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于不良反应报告管理。
4. 责任
质量领导小组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 内容
5.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职能
5.1.1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机构
5.1.2 质管岗位承担本零售药房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5.1.3 零售药房应当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管员。
5.2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人员
5.2.1 质管岗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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