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目的:规范保健食品出库管理,确保出库保健食品信息准确、质量合格,杜绝货单不符的保健食品、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出库。
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保健食品销售出库复核的管理。
4、职责:仓库保管员、出库复核员。
5、内容:
5.1 保健食品出库必须经捡货、复核手续方可出库。
5.2 保管员接到销售记录后进行捡货。
5.2.1 禁止白条或无凭证捡货。
5.2.2 保管员按销售记录捡货完毕后,在计算机软件上确认,将保健食品交给复核员。
5.3 保管员发货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发货,并报告质管部门处理:
5.3.1 保健食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
5.3.2 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液体渗漏。
5.3.3 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
5.3.4 保健食品已超过有效期。
5.3.5 其他异常情况的保健食品:
●有质量疑问待确认保健食品。
●质管部门确认不得销售的保健食品。
●质量公告为不合格保健食品。
5.4 保健食品销售出库复核要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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