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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现就有关情况作解读。
一、《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出台背景
为满足消费者24小时用药需求,大力发展药品零售的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创新发展,给公众提供更加实惠、便捷的购药环境,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作出明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设置主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连锁门店和单体店),可以按照本规定设置自动售药机,开展乙类非处方药销售。自动售药机作为实体药店的组成部分纳入日常监管。
(二)管理要求:零售药店负责对设置的自动售药机进行管理,对自动售药机的药品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三)设置管理:自动售药机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自动售药机不能销售处方药品、甲类非处方药品、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有专门管理要求(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以及疫情防控等需要管控的药品。
(四)服务能力要求:自动售药机显著位置标示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4小时咨询电话(座机和手机)以及在触摸屏醒目位置设置顾客意见反馈专栏或投诉举报电话12315,展示给消费者和监督部门。
(五)监管责任: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设置的自动售药机开展日常监管,督促零售药店依法合规经营,确保药品质量。
相关链接:乌鲁木齐市自动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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