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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docx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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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6〕4号
| 福建蜂鸟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假药阿托伐他汀片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案 | 福建蜂鸟医药有限公司 | 91350304MA355U2767
| 郑益凡 |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假药阿托伐他汀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20051408,规格:20mg*28片,批号:8168876)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950224,批号:8174338,规格:20mg*28s),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苯磺酸氨氯发平片等涉案物品认定的函》认定,认为上述批次药品非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经核实,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的阿托伐他汀片5盒,共销售5盒,销售金额842.5元,进价为817.4元,违法所得25.1元;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5盒,共销售5盒,销售金额525元,进价为511.9元,违法所得13.1元。 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其销售假药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
| 当事人销售假药阿托伐他汀片和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售假药阿托伐他汀钙片违法所得25.1元; 2.没收销售假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违法所得13.1元; 3.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所得总计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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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6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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