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目的:为了加强保健食品收货验收环节的操作,杜绝非法渠道及不合格保健食品进入库房,保障保健食品质量。
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
3、适用范围:适用于保健食品收货验收过程的规范操作
4、职责:收货人员
5、内容:
5.1.收货员发现保健食品外运输包装有破损污染等不符合要求的,则拒收,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2.收货员依据随货同行单核对保健食品实物,核对保健食品通用名称、规格、生产企业、供货单位、批准文号、数量、大包装等;
5.3.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保健食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后,方可收货:
5.4.对于随货同行单与采购记录、保健食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管理制度由采购部门确定并调整采购数量后,方可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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