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2025年7月22日,省药监局发布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使用电子随货同行单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8月21日,收到意见与建议3项,经研究,采纳3项。
附件: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2025年7月22日-8月21日在局外网向社会公示,收到公众的意见与建议3项,经研究,均已采纳。
1.建议在第六条、第七条药品信息中,增加“生产企业”字段,因为同一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可能有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
予以采纳。
2.建议在第五条,增加“启用电子随货同行单的连锁企业,连锁总部应及时、准确生成电子随货同行单并向连锁门店推送相应数据或生成数据凭证。”
予以部分采纳,增加对连锁总部的管理要求。
3. 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的电子随货同行单是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药品出库、配送确认,连锁门店开展药品收货、验收等活动时使用的电子随货同行凭证,其效力与纸质随货同行单相同。”
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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