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目的:为了加强保健食品入库储存环节的操作,保证在库保健食品质量。
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
3、适用范围:适用于保健食品入库储存过程的规范操作
4、职责:保管员
5、内容:
5.1 入库
5.1.1 保健食品验收合格后,验收员在系统中申请验收入库;
5.1.2.保管员到待验区里,在手持终端上录入需要入库的保健食品名称,手持终端上显示该保健食品推荐的库区货位,保管员对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等进行核对,对出现货账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或其他质量可疑问题的保健食品,有权拒收并驳回。符合要求的根据系统推荐的库区货位逐批入库,放入货位后用手持终端扫描货位条码进行确认,完成入库操作。对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确认为合格的则继续入库,确认为不合格的则拒收驳回重新验收;
5.1.3.对系统推荐的库区货位不适合保健食品入库的,保管员可自行选择适合的货位,放入选择货位后,扫描货位条码进行确认,则该保健食品已入库,完成入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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