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作为牙科综合治疗机(型号:SL8500)的生产厂家,提供给XXX医院牙科综合治疗台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牙科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广州市XXX公司的牙科综合治疗机说明书(A7版),与经注册的说明书(A3版)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在广州市XXX公司2024年9月9日中标牙科采购项目后,通过中间代理商销售了1台牙科综合治疗机(型号:SL8500,出厂编号:14206,生产日期:2024-11-16)给广州市XXX公司。广州市XXX公司交付给XXX医院后,因该设备安装调试达不到验收标准,当事人撤回该台机,并把销售款XXX元退回了中间代理商,无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