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柏菲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7267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生产1666盒零4片“歌荔诗手膜”(6片/盒)其中,其中4片由员工试用,留样6盒,检测2盒,在国内销售82盒,销售价37元/盒,向国外销售1576盒,销售价37元/盒。其中向国内销售的2盒“歌荔诗手膜”外包装正面标注英文文字“HAND MASK Natural plant extract can rapidly replenish moisture and leave skin whitened and smooth;100%NATURAL”,与其在国家药监局官网备案的该产品外包装平面图对比不一致。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2盒“歌荔诗手膜”化妆品未按照其在国家药监局官网备案的外包装平面图标注准确信息,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2盒“歌荔诗手膜”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原料均自行采购,至2023年10月26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歌荔诗手膜”产品(净含量:25ml*6,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81812;批号BF202302131)2盒。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4元,违法所得7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74元。
(罚没合计10074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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