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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明稽办处罚〔2025〕9、9-1号
| 三明宏仁医药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三明宏仁医药有限公司、 罗若振 | 91350402MA2YLL716H | 邱杨乐 | 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八)、(十)、(十一)项、第二十八条和《福建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YP-24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 3.没收罗若振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自三明宏仁医药有限公司所获收入41765.64元,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的罚款4176.56元,一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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