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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文档简介: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
专家名称: 山丹
更新日期:2020-05-29
类别:化妆品/体系文件/注册
页数:4页
应用岗位:不限
应用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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