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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卫生健康行业行政部门及属管单位开展合同管理专项审计业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审计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同是指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重点审计签订、履约、结算、归档等内容。
第三条 审计时运用观察、检查、询问、重新计算、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等,开展内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第四条 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测试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机构与职责。查阅内设机构及职能设置文件、会议纪要等,了解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职责;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其中岗位责任制是否明确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责任。
(二)制度建设。查阅合同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了解制度体系健全、合规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是否明确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签订、变更、转让、履约、结算、用印、档案(保管期限等)、监督审查、纠纷协调等管理要求;是否明确审核审批事项,是否建立授权审批控制;合同签订与合同审批、合同签订与付款审批、合同执行与付款审批、合同签订与合同用章保管等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是否符合国家、属地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等。
(三)信息化建设。查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查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了解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嵌入内部控制要求;录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系统是否覆盖合同管理各环节,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是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等。
第五条 审计签订管理情况时,查阅合同文本、审核审批记录、预算、采购资料、会议纪要等资料,重点关注各类资料记载单位、金额等信息是否一致;合同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等有关规定;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其中采购合同与采购资料是否一致;对方单位是否具备符合项目需求的资质及能力;是否履行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程序;是否按照权限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存在拆分合同、先履约后签订合同、先签订后审批合同、未经批准签订或变更合同等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等。
第六条 审计合同履约管理时,查阅合同文本、相关成果、验收材料等资料,查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或台账,重点关注单位是否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验收;无法依照原合同约定履行的,是否采取变更或解除合同等应对措施;因对方单位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及时追回资金、提出经济赔偿等。审计中发现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等情况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建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变更或撤销程序。
第七条 审计结算管理情况时,查阅会计账簿及凭证、结算资料、合同文本等,重点关注结算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等规定;是否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等。
第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情况时,查阅合同档案,查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包含合同文本、审核审批记录、会议纪要、采购资料、裁判文书及合同变更、解除等资料;归口管理部门是否定期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登记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等。
第九条 审计中需要结合不同类型合同特点,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进口科研设备采购合同是否约定免税条款;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合同是否约定不良事件处理和责任划分条款;医疗器械、药品等采购合同是否约定临期或过期货物的退换程序;毒麻精放类药品采购合同是否约定交接程序和责任划分条款等;物业、保安、保洁等服务采购合同是否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验收等。维修保养服务采购合同是否约定维修或更换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及承担方等。
(二)科研及成果转化合同。是否约定合同标的产权归属、产权保护、侵权责任等,是否约定成果登记、转化程序、收益分配、异议处理等;是否约定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捐赠合同。接受捐赠合同是否违规约定捐赠与采购挂钩,合同约定是否涉及营利性活动、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对外捐赠合同是否明确标的名称、金额、数量、捐赠用途等。
(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合同标的是否经过审批或备案,约定的租金是否明显低于同一或相似条件市场价格,合同是否约定租金收取、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租入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符合采购有关规定等。
(五)信息系统建设合同。合同是否约定建设周期、软件所有权、维保期限、后续培训、售后服务、数据安全、验收标准等内容。
(六)建设项目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约定工作内容、进度、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付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监理合同是否约定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价咨询合同是否约定酬金及计取方式、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等;施工合同是否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原则、计费标准、隐蔽工程、工程变更、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符合国家及属地涉企保证金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进度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等。
(七)医疗服务合作合同。医联体、医共体服务合作合同是否明确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激励机制,是否约定合作内容、医疗服务范围、绩效与利益分配、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
第十条 合同管理专项审计业务涉及采购、建设项目、财务、资产等内容的,需参考国家有关规定及其他审计指引等。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务司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行业内部审计基本指引(试行)等7个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23〕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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