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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豫药监药处罚〔2026〕5-3号 |
|---|---|
| 处罚名称: | 林州市豫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红花案 |
| 处罚类别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类别2: | |
| 处罚事由: | 销售劣药红花 |
| 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劣药红花(批号:250502)5323克; 2.没收违法所得121.86元。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州市豫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91410581670068995D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魏秀山 |
|---|---|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6 |
| 处罚机关: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地方编码: | 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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