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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一分店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201MA7J7K1F98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车旭英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塔市市监处罚〔2026〕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械化妆品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23日,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塔城市一分店配送第一类医疗器械医用复合胶布10盒,生产批号均为20250201,生产企业为青岛兰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备案编号:鲁青械备20230587,型号:无纺布型,规格:φ2.5cm,截至到2026年4月1日,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上述医用复合胶布,销售单据价均为8.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医用复合胶布时查验了供货者、生产厂家的资质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该款医疗器械医用复合胶布于2023年6月1日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标签标注的预期用途为:用于将敷料粘贴固定于创面或将医疗器械固定到人体的特定部位;该医用复合胶布的包装标签标注的中文字样“严重晕车者可同时贴于肚脐”的内容与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其当事人经营的医用复合胶布零售单价为8.00元,货值金额80.00元,销售金额80.00元。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3日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相关证据、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 |
处罚依据 | 法律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用复合胶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处1000.00元(壹仟元整)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2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22 |
处罚机关 |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54201MB0N93236D |
数据来源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6500004576118054 |
处罚附带惩戒期限(月)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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