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赣药监联〔2025〕6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制定了《江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基层医疗机构
药品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追溯工作,提升基层用药安全保障水平和监管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巩固重点品种药品追溯成效,持续推动我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全品种追溯工作。通过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形成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推动医保药品追溯码信息规范采集应用,实现医保药品“应采尽采、依码结算、依码支付”,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群众用药安全。到2026年6月底,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均达到95%以上;到2026年12月底,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均达到95%以上,其它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应当做到应扫尽扫。
二、工作内容
(一)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追溯标准规范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并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要按规定将药品追溯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二)使用智医系统的医疗机构,由省智医系统建设单位江西健康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实现智医系统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追溯系统、医保追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一次扫码同时满足药品监管部门和医保部门追溯要求。非使用智医系统的医疗机构,要实现其诊疗管理系统(HIS系统)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追溯系统数据对接。鼓励实现一次扫码同时满足药品监管部门和医保部门追溯要求。
(三)在药品入库时根据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记录入库追溯信息,如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包括上游追溯信息缺失)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与实物不相符的药品上架。退货至上游企业时需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四)在药品出库时,按照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更新药品状态。对于麻精药品追溯管理,发往住院药房的药品从药库出库时,应按照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更新药品状态;门诊药房在销售麻精药品时通过扫码设备扫描追溯码同时核验患者身份证,更新药品状态,做到追溯到人。
(五)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保数据采集要求、药品追溯标准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医保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及上游供货企业,记录并提供药品召回流向信息。
三、工作分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推进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追溯工作的开展;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配合市场监管局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做好药品追溯工作;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医保局负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药环节通过医保结算的药品追溯信息采集,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准确上传医保结算药品追溯数据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各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药品追溯工作的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开展药品信息化追溯工作,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追溯工作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医保部门负责督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上传,对未按照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的医保基金不予结算。发现倒卖医保结算药品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药品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工作,是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假劣药品进入合法渠道、防止药品回流和二次销售的重要手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职责,加快推进所承担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具体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辖区内药品使用单位开展全品种药品追溯扫码工作,督促和指导药品使用单位完成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任务。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常态化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和运营情况,督促做好应入驻尽入驻,应扫码尽扫码工作。各药品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药品质量管理重要内容,倒排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严禁企业或运营服务商违规替代刷码、随意录入抓取信息。
(三)强化协同联动。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强化协作,探索药品追溯延伸至使用环节的方式方法,指导医疗机构按照《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等标准和规范要求,按要求提供追溯信息。
(四)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积极利用药品追溯平台开展药品追溯大数据分析,不断探索和发挥药品“大数据”在问题追溯、药物滥用、统计分析、风险研判、预测预警、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升我省智慧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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