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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京维京九洲医疗器械研发中心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X08985967Y |
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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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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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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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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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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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金晖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20************10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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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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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药监宁处罚〔202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违法事实 |
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格的医疗器械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1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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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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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19 |
处罚有效期 |
2026/09/19 |
公示截止期 |
2026/06/19 |
处罚机关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394R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394R |
备注 |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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