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
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入《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
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
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
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
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
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
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
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
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百度;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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