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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5〕14号 | 福建省源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原森堂无患子植物洗发水案 | 福建省源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4305653724421 | 李自全 | 福建省源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备案资料载明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生产批号为13225GHN332原森堂无患子植物洗发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福建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HZP-11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为13225GHN332的原森堂无患子植物洗发水1000瓶; 2.罚款62500元(陆万贰仟伍佰元整)。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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