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
监管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4〕11号)等精神,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现将《安徽省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主动公开)
安徽省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发挥医疗、医保、医药协同作用,推动我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就医用药需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数智赋能驱动创新
1.数据赋能创新医药研发。在坚守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底线、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医疗、医保、医药多方数据协同与信息互通,推动医保领域公共数据资源利用,推进疾病谱、临床用药需求等资源的归集与分析,探索为创新医药研发提供必要的医保数据服务。探索开发适配创新医药研发需求的数据产品,支持医药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理确定研发方向、优化研发管线布局。
2.升级医保数据服务平台。形成功能协同、便民利民的创新医药医保服务体系。依托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统筹医保药品服务平台、“药品比价小程序”等建设,持续优化服务功能,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药品需求快速响应、信息便捷查询等服务。
3.支持创新医药真实世界研究。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开展创新药、创新医疗技术、创新医疗器械相关研究,贯彻创新医药综合评价技术指南,加强评价结果分析,为临床应用提供依据,不断提升医疗机构创新药、创新医疗技术、创新医疗器械配备使用能力。支持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国家可信评价点持续开展评价研究。
二、支持创新医药医保准入
4.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规范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及时将目录内药品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适度拉开不同层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报销待遇差距,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医保报销限额。医保谈判药、竞价药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不超过20%,支持医保目录内创新药使用报销,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5.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目录应用。鼓励保险机构在做好精算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商保创新药纳入“安徽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障范围,条件具备时开通门诊购药理赔渠道。商保创新药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
6.优化创新药挂网流程。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开通创新药挂网“绿色通道”,优化挂网流程。对纳入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等的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赋予“创新药械”挂网标识。优化跨省挂网前置条件,提升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效率,实行直接挂网。落实联审通办,采取申报沟通前置、简化资料、缩短流程等措施,提高挂网环节服务效率。
7.畅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准入。支持医疗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增、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申报材料,优化初审流程。对成功转归的创新技术项目优先启动定价论证程序。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应用,已公布实施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随时向医保部门备案后开展应用。
8.健全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适的原则,兼顾疾病诊疗需要与医疗技术实际,动态调整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准入法制定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支持新医疗技术、新医疗器械应用。
三、支持创新医药进院使用
9.规范进院决策机制。医保谈判药、商保创新药入院,不受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总品种数、“一品两规”限制。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发布后三个月内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10.优化医疗机构管理考核。医保谈判药、商保创新药使用,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等关联考核指标范围。
11.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对于临床必需但暂未纳入医疗机构常规供应目录的创新药,医疗机构通过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及时响应。简化传统采购流程、显著缩短采购周期,确保药品被迅速采购并用于临床,有效保障患者的诊疗需求与合理用药权益。
12.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对于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进一步完善医保“双通道”药品管理机制,依托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简化“双通道”备案流程,逐步取消纸质备案,将责任医师范围扩大至定点医疗机构内具备相应药品处方权限及医保支付资格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临床专家。逐步开通省内异地就医“双通道”购药费用联网直接结算服务。
13.体现药学服务技术价值。落实国家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明确项目内涵、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为专业化药学服务提供政策依据,动态调整药学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鼓励药师参与创新药使用全流程管理,通过用药咨询、方案优化、不良反应监测等服务,提升用药精准性与安全性。
14.加强临床应用培训与推广。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创新医药使用能力建设。支持省内医药学(协)会、医疗机构总结创新医药临床应用经验、典型案例及规范,形成可推广成果。推动医药学(协)会联合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创新医药临床使用专题培训,涵盖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处置等内容,提升医师认知水平和临床应用能力,引导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四、支持构建多元支付体系
15.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供给。加强医保等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协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更好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医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给予数据共享、结算清分等支持,为特定群体、特定风险保险产品研发和风险防控提供支持,提高商业健康保险理赔服务效率和便捷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合作,开发覆盖创新医药和健康管理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大对“安徽惠民保”的支持力度,稳步扩大惠及人群范围,鼓励符合规定的企事业单位购买团体健康保险,满足职工创新药保障需求。
16.打通多层次支付渠道。支持医疗互助、慈善捐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新医药支付保障。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负担仍较重的患者及困难人群,建立精准识别机制,通过安徽省政务数据一体化平台向医疗互助、慈善捐助等组织共享信息,协助对接救助资源。
17.优化医保支付管理。完善区域总额预算下的按病种付费除外支付和特例单议机制,鼓励临床应用创新医药。对合理应用协议期内医保谈判药或统筹区近三年开展的新医疗技术(含医用耗材)的费用占该病例总费用50%以上,且病例总费用超过对应病组(病种)高倍率界值的病例,以及合理应用商保创新药的病例,经申报审核评议后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不占用特例单议病例数量。对合理使用创新医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医保部门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
18.用好医保“三结算”机制。推进同步结算,打通医保、医疗与商保的数据壁垒,引导商保机构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同优化理赔方式,推进覆盖相关创新医药的商业健康保险直接理赔结算。强化即时结算,缩短医保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时限,赋能医药机构发展。探索国谈药等药品货款直接结算,支持相关医药企业加快资金回款周期,减轻医药企业资金压力。
19.落实“预付金”支持政策。严格执行预付金制度,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将一定比例医保预付金用于采购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将创新医药使用情况与医保基金年度结算清算挂钩。对积极配备使用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提高预付金额度,缓解资金压力,促进临床应用。
五、强化组织保障
20.加强部门协同与宣传引导。健全医保、卫生健康、财政、金融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支持创新医药发展的常态化协同机制,加强对创新药研发、医保准入、临床应用、多元支付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测评估。广泛宣传支持创新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创新药临床价值和合理使用宣传教育,引导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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