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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文档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
专家名称: 山丹
更新日期:2020-05-29
类别:化妆品/体系文件/注册
页数:8页
应用岗位:不限
应用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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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 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 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 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 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 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 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 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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