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目的:加强保健食品退货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
2、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年修订)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制定。
3、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保健食品购进退出及销后退回的管理。
4、职责:质管部。
5、内容:
5.1 退货保健食品包括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的保健食品。
5.2 销后退回:
5.2.1 什么情况购货单位可以向本企业做销后退回处理:
●各级监督部门发文通知召回的保健食品。
●生产企业要求召回的保健食品。
●发生不良事件。
●因质量问题(包括质量公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本企业质管部门要求追回的保健食品。
●本企业运输途中发生破损的保健食品。
●购货单位从本企业采购的,因滞销等原因协商一致要求退货的保健食品。
5.2.2 对监督部门和生产企业要求召回的保健食品和发生不良事件以及质管部要求追回的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5.2.3 如有下列现象存在的保健食品则不允许销后退回:
●最小包装污染的、标有字迹的、保健食品内外批号不一的。
●过期保健食品。
●降价处理保健食品。
●近效期保健食品(不包括 采购部门与购货单位有代销情况的近效期保健食品)。
●销售已经二个月以上的保健食品(代销产品除外)。
5.2.4 开票员要确认所退回的保健食品为本企业销售,其批号与原销售记录的批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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