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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6〕1号 | 香柏法芬(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 香柏法芬(福建)化妆品有限公司 | 91350128MAE4R05L7G | 蔡小钦 | 当事人经检查判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91元;2、处3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43091元。 |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本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1月12日。 |
相关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香柏-公示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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