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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邀专家
安徽隆鑫塑业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开展的药包材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已不具备药包材生产条件,经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药包材的生产、销售。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2日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