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保证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有效的实施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药品 GSP 要求经营药品,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质量否决权的管理。
4、职责
4.1 总经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4.2 质量副总经理独立履行职责,在公司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4.3 质量管理部及人员在质量管理方面具有否决权。
5、内容
5.1 质量否决权由质管部行使,行使范围包括药品质量情况和工作行为;
5.2 本制度规定的否决内容
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购进行为:
1)未办理首营品种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
2)未办理首营企业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
3)销售人员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
4)被国家药监局吊销批准文号或已通知封存回收召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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