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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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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5〕3号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5〕3-1号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5〕3-2号
| 福建高济宜又佳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福建高济宜又佳医药有限公司曾*龙陶*龙
| 91350100687516010J
| 陶*龙 | 经查,2024年7月、9月、12月,当事人通过伪造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计算机系统数据,以报损的方式分4次将1890粒货值金额1173725.5元的合格药品套取出来,但没有提供具体流向,导致药品真实流向不明。其中2024年7月涉及180粒由当事人时任企业负责人、总经理曾*龙组织实施,其余三次共计1710粒由当事人现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经理陶*龙组织实施。
| 当事人违法行为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不符,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处960000元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天。 3.时任当事人企业负责人、总经理曾*龙6个月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4.现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总经理陶*龙2024年9月、12月在当事人所获收入23808.5元,并处所获收入35%的罚款8332.97元,2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以上罚没款合计32141.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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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5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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