳入保障范围。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优化快速理赔服务。五、加强人工智能赋能创新医药(二十二)加强高质量数据集供给。建立供需对接机制,发挥北京高水平医疗资源集聚和数据互联互通优势,利用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基础设施,为企业提供专业数据服务和有效供给。形成不少于10个高质量数据集,支持不少于20个企业数据需求开展定制化开发。(二十三)促进健康医疗数据流通。制定完善健康医疗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匿名化、分级分类等行业数据规范,保障数据流通交易和跨境流通安全合规。鼓励医疗机构做好跨院数据开发利用合作,完善院内数据资产管理制度,加快数据流通和创新应用。定期举办健康医疗高质量数据集宣介会,依托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等平台,促成一批数据交易。(二十四)拓展人工智能应用。支持开展人工智能+医疗装备、5G+远程诊疗等典型场景应用验证,支持不少于10个研发成果通过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在全市推广,并逐步拓展至全国和海外市场。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应用智能辅助诊断、慢性病智能管理等成熟度高、实用性强的人工智能产品。承办全国首届数智健康大赛、2026全国智慧医保大赛,助推大赛成果转化落地。(二十五)加快AI赋能药物研发。充分发挥北京人工智能资源优势,前瞻性布局基础模型、药物研发设计人工智能模型、核心技术等关键领域。聚焦原创性突破,为医药企业提供靶点发现、蛋白质结构分析、药物分子虚拟筛选和优化服务。依托北京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和治理优势,支持企业优化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提高受试者招募入组效率。六、加强创新医药投融资支持(二十六)强化股权投资基金赋能。发挥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联合中央和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实现投资额度超100亿元。支持龙头企业、保险或银行资本、境内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创投和并购基金,支持技术转移转化和企业梯次培育。(二十七)拓宽多元融资渠道。探索推出创新药械研发贷和医药科创保险,加快推进品种研发。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市区协同开展“拨投联动”“投贷联动”试点,资助早期项目不少于100个。(二十八)加强企业上市服务。建立重点培育上市企业储备库,为入库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上市辅导、关键许可与备案等服务,2026年重点储备和服务不少于10家本市拟上市医药企业,推动其在北交所等资本市场上市进程。七、保障措施(二十九)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建立医药健康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会商机制,出台北京市跨区域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服务医药企业快速化解纠纷和专利快速审查。在国际医药创新公园(BioPark)设立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分中心,提供专利咨询、预审、维权等一站式服务。加强生物医药产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医药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防控和纠纷应对提供指导。(三十)加强医药集中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专利纠纷早期解决与集采挂网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严格落实药品企业挂网自主承诺制度。建立专利侵权异议处理程序,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十一)强化部门协同。用好市医药健康统筹联席会议机制,持续做好创新药械全流程服务。依托市区两级服务包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积极争取国家先行先试政策。(三十二)打造高水平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办好中关村论坛、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国际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北京论坛、世界传统医药大会、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全国药品交易会等重大活动,促进技术对接、项目合作与成果转化,持续提升北京医药健康产业国际影响力。
自2024年以来,本市已连续两年出台《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取得显著成效。2025年,全市临床试验项目启动用时21.6周,较2023年缩短近11周,全年开展全球同步临床试验215项;新获批创新药械16个,其中含6个创新药、10个第三类医疗器械,强生制药“尼卡利单抗注射液”成为全国首个获批开展分段生产试点的生物制品;674种国谈创新药直接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北京普惠健康保特药清单增至159种;医药健康产业规模达到1.13万亿元,同比增长6.5%。赛诺菲胰岛素原料药生产基地、礼来-康龙化成奧氟格列隆片本地化生产等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北京,诺华、阿斯利康、强生等20余家重点医药企业在本市落地扩大投资或设立研发中心。 2026年4月7日,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再次联合推出《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6年)》(以下简称“若干措施2026版”),进一步加速本市医药健康产业创新,滚动实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持续构建“研发—审批—生产—应用”全链条支持体系,为创新药械企业提供精准、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全面激发新质生产力发展动能。 若干措施2026版共有32条新的举措,将坚持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引领作用,紧跟医药科技发展前沿,布局源头创新。如AI人工智能预测、类器官与器官芯片方面,开发不少于15种模型;在免疫治疗与药物研发方面,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推进临床转化应用,发现新靶点并开发候选药物。围绕冠脉复杂病变介入治疗、复杂肿瘤精准放疗、非玻切黄斑前膜剥除等高难度术式,开展医疗机器人关键核心技术科研攻关与转化。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能够牵头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项目负责人。同时,提出了包括提升产业平台服务能级、服务药械扩大生产、加速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等一系列医药生产制造支持政策。还提出了支持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不少于120项、围绕工艺材料和零部件等短板弱项开展药械协同攻关、推动新获批创新药械不少于18个、推动创新药械及手术机器人入院使用等多项工作任务,积极支持监管科学研究,加强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作用,全面推动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 全市各相关部门将牢牢坚持“四个中心”首都功能定位,把握“两区”建设战略机遇。通过强化跨部门协同和数据互通,全面提升医药科技原始创新能力与临床服务供给效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药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6年)》的通知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聚焦全区药品执法工作重点,通过强化统筹部署精准指导、深化质量分析规范流程、搭建交流平台共享经验等多项举措,统筹指导基层药品稽查执法工作,靶向破解基层执法难点,推动基层药品案件查办提质增效,切实筑牢药品安全防线。统筹联动赋能,精准指导执法。结合基层执法实际与2026年药品经营环节“清源”巩固提升行动部署,全面解读全年药品稽查执法重点,明确各层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构建三级联动执法机制,强化执法协同能力。针对基层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证据固定等方面的困惑难点,优化案件查办“直通车”机制,通过下沉调研、现场督导、线上答疑等方式开展“一对一”精准指导,提升执法人员履职能力,推进基层执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聚焦关键环节,规范办案流程。针对新类型药品案件查办中的短板,聚焦网络违法案件查办程序、证据收集固定等关键环节,开展案件查办质量专项分析,系统梳理问题堵点、总结经验做法。同时,督促全区各级药品执法机构严格落实案件线索通报机制,抓实案件上下游线索追溯,实现案件查办全流程闭环管理,推动全区药品案件查办质量持续提升。搭建交流平台,共享典型案例。经验精心筛选假劣药品查处、网络非法销售药品、销售未取得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等基层执法典型案例,常态化组织全区执法人员开展典型案例交流研讨,以案释法、以学促干,推动先进办案经验互学互鉴。同时,进一步优化涉刑案件检验“绿色通道”,持续提升行刑衔接工作质效;加强跨区域交流协作,凝聚全区执法合力,构建“一盘棋”工作格局。下一步,自治区药监局将持续强化基层药品执法建设,把案件查办提质增效的各项举措固化为长效工作机制,持续补齐基层执法短板,全面提升药品稽查执法整体效能,严厉打击各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行政区划的公告》(渝府发〔2025〕15号),重庆市撤销江北区、渝北区,设立两江新区,以原江北区、原渝北区(不含大湾镇、统景镇、大盛镇、兴隆镇、茨竹镇)和北碚区的水土街道、复兴街道、蔡家岗街道、施家梁镇、童家溪镇的行政区域为两江新区的行政区域。将北碚区的水土街道、复兴街道、蔡家岗街道、施家梁镇、童家溪镇划归两江新区管辖,将原渝北区的大湾镇、统景镇、大盛镇、兴隆镇、茨竹镇划归北碚区管辖。结合上述行政区划调整,现对《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直属检查局交叉监管机制的公告》(渝药监公告〔2024〕45号)确定的监管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一局负责监管现两江新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 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二局负责监管巴南区、涪陵区、江津区及现北碚区等4个行政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 其他不变。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4号《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已经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6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第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法治、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协同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第四条 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第五条 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有关规划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产生的影响。第七条 国家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企业间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互联互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供给渠道稳定情况及其对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影响等,组织开展评估监测,识别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发现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出现影响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危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可以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以及组织生产、运输、供应等应急处置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在有关情形消除后及时终止实施。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第十二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培训。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十四条 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第十五条 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调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第十六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的措施。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我国公民、组织提供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关的法律服务。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河南泰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亿中弘(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依法注销上述2家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目录 2026年4月7日附 件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生产地址备注1河南泰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珍豫药监械生产许20220043号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润升发时达建材市场11号楼2楼2亿中弘(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郜丽豫药监械生产许20230092号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龙泉街道河朔大道53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