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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非处方药的处罚 |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 初次违法的,可以免予处罚。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 - |
2 | 对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
3 |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处罚 |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 - |
4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处罚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召回措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6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 |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情,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 - |
7 | 对化妆品经营者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处罚 |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情的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
附件2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处罚 |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 - |
2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处罚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
3 | 对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
附件3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处方药的处罚 |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情节较轻的,减轻处罚。 |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 - |
2 |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处罚 |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持有人、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告、调查、评价、处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 - |
3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处罚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
4 | 对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
附件4 |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 无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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