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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齐齐哈尔健康康运医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227MAEA8GBB9N |
法定代表人 | 赵作发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富裕市监处罚〔202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计量违法行为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是为消费者免费测量血压,该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标签标注yuwell鱼跃;苏药监械生产许20010089号;产品标准号:GB3053-93(血压计);产品技术要求/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52070947;使用期限5年;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血压计-听诊器保健盒没有申请检定,未能提供出检定合格标签或检定证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五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核准的经营资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 /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建议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6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01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16 |
处罚机关 | 富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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