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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hbypjyjg@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符合性检查”。
附件:1.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湖北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是指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检查机构,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其经营场地,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方式。
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检查机构实施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时,可视情采取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方式。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应当覆盖企业所有经营范围或经营活动。
第三条【检查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药品GSP符合性检查:
(一)上一年度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首次申请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及其经营场地,包括按药品第三方物流管理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变更许可需实施现场检查的,如新建、改建、迁建、扩建药品储存场所或零售场所;委托储存配送变更为自行配送的;
(四)延续许可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一次应为药品GSP符合性检查;
(六)对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企业、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包括按药品第三方物流管理)及其经营场地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且三年内至少有1次为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检查应覆盖相关经营场地不少于1/3或至少5个储存配送场地;
(七)暂停经营或停业整顿的企业,需要恢复经营活动的;
(八)除第五款、第六款经营范围以外的药品经营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药品GSP符合性检查,且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全部进行检查;
(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结合其他检查类别开展GSP符合性检查的。
第四条【检查事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及结果处置工作。
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及结果处置工作。
第五条【计划管理】除首次许可检查、首次报告事项、延续许可检查、暂停经营或停业整顿涉及的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外,其他情形应当列入当年检查计划,结合常规检查进行。
对委托药品销售、储存和运输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应基于风险优先列入下一年度药品GSP符合性检查计划。
第六条【检查程序】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按照《湖北省药品经营活动检查指南》有关规定实施。被检查企业(零售企业除外)应当事先按照《药品经营活动场地主文件编制指导原则》,向检查组提供药品经营场地主文件电子版。
检查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检查报告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报送药品许可、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事权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
第七条【检查结果】依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或者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根据《湖北省药品经营活动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规定具体整改期限。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给予符合要求结论,否则为不符合要求。
第八条【结果处置一】因许可检查发起药品GSP符合性检查的,许可管理部门根据《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抄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被检查企业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并按照药品经营活动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官网进行公告(见附件2)。
对其他风险因素发起的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检查派出机构直接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符合要求的向被检查企业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并进行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的按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九条【结果处置二】药品GSP符合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湖北省药品经营活动检查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处理;如属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检查档案】药品GSP符合性检查报告、综合评定及检查结果处置信息按照《药品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信息管理规程》要求,纳入药品经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编号:**年第**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书
(样式)
**公司:
**年*月*日,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符合/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8号令)要求,具体信息见附件。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仓库地址/经营场地 | 经营范围/经营活动 | 检查日期 | 检查结论 |
附件2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GS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
(**年第**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药品GSP符合性检查和综合评定,*****公司等**家企业有关检查结果如下,特此公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信息(**年第**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仓库地址/经营场地 | 经营范围/经营活动 | 检查日期 | 检查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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