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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连云港时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2MA1T54UM4B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磊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1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药监(连)药处字〔2025〕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主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索证索票等法定义务,且并不知情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能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药监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主动进行原因分析排查自查自纠情节。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2179.46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2 |
| 处罚有效期 | 2025/11/12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12 |
| 处罚机关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394R |
|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000014000394R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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