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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张淑红执业药师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属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挂靠。我局依法定权限、程序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现将行政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序号 | 姓名 | 注册单位 | 注册证号 | 行政处理结果 | 备注 |
1 | 张淑红 | 屏南县代溪镇康兴药店 | 351224090451 | 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将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当事人执业注册证书已于行政处理决定前主动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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