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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6〕001号
当事人:福建泰和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94398278F
住所(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山美村(南安市霞美许哲辉服装加工厂第2幢第3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在线索核查过程中,我办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炒荞麦。2025年11月26日,我办到当事人的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当场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炒荞麦(批号:24040101)。我办于2025年12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质管部经理进行询问调查。
我办于2026年2月2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炒荞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炒荞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79.63元(人民币壹佰柒拾玖元陆角叁分)。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我办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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