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福建省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35号 |
案件名称 | 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693009103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文良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28日,本办执法人员对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国药准字**,规格型号:125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其**ERP系统随货同行联(单号:7243586、7643460)及增值税发票(票号:01402059、05857918)上记录的客户名称为“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无药品经营资质。 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构成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行为。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叁仟贰佰元整); 三、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6200元(陆仟贰佰元整)。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8月23日。 |
备注 | -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2023〕2-005号
当事人: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091030
住所:厦门市集美区金龙路902号503单元A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良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
2023年6月28日,本办执法人员对福建一善药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国药准字**,规格型号:125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的随货同行联(单号:7243586、7643460)及增值税发票(票号:01402059、05857918)上记录的客户名称都为“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的情况。
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涉嫌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
2023年7月3日,我办决定对当事人涉嫌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一、涉案批次药品的销售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销售30盒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号:202206BS06)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销售单价为40元/盒,销售金额为1200元;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9日销售50盒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号:202209BS10)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销售单价为40元/盒,销售金额为2000元。综上,涉案批次药品的总货值金额为3200元整(叁仟贰佰元整)。
二、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情况。
当事人**系统销售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33047,规格型号:125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的销售出库明细表截图、随货同行联(单号:7243586、7643460)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票号:01402059、05857918)、客户收款页面截图等材料共计七张均为当事人提供,这七张单据材料上面的药品都是销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无药品经营资质。
三、涉案批次药品的召回情况。
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客户“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发出《召回通知》,并与客户确认,涉案批次药品均已售完,无上述批次药品召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其他有关证据提供人的身份证明及权限;
证据三、“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411481MA47UADG5U)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开票信息》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材料,证明“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无药品经营资质;
证据四、当事人现场确认的**系统于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2月29日销售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33047,规格型号:125μg(1000万IU)/0.5ml/支(预充式),批号:202206BS06、202209BS10)给“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的销售出库明细表截图、随货同行联(单号:7243586、7643460)及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票号:01402059、05857918)、客户收款页面截图等纸质材料复印件共计7张、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向“永城市东城区班秀荣保健品门市部”发出的《召回通知》、询问调查笔录、召回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开展召回工作以及药品召回情况。
2023年8月15日,本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以从轻处罚进行裁量。
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叁仟贰佰元整);
三、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6200元(陆仟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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