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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即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即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另外注意,全国性批发企业将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限定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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