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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各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及时告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认真核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品种,凡收载于2020年版《中国药典》的,汇总相关品种信息(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准文号、原执行标准、现执行标准等),填写《品种信息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20年12月30日前发送至邮箱slzx@da.js.gov.cn,纸质版寄送至省局,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华阳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25-83273754。
二、对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部)颁标准,现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可携带药品注册证原件及《品种信息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三、对同时执行2015年版《中国药典》标准和药品注册标准,且已经报过相关补充申请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比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如无变化的,可直接携带药品注册证原件及《品种信息汇总表》等相关资料,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如有变化,按照报省局备案的“其他”事项,提交注册申请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四、对原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现需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品种,各药品生产企业应做好与2020年版《中国药典》标准的比对和检验方法学确认等相关研究工作,按照报省局备案的“其他”事项提交注册申请后,再到省局一楼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五、各药品生产企业在办理药品标准变更后,应进行药品说明书、标签相关内容的变更备案。对同时执行2020年版《中国药典》和药品注册标准的品种,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的【执行标准】项应同时标注2020年版《中国药典》和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检验项目名称、指标及标准编号。药品说明书、标签中需增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的,可一并备案。
六、对长期不生产的品种,应在恢复生产前完成有关工作。
附件:执行《中国药典》2020年版品种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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